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 “一带一路” 环境争端解决机制
“一
” 倡议提出后,带一路极大地影响了中国海外,“一带一路”投资的走向 沿线国家逐渐成为中国海外投资的重点。, 2016据商务部统计 年我国企业“一带一路” 53
共对 沿线的 个国145 3家非金融类直接投资达 亿美元, 8 5%; “一占同期总额的 在带一路” 61
沿线 个国家新签对外8158 份,承包工程项目合同 新签1260 3 亿美元,合同额 占同期我国对外承包工程新签合同额的51 6%。 “”
然而 一带一路 建设过程中并非只有阳光, 英国脱欧, “闭关锁国”美国特朗普总统推行
“孤立” 政策,的 使国际社会出“逆全球化” 潮流,现 即所谓的“民粹主义”, 在民粹主义者的推动下, 国家会更关心民生、 重视环境保护问题。 在沿线国家, 针对中资的以保护环境和人权为名的各类抗议活动与冲突时有发生。 例如, 300中国在缅甸投资价值超过 亿美元的密松水电站, 因民众抗议, 被缅甸政府以存在环境隐患为由停建, 经多次协商至今尚未复建。 缅甸的情况不是个例, 中国在多个沿线国家都遇到了类似情况。
一、 环境争端解决机制概述
国际环境法是伴随着国家间的, “白环境纠纷而产生 从早期的令海海豹” 、“
案 特雷尔冶炼厂 案” “拉努湖案”至 等现代环境争端案例推动了国际环境法的发展。 经济全球化的加深, 加速了资源的开发、 经济发展和国际贸易,也使国际环境损害的风险不断增。“一带一路”加 倡议的主要实施手段是资源开发、 投资和贸易, 环境损害风险非常高。 一旦发生环境争端, 如何解决呢?一般来讲, 环境争端主要有四种和平解决方式: 通过在东道国或投资母国国内私法诉讼、 诉诸非对抗性磋商机制、 诉诸国际公法争端解决机制与诉诸国际投资仲裁。 这四种方式并不相互排斥, 经常被同时适用。
(一) 国内私法诉讼国内私法诉讼, 即由受害者通过在本国或投资者母国的法院提起对施害者的国际民事或行政诉讼,谋求民事救济的一种私法途径, 这种诉讼以国际私法上的国际民事责任为基础。 通过国内私法诉讼来解决环境损害赔偿问题有几个明显的优点: 一是可以避免适用国家责任时存在的诸多不确定性, 同时也避免了国家间争端的发生, 各国政府更乐于接受; 二是环境损害的加害者不是某个政治实体或国家, 更多是公司企业等私人实体, 企业活动是目前世界环境面对的主要挑战,直接起诉加害者更充分体现了污染者负担原则; 三是提高了受害者的 地位, 为受害者提供了更为直接的救济途径, 也有助于发展环境问题的人权进路。 1992 《
年的 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 10 条原则规定,第
“
国家 应提供采用司法和行政程序的有效途径, 其中包括赔偿和补”。 因此,
救措施 国内诉讼解决环1992 年后有了极大发展。境纠纷从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和欧盟认为国内私法诉讼体现了污染的实际经济代价内部化, 因此, 欧美等国都倾向于以国际民事诉讼的途径来解决外资企业在东道国造成的环境损害赔偿争端, 即国际环境损害责任私。“·卡迪兹号案”法化 阿莫科
“” “阿德国农民诉法国化工厂案
”
尔萨斯钾矿案 等案的审判过程体现了这一趋势。 欧美国家的做法影响了国际环境公约的发展方向,越来越多的环境损害赔偿国际公约规定由加害者来承担第一位的赔偿责任, 如油污赔偿的系列条约、 核事故赔偿的公约、 工业事故跨界损,
害的公约等 这种倾向都非常明显。虽然国际环境损害责任公约的发展趋势更多倾向于保护受害者,但国内诉讼解决国际环境损害问题也存在着缺陷。 首先, 国内诉讼解决的争端仅局限于跨国公司发生在东道国境内的环境损害赔偿争议,即只适用于环境民事赔偿责任。 其次, 国内法中多数环境法规都属于
