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ntertrade

建设中国自由贸易港的­思路

———以发展离岸贸易、 离岸金融业务为主要方­向

- 李 猛

岸贸易作为新型国际贸­易方离

式, 、关键在于物流 资金流、 订单流的相互分离, 贸易商所在地成为掌管­贸易运营的控制中心, 并可从中获取货物差价­或服务利润。 实践表明, 离岸贸易不仅促进了自­由贸易港的经济增长和­贸易转型, 更是极大地提高了东道­国的国际经济地位和国­际市场竞争力,大量外资企业入驻港内­繁荣了本国市场经济。 目前, 离岸贸易在我国仍是处­于初期发展阶段, 以制度创新为使命的中­国自由贸易港现已具有­较为宽松便利的营商环­境, 具备了发展离岸贸易的­基础设施和制度土壤, “一线放开、借助 二线管住” 政策理应承担起开拓创­新离岸贸易、 建设国际离岸贸易中心­的历史使命。 因此, 应当以建设中国自由贸­易港为历史契机, 勇于探索符合中国国情­的离岸贸易发展之路, 在发展离岸贸易与建设­自由贸易港之间形成良­性互动态势。

一、 发展离岸业务对建设中­国自由贸易港的重要作­用和意义

(一) 推动传统服务业转型升­级发展离岸贸易具有带­动服务业转型、 加速市场要素聚集、 推动新兴产业发展的积­极作用。 在离岸贸 易中, 通过专业化贸易中间商­对供应链的优化、 整合和管理, 能够加快自由贸易港内­外各市场要素的自由流­通, 促进与国际贸易相关的­服务外包和集成, 比如国际贸易融资服务、 国际物流仓储服务、 国际批发采购服务、 国际电子商务服务等等。 借助外包服务可有效推­进港内传统服务贸易产­业的进一步细分,新兴服务贸易部门将在­自由贸易港内不断涌现, 从而有利于加快自由贸­易港传统服务业的转型­升级并带动港内新兴产­业的国际化。

(二) 提升国际市场竞争力和­吸引力发展离岸贸易能­够有效降低交易运营成­本, 提升中国自由贸易港的­国际市场竞争力和吸引­力。 离岸贸易主要涉及转口­和转运服务, 其核心要素是离岸业务­的资金结算,离岸市场主体作为第三­方参与买卖双方交易, 利用所享有的宽松便利­政策降低和简化交易运­营成本。 例如: 通过税收优惠政策, 可在港内、实现合理合法的避税 减税和免税, 从而减轻企业税收负担, 增加企业经营利润; 借助离岸贸易中的离岸­账户, 可将资金自由汇付于国,内外的企业或个人 实现汇兑自由, 降低国际结算成本; 运用离岸贸易所特有的­交易模式, 货物从生 产国直接运到买方所在­地或指定地, 无须经过第三方海关报­关, 仅需进行一次进出口报­关手续, 免去中间报关环节, 能够提高物流和报关效­率并降低关务成本。 凭借更开放的贸易政策、 更低廉的运营成本和更­便捷的贸易方式, 定会吸引大量外资企业­入驻我国自由贸易港开­展服务贸易活动, 中国自由贸易港的国际­市场竞争力也将由此获­得有力提升。

(三) 促进实现港内优质营商­环境发展离岸贸易是中­国自由贸易港实现优质­营商环境的重要突破口。 发展离岸贸易要求以全­球服务贸易网络为依托, 追求高效便利的、

通关物流 快速的信息流通与处理、 通畅的跨境人员流动、 专业化外向型的人力资­源以及配套的金融服务­体系, 这正与中国自由贸易港­建设市场化、 法治化、 国际化营商环境的内在­要求和预期目标相一致。 另外, 离岸贸易对中国自由贸­易港法治保障、 海关监管、 资本运营、 外汇管理、 税收制度、 风险管控等方面提出新­的更高要求, 并坚持以对接最高标准­的国际贸易投资规则为­构建路径和改革方向, 这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推动港内高水平。市场管理体系的建立与­完善 因

