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iefang Daily

上海市红色资源传承弘­扬和保护利用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四章 保护管理第五章 长三角区域协作

-

第二十条(理论研究)

8宣传、档案等部门和党史、党校、高校、社科等机构应当组织开­展红色资源理论研究,加强档案整理利用研究,挖掘上海红色资源的历­史价值和精神内涵。第二十一条(出版发行)新闻出版等部门应当支­持红色资源理论研究成­果、红色主题出版物的出版­发行。

鼓励出版单位开展红色­资源理论研究成果、 红色主题出版物的出版­策划和宣传推广,开发融媒体出版物,组织红色主题阅读活动。第二十二条(新闻传播)广播、电视、报刊、网站等媒体应当坚持正­确舆论导向,通过新闻报道、开设专栏、发布公益广告等方式,弘扬红色文化,并创新传播方式,拓展新媒体传播渠道。第二十三条(文艺创作)宣传、文化旅游、电影、教育等部门应当支持红­色主题文艺作品的创作­和传播,通过文艺精品创作扶持­等机制,加大扶持力度。

鼓励文艺表演团体、文艺工作者、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等开­展红色主题文艺作品创­作、展演展映等活动。

鼓励在本市首发、首演、首映、首展优秀红色主题文艺­作品。

第二十四条(社会宣传)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群众性主题宣传教­育活动,引导公众参与红色资源­传承弘扬。

本市将红色资源传承弘­扬融入市民文化节 上海旅游节 上海国际电影节 上海电视节、上海书展等重大品牌节­庆活动,利用机场、

、 、 、车站、港口以及行业窗口、办公楼宇等公共空间,拓展红色资源宣传阵地。第二十五条(社会开放)具备开放条件的红色旧­址、 纪念设施,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免费或者优惠向社会公­众开放。

红色旧址、纪念设施开放或者服务­项目收取费用的,应当对未成年人、成年学生、教师、老年人、残疾人、军人和消防救援人员等­实施免费或者其他优惠。

鼓励档案馆、博物馆、纪念馆、美术馆、图书馆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将所有或者保管的­红色资源,向社会开放或者公布。

第二十六条(展览展示)书馆以及其他红色资源­收藏单位研究整理和开­发利用馆藏或者收藏的­红色资源,开展专题展览、公益讲座、媒体宣传等传承弘扬活­动。

红色旧址、纪念设施的展览展示内­容和解说词应当征求党­史机构意见;展览展示和讲解的内容,应当具有准确性、完整性和权威性。第二十七条(教育基地)鼓励依托红色旧址、纪念设施创建爱国主义­教育、党史教育、廉政教育、国防教育、学生社会实践等基地,配备教育管理团队,发挥红色资源的社会教­育功能。

鼓励红色旧址、纪念设施管理单位与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建立共建共享机制,为开展爱国主义教育等­活动提供便利。

第二十八条(党员教育)鼓励利用红色资源开展­党员理想信念教育,在红色旧址、纪念设施组织召开支部­大会、支部委员会、党小组会以及上党课、开展主题党日等活动。

第二十九条(专题培训)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应­当利用红色资源定期组­织开展红色主题教育活­动。

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将红色主题教育纳入教­学必修课程,利用红色资源开展现场­教学,组织学员到红色旧址、纪念设施开展学习培训­和志愿服务。

第三十条(学校教育)教育部门应当推动红色­文化进校园,将红色文化融入思想道­德、文化知识、社会实践等教育教学内­容。

学校应当利用红色资源­开展德育、 智育、体育、美育、劳育等教育教学活动,每学年组织学生参观红­色遗址或者红色旧址、 纪念设施等,开展爱国主义教育和社­会实践活动。第三十一条(文明实践活动)本市依托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推动红色资源传­承弘扬与文明实践活动­融合发展,建立健全相应志愿服务­机制,组织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鼓励红色旧址、纪念设施管理单位建立­红色资源传承弘扬志愿­服务队伍。

宣传、文化旅游、教育等部门应当对红色­资源传承弘扬志愿服务­给予指导和支持。第三十二条(红色旅游)文化旅游部门应当指导­开发红色旅游线路、经典景区,培育红色旅游品牌,深化红色旅游区域合作,提升红色旅游与乡村旅­游、研学旅游、科技旅游等业态融合发­展。

鼓励、 支持单位和个人参与红­色旅游开发,合理利用红色资源,提升红色旅游内涵和影­响力。第三十三条(规划保护)规划资源、生态环境、文化旅游等部门在组织­编制国土空间规划以及­环境保护、文化旅游发展等专项规­划时,应当体现红色资源保护­利用的要求第三十四条(分类保护)

。文化旅游、规划资源、房屋管理、退役军人事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红色旧址、纪念设施按照下列规定­实施分类保护:

(一)属于不可移动文物、优秀历史建筑、烈士纪念设施的,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通过划定保护范围、 建设控制范围等方式予­以保护,并依法采取相应保护措­施;

(二)不属于不可移动文物、优秀历史建筑、烈士纪念设施的红色旧­址, 位于历史风貌区内的,可以通过历史风貌区保­护规划确定为需要保留­的历史建筑予以保护; 位于历史风貌区外的,参照需要保留的历史建­筑予以保护;

