透视国际投资规则中的透明度要求
BIT ———基于中美 视角
2008 , 历时八年,年至今
自
BIT
目前中美 谈判已临近尾声。 2016 6 月以来,年 中美双方BIT 谈判进程,开始加速推进中美目前双方在负面清单、 国有企业、透明度、 安全审查等问题上仍相持不下。 美国新一任总统特朗普上台, BIT
为中美 的谈判增添了新的不确定性, TPP 的搁浅, 一定程度BIT
上促使中美 谈判成为美国处理对外投资关系的重要选项。 2017 4 7 “习特会” 后,
年 月 日 中美“双方就贸易问题制定了 百日工”, 涉及投资、 市场准入、作计划金融开放等多个方面, 旨在将目前“化干戈为玉帛”。紧张的贸易形势在美国新一代投资规则范本(2012BIT 范本) 中, 透明度要求的相关内容得到了进一步的充实,而不论是美国投资安全审查的不透明还是中国投资、 金融市场的进一步开放, 都直接指向投资规则中透明度要求。 与其他涉及明确产业及国家核心利益的议题相比, 透明度要求的谈判具有更强的可操作性,其衡量标准的设定也存在加大的操作空间。 BIT 谈判中,中美 透明度要求的争议点究竟是什么? 中美双方关于透明度要求的利益诉求与主要分歧点在哪里? 中国需要如何应对? 2012BIT本文将结合美国 范 本、 BIT FTA
中加 以及中韩 中的投资协定内容, 通过对比中美两国协定文本中的透明度要求, 尝试作出分析并提出相应的政策建议。
一 、 透明度要求的不同呈现
(一) 国际投资规则中的透明度要求透明度要求在当下没有统一的界定标准, 在国际法律上也没有关。于透明度的公认定义 一般情况下, 根据适用团体和对象的不同, OECD、 APEC
如 等国际组织或者各国投资规则的制定者以及投资商,对透明度要求会有不同的解释。 简言之, 透明度是指对于相关法律或者法规, 人们可以不受妨碍直接获取全部内容。 近年来国际社会对透明度要求的关注持续升温, 透明度要求在现行国际投资规则框架下不断更新和演进。 目前发达国家在各种国际投资协定中不断提高透明度要求的标准, 而发展中国家由于经,济发展水平相对落后 国内如金融、 电信以及国有企业等领域的透明程度远不及发达国家, 因而各方对透明度要求的解释也各执一词。FTA
(二) 中国对外签订的 和BIT
中的透明度要求在目前中国对外签订的双边和区域自由贸易协定中, 中韩自贸协 ( “FTA ” )
定 以下简称 中韩 其中覆盖议题范围最广、 涉及国别贸易额最大、 标准最高的自贸协定, 第十八章即为透明度的专门章节。 该章节将透明度要求分为公布、 通知和信息提供、 行政程序、 复议和上诉四部分。 此外, BIT
中加 作为中国最新签订的双边投资协定, 也将( 17 )透明度条款 第 条 纳入其中, 主要涉及通知和信息提供、 行政程序以及鼓励条款三个部分。 对FTA BIT
比中韩 和中加 中的透明度要求可以看出, 二者对透明度义务履行的要求不高, 但规定相对明晰, 基础性较强; BIT
中加 在提高透明度要求方面做出了新的尝试,将利害关系方的参与包含在鼓励条款之内, 2012BIT这一点同美国 范本中提高公众参与的趋势一致。
二、 中美 BIT 谈判中透明度要求的争议
(一) 中美双方对透明度要求的不同设定
2012BIT
美国 范本为美国双边投资协定的最新范本, 其中对有关(第投资的法律法规和决定的公布
10 条)、 缔约国和投资者的其他实体( 11 条)
透明度 第 做出了明确规定, 同时规定了投资仲裁程序中出( 29 条)。现的透明度要求 第 其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