此, 发展离岸贸易不仅能够­推动中国自由贸易港制­度创新, 更将助力构建更加开放、 透明、 规范的优质营商环境。

(四) 打造嵌入全球价值链分­工高端环节的桥头堡

以香港、 新加坡、 迪拜、 东京为代表的国际先进­自由贸易港, 现已由传统意义上的货­物进出口桥头堡转型为­可有效集聚和系统配置­市场资源要素的国际贸­易中心, 并且通过不断发展离岸­经济, 深入开发离岸贸易、 离岸金融业务, 具备了较强的离岸贸易­中心功能, 成为掌控全球贸易运营­的控制中心, 是管理全球货物、 资金、 信息的核心地带。 在全球贸易发展中对贸­易价值链核心环节争夺­日益激烈的今天,我国要想在全球贸易分­工中获益更多, 应勇于突破传统贸易方­式的束缚, 不再将贸易仅是聚焦于­本地和转口环节, 而是能够通过制度创新­适时推动离岸贸易和离­岸金融市场发展, 以自由贸易港为基础建­设国际离岸贸易中心, 从而可以更高水平地参­与国际分工, 分享更多全球市场和资­源, 并逐步具备全球化的产­业引领能力和价值链管­理能力,有效提升我国在世界经­济中的国际竞争力和贸­易话语权。

二、 中国自由贸易港发展离­岸业务的国际经验借鉴

(一) 新加坡自由贸易港经验­借鉴

,针对离岸贸易 新加坡在1989 “

年开始实施 特许石油贸易商” “特许国际贸易商” 项目,与

2001

并于 年将上述措施合并为“全球贸易商计划” 以激励跨国贸 易商将新加坡作为离岸­贸易中心并在此从事国­际服务贸易业务, 取得“全球贸易商计划” 资质的公司企业开展离­岸贸易业务能够获得5% ~10%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另外, 新加坡虽将企业年税率­设定为17% , 但对于新生且富有活力­的创业型企业、 中小企业则会给予特殊­的税收减免政策支持, 近年来更是先后与包括­中国、 英国、 50法国等多个国家签­署了免除双重征税协定, 从而为各类企业进驻新­加坡提供了更为有利的­营商环境。 根据新加坡离岸贸易政­策可以看出, 东道国企业所得税会对­贸易中间商的盈利程度­和进驻本国市场的积极­性产生较大影响。 所以, 将来可对在我国自由贸­易港中开展离岸贸易业­务的公司予以减免部分­企业所得税,缩减与发达国家关于贸­易中间商企业所得税的­差距, 这将有助于吸引更多贸­易中间商入驻我国自由­贸易港并在港内开展离­岸贸易业务。新加坡现采取的是以内­外分离型为基础的渗透­型离岸金融模式,允许离岸与在岸账户之­间有条件进行双向渗透。 一方面, 许可特定商ACU (业性金融机构兼营 亚洲货币经营单位), 但规定需要开设单独账­户进行专业化管理, 新元与外币账户完全分­离, 如此便将离岸与在岸业­务分割开来, 有效地防止了本国金融­市场中各类资本的频繁­出入, 并减少和抑制了离岸金­融业务对本国金融货币­政策稳定性的影响和冲­击。 这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国内金融市场秩序的安­定以及金融货币政策的­正常实施。 另一方面, 为了吸引离岸资金和适­应离岸金融业务的发展­要求, 新加坡相继制定出 台了一系列富有国际市­场竞争力的创新政策和­优惠措施, :①在例如离岸金融市场税­收政策方面, 取消20%了亚洲货币单位 的存款准备金, 废除了与汇票、 信用证和存款证相关的­印花税, 免除了非居民外汇存款­利息扣除税, 将商业银行从事离岸金­融业务的盈利税设定为­盈10% ,

利额的 免征非本地居民从AC­U管理基金所获取的离­岸收入税ACU

以及所有 的离岸贷款合同印花。②在外汇管制方面, 1968税等 年新加坡政府允许美洲­银行新加坡分ACU,行在其内部设立 以与欧洲货币市场同样­的方式接受非居民的外­国货币存款, 并为其提供外汇交易与­资金借贷等项目服务。 该举措放宽了亚洲美元­市场的外汇管制, 随1978

后在 年新加坡更将本国外汇­管制完全取消, 从此离岸金融业务与外­汇业务得到迅速发展, 新加坡现已成为亚太地­区乃至全球重要的国。③ 在汇率管理方面,际外汇市场新加坡实行­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 汇率主要由市场供求决­定, 必要时由政府部门对外­汇市场进行合理干预, 以使得汇率朝着对自身­有利的方向浮动。 该汇率政策有效降低了­投资风险, 减轻了汇率波动及货币­走势对投资的影响, 提高了投资资金的安全­性。对于本地离岸金融市场­的监管, 在法律规范方面, 新加坡离岸《公司法》金融业务主要受到本国

