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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带一路” 倡议下国际直接投资规­则及中国方案研究

- 杨荣珍(研究员)魏 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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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9 月,年 国家主席习近平在出访­哈萨克斯坦时提出“一带一路” 倡议, 它是中国为推动经济全­球化而提出的国际区域­经济合作新模式。 “一带一路”对 国“一带一路”家的直接投资是 建设。 ,的核心动力 据麦肯锡预测 到2050 ,“一带一路”年 沿线国家的GDP 80%增量将占全球总增量的 左右, 发展潜力不容小觑。 作为吸引外国直接投资­和对外直接投资位居全­球前列的投资大国, 中国迫切需要加快国际­直接投资规则的改革与­创新, “构建一套统一的具有 中国风格” 的规则体系帮助中国企­业走出去, “一带一路”促进 建设事业的发展和影响­力提升, 加快中国企业融入全球­化步伐。

一、 我国与 “一带一路” 沿线国家直接投资发展­现状

“一带一路” 倡议覆盖范围广泛, 65 ( 2016共涉及 个国家 以 年《中国海外投资国家风险­评级报告》 中给出的国家名单为准)。 按:2照地理位置可划分为­六类 个东、 10 、8亚国家 个东南亚国家 个南、5 、 16亚国家 个中亚国家 个西亚、 17 、7个北非国家 个中东欧国家独联体国­家。 “一带一路”中国与沿线国家在推进­国际直接投资时机遇与­挑战并存。 具体而言, 具有以下特点: (一) 投资流量迅速上升, 但相对占比偏低

1 所示, 2006—2017 年间,如图

“一带一路”

中国对 国家的直接投资流量增­长迅速。 “一带一路”随着倡议的提出, 2015 “年中国对 一带一路” 沿线国家投资更是达到­创纪148 2 亿美元, 2006

录的 是 年投资11 5 倍, 2016、 2017

额的 年投资维持平稳态势。 “尽管中国对 一带一路” 沿线国家投资增速较快, 但从相对占比来看, “一带一路”中国向沿线国家的直接­投资占比仍然偏低。2016 年, 中国对外直接投资同比­增长40% , “一带一路”

了 但对 沿线国家2%。 2017 年,的投资却同比减少 中“一带一路”

国对 沿线国家直接投资14­3 6 亿美元, 1 2% ,为 同比下降约

12%。仅占中国对外投资总额­的

(二) 投资行业以资源获取型­为主

从投资的行业属性看, 中国对“一带一路” 沿线国家的投资仍然是­资源获取型为主导, 市场导向型和效率寻求­型占比较少。 2如图 可见, 2016 “一带一路”年中国对 沿线国家能源、 金属、 交通三个行业的投资流­量占中国投资总额的比­重50% , 。超过 行业集中度较高 同时, 可以发现房地产的占比­也相对较高, 越来越多的中国房地产­企业“一带一路” 。

到 国家投资 由于“一带一路” 沿线国家大部分技术 水平不高, 效率寻求型对外直接投­资发展空间不大, 今后我们需重点推动纺­织服装、 造纸等产能过剩行业的­走出去步伐, 逐步实现中国对“一带一路” 沿线国家的投资由资源­获取型向市场导向型过­渡。

(三) 投资目的地集中于少数­国家

2016 ,

截至 年年底 中国向“一带一路” 沿线国家直接投资存1­294 1 亿美元, 3

量为 图 报告了2016 “

截至 年年底中国向 一带一路” 15沿线国家投资存量­排名前位国家。 通过计算发现, 排名前

10 位国家的投资总额占中­国对沿线国家直接投资­总额的比值高达70% 。 ,从中可以看出 中国对“一带一路” 沿线国家的直接投资,

市场高度集中 主要集中于东南亚、 俄罗斯和中亚国家。 高度集中的投资市场不­利于投资风险的分散。 需要注意的是, 印度未包含在

15 位国家名单中,前 这与近年来中印政治、 经济冲突加剧有关, 导致近两年中国向印度­的投资流量急速下降, 中国对印度的投资仍有­较大空间。

(四) 投资模式以并购为主绿­地和并购是对外直接投­资的,

两种模式 在中国企业走出去初期, 由于经验缺乏等原因, 中国对外直接投资以绿­地投资为主。 随着“”

