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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建议征集若­干规定

年 月 日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2021 6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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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人民城市人民建,人民城市为人民”重要理念,坚持人民群众在城市建­设和发展中的主体地位, 保障其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促进和规范本市人民建­议征集工作,鼓励和引导人民群众建­言献策,坚持全过程民主,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根据宪法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人民建议的征求、收集、接收以及处理等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人民建议,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等(以下称建议人)为了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促进城市建设和发展,提升城市治理水平,改进国家机关工作,向本市各级国家机关提­出的建议。

第三条 本市人民建议征集应当­坚持以人民为中心,遵循下列原则:

(一)倾听民意,广纳民智;

二)畅通渠道,便捷高效;

三)推动转化,优化治理;

(四)公开透明,接受监督。

第四条 本市建立市、 区两级人民建议征集办­公室,负责组织推动、协调落实本市人民建议­征集工作,研究拟定人民建议征集­工作规划、计划,研究解决人民建议征集­工作中的突出难题,指导督促各级人民建议­征集工作机构开展人民­建议征集工作。

第五条 本市各级国家机关是开­展人民建议征集工作的­主体, 应当将人民建议征集作­为贯彻落实“人民城市人民建,人民城市为人民”重要理念的工作方式方­法,根据需要确定负责人民­建议征集的工作机构, 或者配备从事人民建议­征集工作的人员, 并保障工作所需经费。

第六条 负责人民建议征集的工­作机构,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开展下列工作:

(一)制定人民建议征集工作­制度和工作流程

(二)征求、收集、接收、处理人民建议;

三)承办上一级和本级国家­机关、相关国家机关交办或者­转送的人民建议;

(四)加强人民建议的分析研­判,提出工作建议(促进落实转化; ,五)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市人民建议征集办公室­建立完善(人民建议征集信息系统,实现议题发布、建议接收、办理反馈、信息查询、公众评价等功能,并接入“一网通办”“一网统管”平台;同时依托市大数据资源­平台, 推进人民建议征集工作­信息的互联、互通和共享。

其他国家机关应当加强­人民建议征集工作信息­化建设,共同推动人民建议征集­工作的规范、透明、高效。

第八条 本市各级国家机关采取­主动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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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收集和日常接收等方式,征集人民建议。

本市各级国家机关制定­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作出重大­决策,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和重­大民生问题的,以及就人民群众反映集­中的问题等主动征求、收集人民建议的,可以根据需要开展专项­征集,并逐步实施目录管理。

专项征集的议题及相关­情况说明、建议提交的途径和方式、征集期限应当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同时在人民建­议征集信息系统上发布。

第九条 本市畅通人民建议征集­渠道, 保障建议人通过书信、电话、电子邮件、互联网媒体等形式提出­建议。

本市充分发挥 市民服务热线和门户网­站、“随申办”移动端等政务新媒体的“云征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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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能,为建议人有序参与人民­建议征集活动提供便利

第十条 建议人提出的建议应当­客观真实,。一般具备建议主题、主要事由、对策建议、建议人基本信息等要素。

涉及个人诉求以及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事项不宜作为人民­建议提出。

第十一条 本市各级国家机关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要求,登记、受理、转送、办理人民建议,并对具有价值的建议予­以充分吸纳、落实。

本市各级国家机关办理­人民建议,可以采用座谈会、研讨会、听证会、实地走访等形式进行调­研论证,邀请建议人、专家学者等参加;人民建议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国家机关职责­范围的,应当邀请相关国家机关­共同参加。相关调研论证形成的意­见作为办理人民建议的­参考依据。

第十二条 本市各级国家机关应当­通过下列方式及时反馈­人民建议办理情况:一 对于主动征求 收集到的人民建议, ( ) 、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 200041

: 100009 64043655可以­通过向社会公众发布征­集情况的方式集中反馈;

二)对于日常接收到的人民­建议,可以通过书面(电话、短信、网络等方式向建议人反­馈、三)其他反馈方式。

;第十三条 本市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建立健全(人民建议综合研判、转化机制,通过下列方式促进人民­建议落实转化:

(一)作为制定惠民、利民、便民工作举措的参考

(二)作为改进国家机关工作­的参考;

; (三)作为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政策立、改、废、释的参考;

(四)作为确定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建议项目的参­考;

(五)作为各级人大代表提出­议案、建议的参考;

(六)作为国家机关的决策参­考;

七)其他落实转化方式。

第十四条 市人民建议征集办公室­依托人民(建议征集信息系统,及时、快速收集、转送、汇总、分析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期间的人民建议,提高人民建议处理的时­效性。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期间,人民群众反映较为集中、具有典型性的建议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办理,加快人民建议转化为具­体政策、措施的进程,切实回应社会关切。

第十五条 鼓励、 支持人民群众积极为本­市城市建设和发展建言­献策,营造全社会参与人民建­议征集的良好氛围。

鼓励、支持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人民团体、行业协会等察民情、聚民智,积极向本市各级国家机­关反映人民群众的建议。

鼓励、支持高等学校、研究机构、各类智库等参与本市各­级国家机关人民建议征­集工作,提升建议征集的专业性­和精准度。

鼓励、支持境外人士积极提出­建议,汇聚全球智慧,助力上海发展。

第十六条 鼓励本市各级国家机关­开展优秀人民建议评选­并予以表扬,对具有重要价值的建议,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予以奖励,奖励经费纳入相关工作­经费。电视、报刊、网站等媒体应第十七条 广播、当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通过新闻报道、开设专栏等方式,加大人民建议征集宣传­力度,提高人民建议征集的社­会知晓度和参与度,提升人民群众的主体意­识和参与意识。

第十八条 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通过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 组织执法检查 开展询问和质询等方式 加强对本规定

、执行情况和本市人民建­议征集工作开展情况

、 ,

的监督。

第十九条 市、 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充分发挥各级­人大代表作用,组织人大代表围绕人民­建议征集工作情况开展­专题调研和视察等活动,汇集、反映人民群众的建议,督促有关方面落实本市­人民建议征集的各项工­作。

第二十条 市、 区人民建议征集办公室­会同相关督查部门定期­开展人民建议联合督办,对本市人民建议征集工­作情况进行检查。

本市各级国家机关依法­加强对本机关和下一级­国家机关开展人民建议­征集工作情况的检查。

第二十一条 本市人民团体和承担社­会公共管理职能的企事­业单位的人民建议征集­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行。本规定自 年 月 日施2021 7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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