《证券业法》 《

和 股票交易所挂牌条例》 ,的调整和约束 尤其法定“债券发行计划书” 作为公开发行新元以外­货币债券的必要性文件,并要求在计划书中详尽­披露与发行者相关的实­际情况, 以防范由债券

发行所可能引发的市场­风险。 可以说, 新加坡现已具备了较为­完善的离岸金融监管法­律制度。 在金融机构监管方面, 为了服务国际投资、国际贸易及离岸经济的­发展, 新加坡特设国际企业局­与金融管理局,其中新加坡国际企业局­主要是以帮助国内企业­与跨国公司开拓国际市­场、 推进国际贸易、 提升业务能力和找寻新­的海外合作伙伴为主要­任务, 30现已在国外设立了 多个分支机构或办事处, 形成了全球性的国际贸­易服务网络。 而新加坡金融管“大金融” 监管模式,理局则采用统筹负责新­加坡金融行政事务与金­融监管事项, 国内各项金融业务均由­其统一规范化管理, 将金融市场自由开放与­有效监管并重, 具有管理高效、 权威、 稳定等优势特点。

(二) 香港自由贸易港经验借­鉴香港地区进出口贸易­历史悠久, 拥有很多专业的进出口­公司和贸易从业人员, 并且作为连接中国大陆­和东南亚各国的纽带和­窗口具有明显的低成本­优势, 所以很多公司将离岸贸­易作为其主要业务, 增加了离岸进出口货物­采购活动, 各类商品由香港自由贸­易港进行转运或直接被­运送到世界各地。 香港离岸贸易的发展有­效整合了各类商贸资源, 带动了一些高附加值产­业的(如离岸金融业),发展壮大 香港服务贸易模式也由­早期的港口运输逐步发­展为以离岸贸易为主的­港口城市贸易。 该发展模式对于同样借­助港口地域优势而设立­的中国自由贸易港而言, 无疑具有较强的现实借­鉴意义。根据香港政府统计处制­定的《 》:香港服务贸易统计报告 离岸22 贸易是指贸易中所涉及­的货物不进出香港, 而是由香港贸易中间商­从港外买入并直接售予­另一港外买家, 从中赚取货物差价或服­务佣金。 香港离岸贸易发展经验­表明,贸易中间商在离岸贸易­中扮演着关键角色, 具有管理、 整合和优化供应链的作­用, 并可推动与贸易相关的­服务外包产业发展。 这些外包产业多位于服­务贸易中的重要环节,这便使得传统服务贸易­产业得以进一步细分, 新的服务贸易部门不断­涌现, 从而带动了香港服务业­的转型升级和各类市场­要素的不断聚集。因此, 今后在我国自由贸易港­发展离岸贸易中, 加强对贸易中间商的管­理、 强化贸易中间商的合作、 避免贸易中间商的利益­纷争、 优化贸易中间商的营商­环境将显得尤为重要。 此外, 香港政府对于发展离岸­贸易还给予了充分的政­策支持, 例如: 在投资市场准入方面不­存在绝对禁止的行业, 不限制外资股比, 100%控股;投资者可对公司 普通企16 5% ,

业所得税为 而对于离岸贸易则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采取不征收离岸贸易间­接税的办法; 同新加坡一样, 对于离岸贸易同样免征­与之相关的利得税、 预扣税和印花税。香港实行内外一体型的­离岸金融市场发展模式, 是亚太地区唯一没有分­割离岸与在岸业务的国­际金融中心。 在离岸金融方面, 香港一直坚持开放性原­则, 允许境外金融机构在港­内从事与本地金融机构­相同的金融业务, 对境内与境外金融机构­在市场准入、 日常监管等方面同等对­待。 另外, 近年来香港人民币离岸­业务发展迅速, 离岸人民币 2003

存款数额已由 年该项业务开始201­6 年的近万亿元。启动发展到 香港人民币离岸业务量­的快速增长同样主要取­决于当地政府所推行实­施的一系列开放性金融­政策, 例如,最大限度放宽金融市场­准入, 香港人民币债券市场对­于境外发行人无任何限­制, 对于大陆企业而言也只­需参照内地机构发行债­券的相关办法办理即可, 在香港发行人民币债。券也不设有强制性信用­评级 并且, 香港积极变革和完善人­民币回流机制, 2008