中国 走出去 战略的实施和

“一带一路” 倡议的推进, 中国向“一带一路” 沿线国家的投资逐渐向­并购模式转变。 商务部数据显示: 2017 年, “一带一路”中国企业对

62 起,沿线国家并购项目 并购总金

88 ,

额为 亿美元 占并购总额的9 1%。 ( The根据美国传统基­金会Heritage Foundation) 的统计数据, “一近十年来中国运用并­购模式向带一路” 沿线国家的直接投资接­近60%。 企业并购的优势显而易­见, “一带一路” 沿线国家的审批程序更­为简洁, 企业东道国融资更为便­利,可以更快地熟悉东道国­市场等。 但缺点是易受东道国政­策的影响, 在征收、 (特别是间接税)、

税收 利润转移等方面, 中方企业容易与东道国­产生投资争端。

二、 国际直接投资规则新趋­势

引领新一代国际直接投­资规则构建的主要协定­包括: 跨太平洋伙( TPP )、伴关系协定 跨大西洋贸(TTIP)、易与投资伙伴协定 服务( TISA )、

贸易协定 欧盟和加拿大(CETA)、全面经济贸易协定 美、 BIT韩自由贸易协定 美国

( 2012 ) 范本等。 就当前形势看, ( BIT)双边投资协议 以下简称 以( FTA)及自由贸易协定 中的投资章节和投资条­款是国际投资法制发展­的主旋律。 据联合国贸易和发展( UNCTAD )

组织 以下简称 的统计, 2017 年年底,截至 国际直接3324 个双边、投资体系由 区域以及多边投资协定­组成。 BIT而其中2900 余个, 其中,多达 中国共签129 BIT。 BIT

署了 个 因其自身规则灵活性、 针对性等特点逐步成为­国际投资规则的主要组­成部分。 根据国际投资规则的发­展历史, 学术界一般将国际投资­规则分为两代。 BIT第一代主要是以­欧式为代表的投资规则, 主要保护跨国公司等投­资者的利益, 又称投资保护协定。 “对投资实施的是 准入后国民待遇”, 主要关注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最关心的利益­诉求问题。 BIT第二代是以美式 为代表的投资规则, 又被称为新一代国际直 接投资规则, 具有如下新特点: 一是议题更加强调投资­自由化, 广泛使用负面清单。 BIT如美国的 范本(2012)、 BIT、 《

日韩 欧加 综合性经济贸易协议》 ( CETA )

都普遍采用负面清单。 二是投资措施逐步“边境” “边境后”。由 延伸到 随着全球价值链发展, 知识产权、 贸易便利化、 卫生、 劳工、 竞争政策乃至繁文缛节­的行政管理监管方

式、 “边境后”执法行为等 措施逐渐成为投资自由­化的重大障碍。“边境后” 措施有助于消除潜在的­贸易投资壁垒。 三是投资立场更加维护­东道国的监管权力。 当前国际直接投资规则­倾向于引入多种措施扩­大东道国的监管权力, 从而规避陷入国际投资­争端。 其措施主要包括引入一­些例外条款, 如在搁浅的TPP “

中就强调 根本安全利益例外条款”。 另外, 各国在劳工权利、 环境标准、 知识产权等方面也提出­了更加明确细化的要求, 进一步建立健全监管体­系, 增加政策透明度。“准入前国民待遇”。四是实行

三、“一带一路” 沿线国家直接投资规则­新特点

在第二代直接投资规则­的国际,“一带一路”大环境下 沿线国家直接投资规则­呈现出怎样的特点呢? “一带一路”考虑到 沿线国BIT家直接投­资规则以 为主以及投资争端解决­条款是检验国际投资协“力度”定 和规则施行有效性的核­心议题两方面原因, “现梳理 一带一路” BIT

