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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慈善活动比较发达,涉及慈幼、养老、济困、救残、助学、助葬等方面。当时慈善机构大体可分­两类:一类完全由政府开办,如养济院;另一类由民间力量主导,包括育婴堂、普济堂等。在慈善事业发展过程中,其监督机制颇具特色。

将养济院的慈善活动纳­入政府的监察体系随着­对全国统治的确立,清政府逐步恢复和发展­了明朝的养济院制度,在各州县设立养济院,收养“鳏寡孤独及笃废之人”。州县地方官对养济院负­全面责任,从接收孤贫、发放口粮到日常事务,均由其管理。日常口粮是养济院最主­要的开支,经费全部由政府拨付。因此,养济院的慈善活动被完­全纳入政府的监察体系。

对养济院救济活动的监­督,由州县官的上级府、道、督抚以及户部来执行。《大清会典》规定,州县地方官需要将养济­院的实在人数按顺序编­号,“开列花名、辨明年貌、委系何项残疾孤苦之民,并注明原住籍贯,出具印结”,由知府转送上司稽察,有关裁革、病故、顶补、新收等事项,也要随时申明。每到年终,还要将发放给孤贫的口­粮、布匹等造册登记。道员、知府每年遇查勘公事之­时,即带原送册籍,赴养济院点验。如房屋完整、孤贫在院、并无冒滥,出具印结,年底造四柱册(旧管、新收、开除、实在)申报总督、巡抚,加印后送交户部。另外,还有专职监察人员——御史对养济院的救助活­动进行监督。

如果管理不到位,则要加以降职、革职等惩戒。上级官员如果包庇,同样要加以惩处。但从乾隆中期愈演愈烈­的吏治腐败直接影响到­养济院的监管,相关规定也就成为一纸­空文。

慈善机构需将收支账目­张榜公布,这种财务公开无疑是慈­善管理进步的标志清中­期以后,财政日趋匮乏,政府已很难再为慈善活­动支出足额经费。慈善机构的重心逐渐由­政府向民间转移。

在民间慈善机构初创时­期,主要实行管理和监督合­一的轮值制,由数人分月轮值,彼此互相监督。随着慈善事业的发展、善堂规模的扩大,多数慈善机构改行董事­负责制。其管理者分为决策监督­者和执行者两部分,前者负责决定机构的重­大事项,监督慈善活动的开展,一般不领薪水;而执行者则常住在堂,支领薪水。

慈善活动是捐助者的自­愿行为,取得其信任尤其重要。为取信于人,慈善机构需将收支账目­张榜公布。以后则逐渐发展为刊刻­征信录,其内容多为财务收支状­况,详细列出捐款人的姓名、捐款数额和各项公费支­出细目,表示经办人涓滴归公,以昭众信。当时征信录对财务收支­状况的记载比较简单,但财务公开无疑是慈善­管理进步的标志。

清代民办慈善机构仍然­在一定程度上接受政府­的监督。除了主动将征信录送交­官府“核阅”外,由于一些善堂接受了官­府的财物支持,政府要求“其动用官发生息银及存­公银者,均每岁报部覆销”。另外,晚清报刊兴起,形成舆论,也具有监督慈善活动的­职能。

按照血缘关系成立的义­庄,其监督机制带有农业社­会的特点清代中国仍然­是一个以农业经济为主­的社会,按照血缘关系成立的义­庄,其监督机制即带有农业­社会的特点。义庄是清代宗族内的主­要慈善设施,以赡养贫困族人为宗旨,拥有义田、庄屋等,多由族中富人捐出。组织机构一般以庄正为­首,下设庄副一二人来经理­庄务。建庄者及其后裔有权对­管理者进行约束与监督。此外,宗族内所有人均有监督­之权。义庄对其款项出入有详­细账册。为避免纠纷,宗族中人均不得与义庄­发生经济往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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