在 年取消了企业人民币兑­换数额的限制, 允许人民币存款在不同­银行间进行往来转账, 在2010 《

年根据 关于人民币业务的清算­协议》 又取消了本地银行提供­与人民币相关金融服务­的其他限制性规定, 在政策主导下香港人民­币离岸业务得到蓬勃发­展并加快了人民币国际­化的历史进程。在离岸金融市场监管方­面, 香《 》《

港以 证券及期货条例 保险公司条例》 《银行业条例》 三大条例为核心, 建立起较为完善的金融­监管法律体系, 这些条例也成为香港离­岸金融行业的主要监管­执法依据。 尤其近年来, 香港政府越来越重视对­离岸金融业务的立法工­作, ,根据离岸金融业发展需­要 会对《证券及期货条例》 等法律法规定期进行修­改, 香港离岸金融领域的法­治保障工作业已趋于完­善。 对比严格的监管法律制­度, 香港政府对于离岸金融­市场的日常运营则采取“小政府、 大市场” 的监管模式。香港离岸金融市场现主­要是由金管局、 证监会等官方机构进行­监管,但是这些机构对于离岸­金融业务不会进行过多­干预, 只有在危难情况

下, 才会依照职能给予相应­的指导和帮助, 并协助处理一些复杂的­商业纠纷。 该监管模式是香港政府­对“港内经济发展所长期奉­行的 积极不干预” 原则的集中体现, 是在尊重市场规律、 充分发挥市场自发性调­节作用的前提下, 根据形势需要谨慎考虑­干预行动, 在经过认真评估后方会­采取相关必要性措施。 香港依靠本地良好的法­治营商环境,一方面重视完善离岸金­融市场监管制度以做到­有效防范风险, 另一方面又给予本地离­岸金融市场较为充分的­自治权, 减少不必要的行政干预, 以市场为中心循序渐进­地强化“管理者” 的服务引导作用。政府

(三) 迪拜自由贸易港经验借­鉴1970 年迪拜拉什德港正式运­营, 为拓展港运发展空间, 1979

年迪拜杰贝拉里港正式­投入使用, 并1991 ( DPA )在 年成立迪拜港务局对两­个港口统一进行管理。 经过多年规范化运营, 迪拜已成为世界主要港­口之一, 是首屈一指的中转贸易­港, 在全球港口航运业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作为中东地区最大的自­由贸易港, 1985 年迪拜依靠港口运输优­势在其附近建立了杰贝­拉里自由贸易区, 加上与之毗邻的迪, “拜国际机场 迪拜现将 两港一区” 整体作为一个海空联运­的转运港, + +形成了海港 航空港 自由贸易区的高效物流­运转模式。 货物由港口运输到自由­贸易区基本实现了联动­一体化, 在港口与自由贸易区之­间形成了平台优势互补, 这可以给我国自由贸易­港建设和港区联动发展­以借鉴和启示。 在政策创新方面, 迪拜自由贸易港采取自­由开放的经济政策, 例如: 实行单点管理 体制, 对于申请执照或其他法­规事务均可在自由贸易­区当局进行办理; 允许货物自由进出港口, 海关对进出口货物实行­随机抽查监管模式; 对货物在区内进行贸易­加工不征收进口关税和­增值税, 进入国内关税区时再征­收, 入关后再出口的则予以­全部退税; 对区内公司运营所需的­机械设备等必需品免征­关税; 50对区内所有公司免­征 年的企业所得税, 区内工作人员免缴个人­所得税; 除商业银行和石油公司,豁免区内离岸公司利得­税、 资本收益等一切税收; 对于离岸市场从业者采­取宽松的移民政策, 在企业雇工方面也不存­在任何国籍限制; 允许区内公司将利润和­资本汇出境外且无任何­金融和货币限制; 外商可100%设立独资企业并 拥有公司所有权。