国家签署 和争端解决情况, 1 。 1,如表 所示 通过分析表

“一带一路”可以发现 沿线国家直接投资规则­具有以下特点:

(一) 协定内容大多陈旧过时, 象征意义大于实际作用

1 “BIT由表 中 与中国签署 时间” ,的统计可以看出 中国与“一带一路” BIT沿线国家的 签署

20 90 年代,时间大多是 世纪 版本内容较为陈旧。 其中, 只有乌兹别

1 BIT克斯坦 个国家和中国更新过内­容, 只有保加利亚、 斯洛伐克以

及罗马尼亚 个国家和中国对签订 的议定书进行过补充。 通过对协定具体条款进­一步分析, 我们发现这些协议大多­仅停留在保护外资等层­面, 象征意义大于实际作用。 具体而言, 一是投资属性没有明确­认定, “一带一路”中国与 沿线国家的投资协定仍­然以欧式模板为主, 并没有对投资特征做明­确规定, 这样无法明确经济活动­的投资属性。 二是多数协定没有规定­国民待遇, 只有一般禁止歧视待遇­的规定。 即使有的协议提及国民­待遇原则, 也受到东道国法律以及­一些适用条件的约束, 在国民待遇的约定“

上附加 在不损害本国法律法规­情况下” 的前提条件。 三是尽管协定规定了最­惠国待遇原则, 但并未扩展到投资准入­阶段。 四是含有“”一般例外条款 的协定数量极少, 且具体内容存在诸多不­足, 难“一带一路”以支撑 倡议中关于健康、 环境、 道德等公共利益内容。《 — BIT 》的需求 中国 新加坡 (1985) 11 “

第 条是中国与 一带一路” 沿线国家投资协定中最­早“出现的且仅有的几个 一般例外” , 但需要注意的是,条款 之一

“公共利益”该条款没有明确使用

一词, 且列举的项目数量极少。

(二) 沿线国家在国际投资仲­裁中多次被诉, 但争端解决机制不健全

1“

通过表 投资争端解决被诉案件­数” ,“的统计可以看出 一带一路” 沿线不少国家屡受投资­者起诉, 被诉数排名前六的国家­依次为捷克、 埃及、 印度、 俄罗斯、 乌克兰、 。“一带一路”波兰 沿线国家直接投资极易­引发国家间的争端。 “一带一路”这主要是由于沿线国家­直接投资往往采用以货­物贸易为载体带动资本­性输出的贸易投资模式, 沿线西亚、 中亚等国政局不稳, 投资风险较大等。 ICSID发布的详细­数据显示, 当前中国签129 BIT 中, 93

署的 个 有 个选择

《华盛顿公约》以 为基础建立的ICSI­D作为第三方争端解决­机构, 涉63 “一带一路” 沿线国家。及 个 但1“ICSID 成员国”通过表 是否是 的统计可以看出, 13 “

尚有 个 一带一路” 沿线国家不是ICSI­D成员国, 这一定程度上会影响仲­裁的公平性。ICSID 成员国,

即便是 有些成员国在《华盛顿公约》加入 时也做出了“互惠” 保留。 因此, 仲裁裁决在“一带一路” 沿线部分国家的承认和­执行可能受阻。 同时, ICSID由于 并没有常设的上诉机制, 且存在仲裁程序透明度­不够、 仲裁员缺乏独立“集团化”性和中立性以及仲裁员­等原因, 导致争端解决缺乏约束­力。(三) 有缔结高标准、 自由化投资规则的可能

BIT

由于美国的 范本代表了比较先进的­国际直接投资理念, 笔者选取美国这个样本, 1“是通过表

BIT ”否与美国签订过 的统计可知, 23 “一带一路”

有 个 沿线国BIT。家与美国签署了 通过分析具体协议内容, 我们可以发现这些国家­在一定程度上接受了美­国高度自由化的标准, 说明这些国家可能具备­与中国签订高水平国际­直接投资规则的条件和­可行性。 具体而言,首先, “一带一路”中国与 沿线BIT 1991 —国家签署的 大都在

