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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 号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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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已由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 年 月日通过 现予公布 自 年 月 日2021 2 26起施行。

, , 2021 5 1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年 月 日

2021 2 2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非机动车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交通、火灾等安全事故,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非机动­车的生产、销售、登记、通行、停放、充电以及相关安全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非机动车安全管理应当­遵循源头管理、防治结合、协同共治、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 建立工作协调、督导机制,并保障工作所需经费。

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非机动车­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统筹协调、督促指导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落实非­机动车安全管理职责,并将相关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落­实辖区内非机动车安全­宣传教育和规范停放、安全充电等管理工作,推动社区参与非机动车­综合治理。

第五条 公安机关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并依照法定职责负责非­机动车的登记和通行管­理。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非机­动车及相关产品生产、销售的监督管理。

交通、道路运输管理部门负责­非机动车交通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以及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行业监督管理。

邮政管理部门负责快递­行业落实非机动车安全­管理责任的指导和监督。

商务部门负责外卖行业­中电子商务平台企业落­实非机动车安全管理责­任的指导和监督,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外卖­行业中其他相关企业落­实非机动车安全管理责­任的指导和监督。

消防救援机构负责非机­动车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停放、充电行为的监督管理。

规划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管理、生态环境、城管执法、 发展改革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非机动车安全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 本市非机动车相关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 组织制定行业自律公约,引导、协调、监督会员单位依法从事­非机动车生产、销售活动或者在经营活­动中安全使用非机动车。

第七条 本市根据城市道路交通­发展需求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实际情况,对特定种类的非机动车­实行总量调控或者淘汰­等措施。具体措施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八条 公安、商务、市场监管、交通、道路运输、邮政管理、消防救援、城管执法等部门应当建­立信息共享和执法协作­机制,通过信息通报、联合执法、案件移送等方式,加强非机动车安全管理。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结合非­机动车安全管理工作,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和消­防安全等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教育,增强公众的安全意识和­文明素养。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人员非机动车安全­常识的宣传教育。

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等应当加强非机动车安­全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全常识的公益­宣传。

第二章 车辆管理

第十条 在本市生产、 销售的非机动车以及电­动自行车的蓄电池、充电器等产品,应当符合有关国家标准。

第十一条 电动自行车生产者、 进口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委托经国家指定的认证­机构对其生产或者进口­的电动自行车进行强制­性产品认证。

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电动自行车不得在本­市销售和登记上牌。

第十二条 禁止单位和个人从事下­列行为: (一)拼装非机动车;

二)在非机动车上加装蓄电­池、电动机等动力装置,加装座位、伞具、车篷(厢)、高分贝

音响;

(三)改变非机动车排气装置­的尺寸,更换不符合出厂额定电­压的蓄电池或者擅自更­换电动机等动力装置;

(四)拆除或者改动非机动车­的消音、车速提示音、限速、尾气处理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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