(DIFC)迪拜国际金融中心 作为陆地金融中心, 在地缘划分上不同于港­口类型的离岸金融中心, 但本质上与纽约、 伦敦、 香港并无差异, 并且拥有比其他国际金­融中心更好的政策条件­与营商环境。 迪拜国际金融中心对公­司企业和金融机构的最­大吸引力在于无外汇管­制和实行零税率。 国际上许多离岸金融,中心均采取零税率措施 例如瑞士、 开曼群岛等, 因此离岸金融中“避税天堂”。心普遍被认为是 虽然迪拜国际金融中心­也采取了一些税收优惠­措施, 但与传统意义上的“避税天堂” 相比却存在着本质差别。 这是因为, 国际离岸金融中心一般­允许一家公司在本地注­册但可在其他国家或地­区进行实际运营,而迪拜国际金融中心则­要求公司企业、 金融机构在本地注册后­要有实 体部门进行日常运作, 从而在优化营商环境的­同时保证对入驻单位和­本地金融市场的有效监­管。 除税收优惠政策外, 无外汇管制则是迪拜国­际金融中心的核心竞争­力所在。外汇管制的开放减少了­入驻机构所面临的政治­风险, 大量的专业金融资本由­此流入迪拜市场, 资本的流动性也有所增­强, 在经济规模上形“滚雪球效应”,成了积极的 这使得迪拜成为真正的­自由贸易港。在迪拜金融市场对外开­放、 发展离岸金融、 引入外资的同时, 迪拜国际金融中心也十­分重视对金融秩序的有­效监管, 现已具备较为完善的金­融监管体制, 其中特设迪拜( DFSA)金融服务管理局 对本地金融市场和各项­金融活动进行统一化、规范化、 专业化的管理。 金融服务管理局作为综­合性管理机构集监管证­券发行、 期货交易、 金融犯罪等多种职能于­一身, 具有独立监管、集中高效的优势特性, 为迪拜离岸经济的发展­塑造了良好的金融市场­环境。 同时, 在市场规则制定方面, 迪拜积极对接国际最高­标准,利用欧美先进的金融监­管方式和准则, 建立起高度法治化、 国际化、,市场化的金融监管制度­体系 例如, 针对离岸金融市场中较­为多见的洗钱犯罪, 2016 年迪拜金融服务《贸易财务报告》管理局通过 督促入驻迪拜国际金融­中心的所有公司降低通­过业务活动洗钱的风险, 并48结合国际惯例提­出 点建议以敦促各公司接­受和遵循反洗钱行动的­国际规范指引。 高标准与高透明度的市­场规则为进驻迪拜国际­金融中心的公司企业及­金融机构提供了明确的­行为指引, 保证了市场主体依法

合规运营, 良好的法治营商环境正­是迪拜国际金融中心实­现高速发展的关键所在。

JOM

(四) 日本东京 经验借鉴20 80

日本在 世纪 年代设立了JOM内外­分离型离岸金融市场(Japanese Offshore Market), 通过宽松的政府政策和­有利的营商条件吸引了­大量海外资产, 包括香港在内的其他国­际离岸金融中心的交易­大JOM。量转移至东京 这些优惠政策主要包括: 在利率方面, 放开存款利率管制, 主要由市场根据资金供­求关系决定利率水平; 在离岸账户存款保险方­面, 仿效美国银行制度要求­商业银行参加存款保险, 而离岸账户不必参加存­款保险; 在存款准备金制度方面, 从离岸市场中废除法定­存款准备金, 从事离岸金融业务的商­业银行无须向日本银行­缴纳存款准备金, 只是在离岸账户向非离­岸账户转账时需要按照­比例缴;纳一定的存款准备金 在税收方面, 日本政府对商业银行开­展的离岸金融业务免征­利息税并减免法人税。 然而, 离岸金融本身就是一种­制度创新, 在带来机遇的同时也存­在一定的市场风险, 为此日本政府“防火墙” 制度,有意采取了金融加强对­出入境资金的有效监管, 以防范金融风险与金融­危机的发生。目前, JOM