2000 年间, 这十年是中国积极融入­全球化的开放阶段, 投资规则的低水平可能­受中国国际地位的限制, 而当前中国已经屹立于­世界之林, 制度话语权有了显著提­升。 其,“一带一路” 13次 沿线国家包括个欧盟成­员国, 高水平的投资协定是中­国和欧盟当前谈判共同­努力的方向, 有望形成高标准、 自由化的

投资协定。 最后, 中国—东盟 FTA “一带一路”升级版可为中国与沿线­国家签署高水平投资协­定提供借鉴。

四、“一带一路” 沿线国家直接投资规则­体系构建难点分析

(一) 不同国家发展水平 “参差不齐”

从经济发展水平来看, 根据世界银行按照收入­水平对国家的分,“一带一路” 65

类 沿线 个国家18 、 22

由 个高收入国家 个中高收、 23 2入国家 个中低收入国家以及

。“一带一路”个低收入国家构成

沿线国家间发展阶段的­差异性较大, 开放程度和开放领域各­不相同, 对市场规则的认知并不­一致。发达国家倾向于主动开­放, 而部分“搭便车”,发展中成员则倾向于对­市场开放持谨慎态度, 担心市场开放会对本国­产业构成冲击。 发展水平的差异性决定­了各国利益诉求存在明­显差异: 发展中国家倾向于基于­第一代国际投资规则, 更加注重对国内的产业­保护, 保持国内政策的灵活性, 不过分强调投资自由化­和便利化; 较发达国家和新兴经济­体则倾向于第二代国际­直接投资规则, 更加关注投资权益的保­护和投资规范, 更加注重跨国公司的利­益。 “一带一路”当前 沿线大多数国家还处在­第一代的直接投资规则­阶段, 国内发展压力导致其很­难满足第二代国际投资­规则的高标准和高要求。

(二) 复杂的宗教文化差异和­地缘政治

“一带一路” 沿线国家投资规则的构­建不仅受到沿线国家宗­教文

化差异的影响, 更受到大国利益博弈的­掣肘。 ,“一带一路”一方面作为东西方文明­的交汇点, 地区文。“一带一路”化和宗教差异性较大

沿线, 30%

仅有不到 的国家具有相同的宗教­信仰, 中东欧地区信仰基督教, 西亚地区信仰伊斯兰教, 南亚信仰佛教和印度教, 东南亚地区则兼容并蓄, 各国在文化价值观和宗­教信仰方面存在极大差­异。 另一,“一带一路” 地缘政治复杂,方面

美国、 印度、 日本、 俄罗斯等大国“一带一路”均在 沿线具有巨大的经济利­益和政治影响力。 其中, 以美、 印两国最为突出。 美国对中国“一带一路” 倡议极为警惕, 虽然没有明确表示反对, 但实际上并不支持。 2018 年中美贸易摩擦升级, “一带一路”

中美在 沿线的博弈势必进一步­加剧。 另外, 印度一直将整个南亚和­印度洋视作其理所应当,“海上丝绸之路”的势力范围 的经济合作必然会引起­印度对地缘政治和经济­利益的种种担忧。 国际直“边境内”接投资协定主要涉及 措施, “一带一路”中国如果推进 沿线国际直接投资规则­体系构建, 势必会引起印度的顾虑。

(三) 大国权力优势不明显在­国家主权平等的原则下, 多边立法大都采用协商­一致的立法模式, 但实质上各国并不具有­平等的谈判能力。 缔约国之间权力越不对­称, 大国的权力优势越明显, 其他“说服”国家接受大国 的可能性越大, 其多边规则更容易协商­一致。反之亦然。 中国作为投资大国, 虽然在国际直接投资的­规模和数量上占有一定­的地位, 但是不可否认的是, 还不能像美欧引领国际­贸易投 资规则那样具有鲜明的­大国权力优。“一带一路”势 沿线国家之间的大国竞­争还是很激烈的, 中国的权力优势虽明显­但不唯一, 俄罗斯、沙特阿拉伯及土耳其、 波兰在不同的区域内也­具有相应的大国权力优­势, “所以中国想要引领 一带一路” 沿线国家直接投资规则­的制定还是存在局限性­的。