行政法而不是私法, 诉因是各国法院受理国际环境损害案件时遇到的第一个难题。 欧美国家为解决诉因问题, 提出空气、 水等媒介对人身或财产的损害亦属于传统的侵权法和财产法的范畴, 法律承认受害人享有私法上的权利, 因此, 以侵犯财产权或人权权利作为诉因。 这就使环境纠纷的性质发生变化, 国内。法院审理的已不是环境争端 再次, 由于各国法制发达程度不同,同样的事件在不同国家诉讼可能会获得完全不同的结果。 如果适用的某国法律制度更倾向于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则受害人将得不到赔偿或得不到充分赔偿。 因此, 有学者提出, 只有环境标准和损害责任在全球实现协调发展, 才能在不同国家间建立共同的有效赔偿的法律标准。 为实现这一目的, 各国应: 给予境外原告非歧视性待遇和平等适用国内诉讼程序与救济的权利; 努力统一环境损害案件的管辖权和法律适用问题的规定; 协调各国有关环境损害责任的法律。 统一各国相关立法, 实现不论在哪国起诉都能获得相同的赔偿只是存在于想象当中, “分而治之”在目前 的国际政治格局下是不可能实现的。 尽管国际社会一直努力统一国际环境损害的实体法, 并在核损害、 油污损害等领域取得了一定的成果, 但由于实体法所调整的范围狭窄、 缔约国数目有限等原因, 再加上各国对发展环境责任法都持谨慎态度, 即便是对环境保护持最积极态度的欧洲也是如此, 致使大部分国际环境损害纠纷的解决主要还是依赖各国。“一带一路”的国内法 沿线国家多为发展中国家, 其国内的环境法 制并不健全, 有些国家政治局势动荡, 贪污腐败现象严重, 存在司法不公现象, 国内诉讼解决的效果很令人怀疑。 虽然受害者也可以选择(中国)到投资母国 提起针对中,
资企业的诉讼 但这会遇到管辖权、 判决承认与执行等法律障碍,中国法院受理海外环境损害案件的可能性不大。 因此, 环境损害私法诉讼只是为受害者提供一种选择,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二) 诉诸非对抗性磋商机制非对抗性的磋商机制最典型的是环境条约的不遵守情势机制。 环境条约的遵约制度的目标是促进缔约方遵守条约, 其制度本身不是争端解决机制, 但学者们认为, 不遵守情势是由于传统的争端解决机制不足以解决环境争议时所产生, 所以不遵守情势机制是一种争端解决制度。 不遵守情势机制是以非对抗方式, 通过向条约机构申诉的方式解决争议。 它不同于传统争端解决程序: 首先, 传统的争端解决程序是在争端后开始发生作用, 而不遵守情势机制是争端尚未发生时, 针对不履行条约义务行为发生作用的程序。 如果不履行义务的情况尚未导致缔约方间发生争端, 通过不遵守情势机制纠正了一国不履行义务的情势, 就避免了争端发生。 如果不履行义务的情况已经导致了缔约国之间产生争端, 不遵守情势机制。仍可以起到解决争端的作用 其次, 传统争端解决方式仅争端方参与, 而不遵守情势机制是一种多边的解决方式, 所有的缔约方都参与磋商, 任一缔约方都可帮助申请国。 《解决面临的困难 从 蒙特利尔议定书》 “
率先建立 不遵守情势 机制” 后, 国际上主要的环境条约都相继建立起了该机制。此外, 为确保能够履行保护环境的社会责任, 其他国际组织也出台相关的制度, 例如, 世界银行于1993 ( World年成立了核查委员会
Bank s Inspection Panel), 该委员会处理世行项目建立和运营中存在的对损害人民或环境的行为的申诉,也是非对抗性解决环境争议的一种方式。
“一带一路” 建设中的环境争端往往都是伴随着投资行为, 争端多表现为与环境有关的投资争端。就投资争端向环境条约申诉的可能性很小, “故环境条约的 不遵守情势机制” 适用的空间实在有限。对于世界银行等国际金融机构融资的项目, 世行等金融机构所设立的非对抗磋商机制具有一定的可行性。 ,“一带一路”然而 建设支柱性金融机构是亚投行, 亚投行虽然也发布了项目融资需要达到的环境标准, 但亚投行没有建立独立的问责机制。 因此, 非对抗性磋商机构“一带一路”只是为解决 环境争端提供一种可能, 实践意义不大。(三) 国际公法争端解决机制诉诸国际司法机构或国际仲裁程序是传统的国际公法争端解决方。“一带一路”式 沿线国家大部分都与中国签订了双边投资条约, 还有许多共同参加了多边环境条约,只是与中国签订双边环境协定的国家不多, 所以, 双边投资条约和多边环境公约为国际诉讼或国家间仲裁解决争端提供了法律的基础。通过国际诉讼或国际仲裁解决的环境争议是国家间的争议, 是受害国采取国际仲裁或国际法院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