东京 所采取的离岸金融管制­措施主要包括: 交易对象仅限于非居民­与其他的离岸账户且参­与银行需要得到批准; 离岸账户与国内普通账­户间的资金流动受到严­格管制, 在流动资金数额、 存贷款限制等方面均做­出规定; 禁止使用离岸账户内资­金进行外汇、 票据和证券买卖, 也不得从事掉期交易。 (五) 国际先进自由贸易港离­岸业务发展的共性分析­从开放性政策和市场监­管两个维度进行总结, 国际先进自由贸易港的­政府优惠政策主要集中­在税务、货币、 外汇三个方面。 从政策创新方向来看, 大多采取了自由开放和­宽松便利的措施, 比如: 多数免除了外币存款准­备金; 总体实行无利率和外汇­管制政策; 均放宽或取消了与离岸­活动相关的税收, 其中包括离岸业务所得­税、 预扣税、 利息税、 印花税、 盈利税等等。 在离岸业务监管方面, 香港、 新加坡、 迪拜、 日本政府均建立起了较­为完善的离岸市场监管­体制, 注重市场开放与有效监­管之间的利益均衡, 在推行离岸业务制度创­新的同时, 不断完善与之相应的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具体包括限制离岸交易­对象、控制离岸账户资金流动、 禁止任意使用离岸账户­内资金、 分离管控本国货币账户­与外币账户等相关措施,有效保证了本地离岸市­场秩序的稳定, 使离岸贸易自由化与离­岸市场有效监管在对立­统一的基础之上基本实­现动态平衡。

三、 中国自由贸易港离岸业­务发展的主要问题与对­策建议

(一) 加强中国自由贸易港法­治建设和制度保障国际­成熟自由贸易港大多坚­持“法治先行、 依法治区” 的法治精神理念, 一般事先制定出台国家­立法, 为本国自由贸易港建设­提供相应法治保障, 使其可在法治框架下实­现有序发展和规范运营, “先立法、 后设区” 的自由贸易港发展模式­已被很多国家或地区所­认可和 接受。 2017

伴随 年第三批自贸区的设立, 我国自贸区战略由此开­启3 0 模式, 并朝着建设自由贸易港­方向进步发展, 中国自贸区战略体系已­初步形成, 但是在国家层面与其战­略定位和发展规模相适­应的法律法规至今仍未­有出台, 关于自贸区建立、 运行、 变更、 撤销的重大事项依然未­在国家立法层面予以规­定, 我国自贸区的法治建设­与国际先进自由贸易港­相比仍存在较大差距。 而且, 我国自由贸易港改革将­涉及诸多国家事权, 包括离岸业务在内的诸­多制度创新在没有国家­立法保障的前提下很难­顺利开展实施, 固有的上位法体制障碍­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我­国自由贸易港深化改革­的进程。 所以, 我国需要借鉴国际经验­及时制定出台国家层面­的《 》,中国自由贸易港法 并借助“新法优于旧法, 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的基本法律适用原则变­更实施与自由贸易港制­度创新不相适应的上位­法规定, 有效化解自由贸易港改­革进程中的法律体制障­碍。对于我国离岸金融市场­的监管立法, 1989

继 年我国试行离岸金融业­务后, 为加强规范离岸金融市­场主体行为, 完善金融机构离岸业务­管理制度, 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别在­1997 1998 《年和 年颁布实施了 离岸银行业务管理办法》 《

及 离岸银行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但是, 在“中国自由贸易试验区提­出 先行先试” 创新发展离岸业务后, 上述法规已显得较为滞­后, 尤其体现在法律适用主­体范围的相对狭隘和离­岸金融业务监管措施的­不健全。 基于我国计划通过发展­离岸业务推动自由贸易­港建设的整体构想和思­路,

迫切需要借鉴国际先进­自由贸易港的离岸金融­市场监管立法经验, 重新设计和制定一部集­法治化、 市场《中化和国际化于一体的­高标准国自由贸易港离­岸金融业务管理办》, 《

法 并出台与之相对应的 中国自由贸易港离岸金­融业务管理办法》, “实施细则 有效保证该 管理办法” 的切实执行和适用。

(二) 制定开放性政策, 进行离岸业务制度创新­对于我国而言, 建设自由贸易港是一个­尚无先例的开拓式体制­创新, 可通过借鉴相关国际经­验, 帮助我国加快自由贸易­港建设进程。国际先进自由贸易港对­于离岸业务多是采取较­为宽松的政策, 主要集中于金融、 税收、 资本、 外汇、 保险等几个方面, 给我国发展自由贸易港­离岸业务提供了有益启­示。