五、 中国方案

“一带一路”中国如何调整与沿线国­家直接投资规则中的立­场和态度, 如何积极参与投资规则­体系构建, “对于保护中国对 一带一路” 沿线国家投资安全和提­升国际。地位具有重要影响 中国需有差别、 “一带一路”循序渐进地推进沿线国­家直接投资规则的机制­融合, “”“提出具有 中国风格 中国”“中国经验” 的方案设计。智慧

(一) 确定基于 “共建共享”发展理念的谈判原则

“一带一路” “共倡议所提出建共享” “的发展理念应作为 一带一路” 沿线国家直接投资规则­构建谈判原则的基本要­求。 一是建立起更加稳定、 和谐的互利共赢关系,充分体现包容性发展理­念, 开放创新, 同时保证缔约国之间权­利和义;

务的平衡 二是应充分考虑当前“一带一路” 投资的行业特点, 在“规则制定过程中充分考­虑 负责任投资” “可持续投资”和 等新生投资, 增强投资的可持续性和­可预期性; 三是顺应当前国际投资­新趋势, 21 世纪新议题;适度加入 四是保持直接投资规则­的开放性, 为今后规则升级预留空­间, 也为其他国家的加入提­供空间和法律依据。 RCEP

(二) 可以作为 “一带一路” 沿线国家投资协定谈判­的平台

, RCEP从谈判成员组­成看 与“一带一路” 沿线国家具有一定的重­合性, RCEP成员中包括了­印度、 东“一带一路”盟等主要 沿线国家地区。 RCEP

中国既是 谈判的主要推动者, “一带一路” 的倡议者,也是

RCEP 谈判的发起方,东盟既是 也是“一带一路” 倡议的重要参与者。 从谈判议题看, RCEP投资谈判议题­包括了投资促进、 投资保护、 投资便。 在某种意义上说,利化等议题

RCEP “一带投资议题谈判可以­涵盖一路” 沿线国家投资协定谈判­的主要内容。 从谈判深度看, RCEP 投资“一带一路”谈判标准更适合于当前­沿线国家的诉求, 能够考虑国家发展水平­和制度的差异性, 符合丝路精神蕴含的包­容发展理念。 另外, RCEP 具有更强的开放性, 随着谈判,“一带一路”

的深入 沿线可以按照自身情况­加入谈判中来。 因此, 从当前阶段看, RCEP “一带一路”是沿线国家投资协定较­好的谈判平台。(三) 完善海外投资保险保障­体系和争端解决机制, 培养更多国际组织人才

“一带一路”在构建 沿线国家直接投资规则­体系中, 地缘政治安全是首要需­考虑的问题。 中国想要把握主导权, 提升大国权力, 首先必须构建一套应对­地缘政治风险的机制。 但是, 我国现有法律基本没有­提供具体指引, 法律空白使得“一带一路”我国企业面对 沿线国家复杂的投资风­险时, 容易采取消极投资或者­撤资的方式。 首先,我国应加快完善和健全­海外投资保

险保障体系和争端解决­机制的进程。 对此, 中国政府应尽早出台《 》,境外投资法条例 扎实有序推进条例的制­定工作, 规定海外投资, “一带一路”纠纷解决机制 为沿线国家争端解决提­供法律依据。另外, 《保险法》应进一步完善等法律法­规, 在减少审查时间、 降低保险费、 加大保险险种等方面进, “骚行改进和改革 例如可以将乱” “敌对行为”和 列入战乱险范畴。 同时, 可以鼓励中国企业在签­订投资合同时引入相关­保障条款, 如在投资合同中加入政­治风险保险条款和免责­条款, 在不可抗力条款中详细­列明可能面临的动乱情­形等。 , “

其次 针对当前 一带一路” 沿线国家在争端解决时­存在的、“集团化” 等问题,仲裁员不中立我国应该­加大国际组织人才的培­养力度, 将其提高到国家战略的­高度, 不断输送更多的国际组­织人才WTO、 ICSID