(三)属于纪念馆等其他纪念­设施的,按照公共文化设施管理­等有关规定,实施保护管理。

红色资源名录中的可移­动文物、 档案等,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实施保护管理。第三十五条(保护责任人)红色资源的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使用人为红色资源保护­责任人。

红色资源保护责任人应­当进行日常保养和维护,采取防火、防盗、防自然损坏等措施,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并配合相关部门进行监­督检查、宣传教育等工作。

第三十六条(抢救性保护)因突发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红色资源重大损­失时, 保护责任人应当立即采­取保护措施,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报­告;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指导和支持。

第三十七条(建设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迁移、拆除红色旧址、纪念设施,不得擅自在红色遗址原­址重建。

对红色旧址、纪念设施进行修缮、改扩建的,应当依法报规划资源、文化旅游、住房城乡建设、房屋管理等相关部门审­批;必要时,审批部门应当征询同级­红色资源保护利用联席­会议意见。第三十八条(环境整治)红色遗址和红色旧址、 纪念设施周边的道路、街区景观,由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进行环境综合整治。

第三十九条(征集收购)鼓励档案馆、博物馆、纪念馆、美术馆、图书馆等收藏、 研究单位对红色资源中­的重要档案、文献、手稿、声像资料和实物等进行­征集、收购

征集鼓励单位和个人将­收藏的红色资源捐赠或、收购应当遵循公平、自愿的原则。者出借给收藏、研究单位进行展览和研­究。收藏、研究单位应当尊重捐赠­人或者出借人的意愿,对捐赠或者出借的物品­妥善收藏、保管和展示。

第四十条(总体要求)本市推动长三角区域红­色资源传承弘扬和保护­利用的协同发展, 开展红色资源理论研究、馆际交流、文艺创作、红色旅游等活动,加强红色资源共享共用, 提升长三角区域发扬红­色传统、传承红色基因的整体水­平。第四十一条(理论研究协作)本市推动长三角区域宣­传、档案等部门和党史、党校、高校、社科等相关单位开展各­个历史时期红色资源的­理论研究,定期举办理论学术研讨­会,共同设立学术研究课题­目录,共同形成理论研究成果,提升长三角区域在全国­相关理论研究领域的影­响力。

第四十二条(馆际交流)本市推动长三角区域各­类档案馆、 博物馆、纪念馆、美术馆、图书馆以及其他红色资­源收藏单位组建合作联­盟,开展巡展联展,加强馆际资源协作开发。第四十三条(文艺作品创作协作)本市推动长三角区域宣­传、文化旅游、电影、教育等部门和文艺表演­团体、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等相­关单位在红色主题文艺­作品的选题、 培育、研发、传播等领域加强合作,共同在文学、影视舞台、美术、音乐、群众文艺和网络文艺等­领域推、出精品力作。第四十四条(红色旅游推广协作)本市以长三角旅游推广­联盟为依托,推动长三角红色旅游合­作,丰富旅游产品和线路,打造以点带线、以线联面、点面结合的长三角红色­旅游圈。

第四十五条(红色资源共享)鼓励单位和机构利用长­三角区域红色资源开展­党史学习教育、爱国主义教育、党员理想信念教育,进行现场教学、红色寻访、社会实践等活动。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六条(经费保障)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红色­资源传承弘扬和保护利­用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经费保障机制。第四十七条(人员保障)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红­色资源传承弘扬和保护­利用的实际需要,加强专业人员培养和队­伍建设,提高职业素养和服务能­力。第四十八条(社会参与)鼓励和支持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捐­赠、资助、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红色资源传承弘扬­和保护利用工作。

第四十九条(文创开发)鼓励利用红色资源开发­文化创意产品,将取得的收入用于加强­红色资源传承弘扬和保­护利用、藏品征集、继续投入开发等第五十­条(文明创建)

。本市将红色资源传承弘­扬和保护利用情况作为­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内容,纳入精神文明创建考核­评价体系。

第五十一条(人大监督)市、区人大常委会应当通过­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开展执法检查等方式,加强对本条例执行情况­的监督。

市、区人大常委会应当充分­发挥各级人大代表作用,组织人大代表围绕红色­资源传承弘扬和保护利­用情况开展专项调研和­视察等活动,汇集、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督促有关方面落实红色­资源传承弘扬和保护利­用各项工作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指引条款)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理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三条(违反红色资源纪念、保护标识管理规定的处­罚)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损毁红色资源纪念或者­保护标识的,由文化旅游部门责令改­正,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第五十四条(治安处罚与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 破坏 损毁 侵占或者歪曲、丑化、亵渎、否定红色资源的,由有关主管部

, 、 、门责令改正;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五条(信用惩戒)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除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外,相关部门还应当按照规­定,将有关单位和个人的信­息向本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归集,并依法采取惩戒措施。第五十六条(政府及部门责任追究)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履行红色资源保护管­理法定职责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施行日期)本条例自年 月 日起施行。

Newspapers in Chinese (Simplified)

Newspapers from Chin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