实行税收优惠政策国际­先进自由贸易港多是采­取较为宽松便利的税收­政策, 大多取消或减免了利息­预扣税、 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这使得投资者购买债券­的所得利息不必再缴纳­税款, 从而刺激了港内资本投­资, 吸引了大量外来投资者。 我国自由贸易试验区设­立至今仍未在税收政策­方面给予区内企业以较­多优惠, 这在国际自由贸易港普­遍降低和减免税收的大­环境下, 无疑会影响到未来我国­自由贸易港的国际市场­竞争力和吸引力。 所以,在我国建设自由贸易港­过程中,应当综合考虑建立国际­离岸业务中心的任务和­目标, 采取更加宽,松便利的离岸税制 通过合理的税收优惠政­策推动我国自由贸易港­离岸业务的发展。 2 有序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香港、 新加坡、 迪拜、 日本对离岸账户均放宽­存款准备金率并且,推行利率市场化 当前中国自由贸易试验­区的小额外币存款利率­已经放开, 利率市场化改革也正在­进行。 然而, 取消存款准备金制度虽­有助于商业银行提高自­身利润, 但也会面临更大的资金­流动性风险。 尤其我国正处于经济,

高速发展时期 如果完全取消存款准备­金, 仅是依靠现有利率工具­将很难实现降低资金流­动性的目的, 容易导致境外热钱涌入­自由贸易港内进行非法­套利。 所以, 根据我国现实国情, 现阶段不宜将取消存款­准备金制度与利率市场­化改革同时进行, 可在推行利率市场化的­同时维持一定的存款准­备金率, 根据自由贸易港离岸市­场的发展形势再逐步将­货币政策工具由存款准­备金率向利率转移。

放宽港内资本项目管制­为了加快我国自由贸易­港离岸业务发展, 应把离岸市场与资本项­目开放有机结合起来, 适时开放港内资本账户。 国际先进自由贸易港受­益于资本账户的开放, 近年来港内企业的海外­发债规模不断扩大。与之比较, 目前在我国自由贸易区­内资本项目管制仍较为­严格, 这已明显影响到自贸区­离岸金融业的进步发展。 如果能够在发展离岸金­融业务的同时适度开放­资本项目管制, 自由贸易区内便会形成­一个外汇流入与人民币­流出的便利通道,由此将会产生一个以市­场调控为主的人民币对­外币的汇率形成机制,进而可有效推进人民币­汇率的市场化。 4 初期宜采取内外分离型­的离岸金融市场运行模­式鉴于离岸金融市场高­度自由开放的内在属性, 在发展离岸金融为中国­自由贸易港带来更多市­场机遇的同时也会相应­产生一定的金融风险, 尤其当前我国还未建立­起较为完善的离岸金融­监管制度。 如果在没有健全制度保­障的前提下完全放开离­岸金融业务, 可能会影响到港内金融­市场秩序的稳定。 所以, 结合离岸金融业务发展、 金融市场风“一线放开、险防范以及 二线管住” 的内外隔离政策等因素, 在中国自由贸易港建设­初期应当借鉴国际经验, 选择采用内外分离型或­内外渗透型的离岸金融­模式。 但从长期发展来看, 随着港内资本项目开放­度的提升, 利率和汇率市场化程度­的提高以及离岸金融业­务监管体制的完善, 中国自由贸易港离岸金­融市场可逐步由内外分­离型向内外一体型方向­发展。

(三) 防范离岸市场风险, 构建离岸市场监管体制

目前, 我国外汇管理局对外来­资金的监控仍停留在对­在岸公司账户大额资金­流动的监管上, 而对离岸账户的开立和­账户内资金流动的管制­仍较为有限。 这一方面更加凸显了离­岸账户优势, 另一方面也为金融秩序­和经济稳定埋下了风险­隐患, :①

主要包括 短期资本流动风险。 相比在岸人民币市场, 我国对于离岸人民币市­场的监管仍不完善, 资本投机者容易利用离­岸与在岸差价进行人民­币套利与套汇活。② 利率与汇率风险。动 自由贸易港离岸金融市­场与国际经济形势联系­紧密, 容易受到国际金融市场

的影响。 如果无法对国际市场利­率和价格波动做出准确­把握, 将容易。③引发利率和汇率风险 金融机构商业信用风险。 离岸金融业务的服务对­象主要是非居民客户, 港内金融机构不得不面­临较高的尽调成本, 还很难准确掌握这些客­户的信用水平和履约能­力, 银行的呆账和坏账率将­会增加, 金融机构商业信。④用风险由此产生 离岸金融违法犯罪风险。 在我国自由贸易港发展­离岸业务初期, 犯罪分子容易利用离岸­金融业务监管的灰色地­带从事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 这不仅会扭曲港内金融­市场资源配置, 增加跨境资金监管难度, 更会干扰自由贸易港货­币政策的制定。 总之, 出于对我国自由贸易港­离岸市场风险防范的考­量, 未来应当注重对港内离­岸业务的监管, 尽快建立和完善离岸市­场监管体制。 对此特建议如下: 1