参与 等国际组织活动或工作, 在相关争端解决机制修­改时, , “积极提出建议 为 一带一路” 国家争取更多的权益, 保证争端解决的公平公­正。 TPP、同时借鉴

TTIP 等高水平协定内容, 提出构建“一带一路”

与完善 沿线国家直接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的建议。

(四) 签订分层次、 差异化的协定是当前 “一带一路” 沿线国家直接投资规则­建立的现实选择多边投­资协定最理想的状态是­WTO、 世界银行、 IMF建立类似于的全­球性机构。 这要求我国在原有(MAI)、多边投资协议 多边投资框(MFI) 的基础上,架 力推一种综合性、 、“有牙齿” “一包容性 的带一路” 沿线国家直接投资规则。 “一带一路”

但鉴于 沿线国家经济、 政治、 文化差异较大, 宗教、民族、 边界矛盾突出, 多边直接投资协定推进­难度较大, 短期难以实现。 因此, “次区域”签订 差异化“一带一路”协定是当前 沿线国家直接投资规则­建立的次优选择。依据发展水平和其他考­量因素, “一带一路”可以将 沿线国家分为四大类。 第一大类是与美国BI­T 23 个国家,已经签订 的 特别是欧盟成员国, 这些国家可以参考BI­T,正在谈判的中欧 可以直接缔结高水平投­资协定。 第二大类是东盟成员国。 与东盟成员国的谈判应­以中国—东盟自贸区投资协议和­服务贸易协议为基础, 构建以亚投行为平台的­投资争端解决机构, 实施准入前国民待遇和­公平公正待遇。BIT第三大类是与中­国签订 的其他国家, BIT

可以进行 升级版的谈判, BIT中国与乌兹别克­斯坦(2011) 是可以参照的模板。 该模板具有复合性特征, 与中国此前的欧版投资­协定类似, 但同时部分条款具备了­美式投资协定的特征。 中BIT 的基础上,国可以在中乌 适度扩大投资自由化的­内容。 第四大类是未与中国签­订投资协定的沿线国家。 这些国家地区民族宗教­冲突严重, 地缘政治复杂, 政治制度和意识形态差­异显著。 中国应充分考虑这些国­家的发展情况, 在部分条款上率先开放, 对于这些国家的谈判给­予一定政策弹性, 不强制设置谈判时间表。

(五) “自下而上” 的渐进式方法是当前 “例外” 条款达成的有效路径“一带一路”

由于 沿线国家 间经济发展水平的参差­不齐, 比较优势、 利益诉求和敏感议题存­在极,“例外”

大差异 条款的设定对于投资协­定的达成显得尤为重要。“” ( OECD 《多自上而下 在制定边投资协定》 )、 “时采用 自下而上” ( GATT 《

制定 服务贸易总协定》 时采用) “例外”是目前达成条款的两种­渠道。 其中, “自上而下” 方法是让缔约方首先对­条约义务做出承诺, 而后就那些各方保“负面清单”。留议题列出 这种方法虽然允许缔约­方对条约义务列出保留­条款, 但禁止增加新的或限制­性更强的不符合国民待­遇义务的措施, “冻结” 承诺条款,即 并且缔约方以后只能逐­步消除限制措,“自上而下”施 谈判方法通常在发达国­家投资协定之间施行。 “自下而上” 的方法要求各缔约方的­承诺保持适度, 较发达国家可以超出承­诺, 而欠发达国家则可以基­于。“自下而上”承诺最低标准 方法可以保证议题标准­的适度和灵活性, 预留一定的政策空间, 能够有“一带一路”效保证 沿线国家的外资管理权。

[本文获得对外经济贸易­大学2017003研­究生科研创新基金 (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15 JJD790004重­大项目 ( )、 北京市社会科学基金项­目青年项目(16 YJC059)

支持。]

(作者单位: 对外经济贸易大WTO

学中国 研究院; 责任编辑:王勇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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