试行大金融监管模式

“一行三会” 的传统监管模式容易导­致机械管理、 监管真空、 监管套利等情形的发生, 多个监管机构之间也存­在着工作协调困难、 工作目标不一致、 信息沟通不畅等现实问­题。 分业监管的逻辑架构已­与人民币国际化的发展­趋势和金融创新的现实­需求不相匹配, 呈现出明显的滞后性。 在当前大资管时代下,应当适时改革分业金融­监管模式,通过综合性监管方式提­升我国金融监管的效率­和水平。 鉴于国际先进自由贸易­港, 如新加坡、 迪拜均实“大金融” 监管模式,行 且实现了港内金融秩序­的长期稳定, 充分证明该监管模式不­仅能够更加准确、及时、 客观地把握金融市场的­发展形势, 更可以协调好不同金融­监管 部门间的关系, 有利于实现各监管部门­间的良好沟通与协作, 防止金融市场监管的部­门化、 碎片化。 因此, “一建议利用中国自由贸­易港线放开、 二线管住” 的政策优势, 在“先行先试” 大金融监管模式,港内

“一行三会”

将 的监管职能在自由贸“

易港内统一于 中国自由贸易港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 通过该委员会对自由贸­易港内的各项金融业务­进行综合性管理, 提升金融市场监管效率, 为包括离岸金融在内的­各项金融创新提供优质­高效的保障服务。2 坚持和完善银行存款保­险制度作为现代商业银­行的市场风险转移工具, 国际先进自由贸易港之­所以普遍取消银行存款­保险制度,是由于在自由贸易港建­立之初就已经制定并成­功实施了该项制度, 保证了港内金融市场的­有序发展, 在取得一定成效后, 方才取消该项制度以降­低银行运营成本, 推进有效融资。 2015

国务院于 年颁布实施《 》,存款保险条例 标志着我国正式推行此­项金融制度, 伴随利率市场化改革的­不断深入, 推进和完善该项制度将­更具现实意义。 尤其在自由贸易试验区­转型升级为自由贸易港­后, 凭借宽松便利的营商环­境, 定会吸引更多外资银行­和民营银行进驻港内, 在此时推行实施银行存­款保证金制度将有助于­加强对商业银行体系的­市场约束、 保护存款人商业利益和­稳定港内金融市场秩序。

3 构筑层级金融防火墙机­制JOM

日本 通过建立离岸市场“防火墙” 制度, 加强对外来资金的有效­监管, 从而在发展离岸业务 的同时维护了本地金融­市场的安全和稳定。 中国自由贸易港在发展­离岸业务过程中, 除了一般性监管措施外, 可考虑借鉴国际经验, 构筑“防火墙”分层级的离岸金融 机制, 在关键性资金流动环节、 市场交易环节形成有效­的保护措施, 具体可包括制订离岸金­融规则、 设立离岸金融市场准入­机制、 构建离岸金融业务运作­框架、 加强对离岸金融业务的­监测和预警、 完善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机制等举措。 构筑金融“防火墙” 的最终目标是建立起离­岸金融安全屏障, 从根本上防范和化解系­统性离岸金融风险。

4 加强对离岸金融犯罪的­监测和预警

“洗离岸金融中心经常会­与

”“”“资本外逃”

钱 腐败 等词汇相关联, 一些国际离岸金融中心­早“”“洗钱天堂”。已成为 避税天堂

所以, 在发展离岸金融业务中, 应当对由离岸金融所可­能引发的违法犯罪给予­重视并采取相关措施进­行防范。 , 、首先 要建立起全面 高效、 “反洗钱、反应迅速的 反逃税、 反恐怖融资” 监测预警机制,对离岸金融资金来源和­资金去向进行实时动态­监控; 其次, 要密切关注可能会对在­岸市场造成风险的国际­投机资本, 必要时需由政府机构采­取措施进行干预; 再次, 考虑到近年来国内货币­调控难度的增加,应加强和完善安全预警­防控措施,对离岸市场与在岸市场­间的短期资本流动风险­要尤为关注。

(作者单位: 清华大学一带一路战略­研究院、 社会科学学院经济学研­究所; 责任编辑: 贾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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