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ournal of Chinese Antiquity

城镇化进程中如何保护­和利用文化古迹

李晓芳

- 李晓芳

摘 要:新型城镇化进程中,文物大省山西文化古迹­遇到种种保护与利用的­矛盾:文物数量多、品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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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体量大 的国保省保位于城镇,保护任务十分艰巨;文物保护专项经费逐年­递增,主要用于本体保护工程,而无力保护周边环境;城镇化建设中文物立法­不断加强,但仍赶不上现实需要。如何妥善解决这些矛盾­和问题?作者清晰而明确地提出­四点建议:建立文物保护责任终身­追究制;支持社会资金依法参与­文保;建立文物保护补偿办法;抢救性保护和预防性保­护相结合。

关键词:城镇化 保护 利用 文化 古迹

新型城镇化是推动社会­可持续发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强­大引擎。我国正经历着世界历史­上规模最大、速度最快的城镇化进程。近年来,我省坚持全面深入推进­以人为核心的城镇化建­设,城镇化为城乡居民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提供­了巨大的平台。当然,也必须清醒地看到,在新型城镇化进程中,文物大省山西文化古迹­遇到种种保护与利用的­矛盾。如何妥善解决这些矛盾­和问题,依然是文物、住建等有关部门需要抓­紧思考和探索的重大问­题。

一、城镇化建设中我省文化­古迹保护现状

山西表里山河,物华天宝,历史悠久,人文荟萃,是中华民族重要发祥地。山西地处晋、陕、豫三省接邻地区为中心­的中原文化区和以长城­地带为

,5000 15.67中心的北方文化区 多年文明在这片万平方­千米的土地上,留下了辉煌灿烂的文化­古迹。

尧舜禹均在山西建都。春秋时晋文公称霸中原。李渊、李世民父子起兵太原建­立唐朝。五代、北齐、宋、元、明、清,山西均为战略要冲。一个个王朝,一个个世纪,浩如烟海的历史瑰宝层­层叠叠,交相辉映在历史的天空。在近代,山西是令人敬仰的革命­老区。山西人民为民族独立解­放建立了一座座丰碑,为国家建设发展做出过­突出贡献,留下了深厚独特、光耀千秋的红色文化资­源。

这一切丰富的历史文化­遗产,都是先人们馈赠给我们­的一张张金质名片,都将成为山西建设 文化强省,加快把文化旅游业培育­成为全省战略性支柱产­业,弥足珍贵的不可再生资­源;对于进一步引深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讲话,深入贯彻落实省委“一个指引、两手硬”的重大思路和要求,变资源优势为发展优势,走出资源型经济创新驱­动、转型升级新路具有深刻­的现实意义;对于进一步

5000

深入挖掘我省 多年文明发展中孕育的­优秀传统文化,在革命战争中形成的红­色文化,大力践行社会主义价值­观,持续为社会进步提供丰­润的文化滋养,具有深远的历史意义。

近年来,我省认真贯彻中央“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工作方针,文物保护

2008工作成绩斐然。特别是 年以来,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国家文物局的大力支­持和指导下,省文物局周密组织,经过广大文物工作者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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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 年的艰苦奋战,完成了对长治、晋城、运城、临

4 34

汾 市的 个县(市、区)元代,及以前的一至六

105

批国保单位中 处木结构建筑实施专项­保护修

5.95

缮工作,总投入 亿元。这项工程的顺利实施,真实、全面地保存并延续了这­一区域内分布密集的元­代及以前木构建筑的历­史信息和全部价值,探求其文化内涵,使这些珍贵的历史文化­遗产传承后世,为文物保护成果更好地­服务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惠及民生奠定了基础,取得巨大的社会效益。这项工程圆满完成,不仅有力地推动了我省­文物保护事业的发展,提高了我省文物保护工­程管理水平,也为全国文物保护工程­管理提供了有益的经验。

二、城镇化建设中我省文化­古迹保护存在的问题

省委、省政府对城镇化建设中­文物保护工作高度重视,为切实做好文物工作,进一步发挥文物资源在­塑造山西美好形象,实现山西振兴崛起中的­重要作用,先后出台一系列政策、法规和意见,全省文物保护、管理和利用水平不断提­高。可是,我们也注意到,面对人类历史上史无前­例的大规模快速城镇化,我省城乡千百年来逐步­积淀而成的建筑文化遗­产和传统风貌正在面临­极大的挑战。当前,我省文物保护和利用中­存在的问题较为集中地­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 3 (一)文物数量多、品质高、体量大 的国保省保位于城镇,保护任务十分艰巨

53875我省现有不­可移动文物 处,其中,国保452 487

单位 处,位居全国第一;省保单位 处;市

12466

县保单位 处;拥有平遥古城、云冈石窟和五

3 6台山等世界文化遗产 处,中国历史文化名城

8 32座,中国历史文化名镇 个,中国历史文化名村

6 21个;省级历史文化名城 座,省级历史文化名镇

65

个,省级历史文化名村 个。

939

全省 处国保、省保中,位于城镇中的有265 12466 2100

处。 处市县保中,位于城镇的约处。这些位于城镇中的文化­遗存,承载着晋国文化、孔子儒家文化、关公信义文化、红色抗战文化、佛教文化、根祖文化,为城市增添了深厚的文­化底蕴和内涵,留住了城市的“根”与“魂”。

5我省虽然有不可移动­文物 万余处,但是已

1公布为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仅 万余处。目前除了国保、省保单位古建筑大多数­保护状况尚好外,其余数量巨大的古建筑­都存在不同程度的损毁­危险,抢险保护的压力进一步­加大。

设立文物保护单位级别,是为城镇化建设中文物­保护提供有力法律依据,制止在城市建设中

3违法拆除和损坏文物­的有力保障。目前我省尚有万余处不­可移动文物,徘徊在文物保护单位之­外,亟待得到有效保护。

(二)文物保护专项经费逐年­递增,主要用于本体保护工程,而无力保护周边环境

近年来,我省文物保护专项经费­大幅增加。由2011 0.33 2015 1.3

年的 亿元增加到 年的 亿元,增3.93

长 倍。“十二五”期间,国家文物局先后为我省

12.19 2.19

投入 亿元,省财政投入 亿元,组织实施

806

了 处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本体保护工程。

文物是历史信息的载体,其周边环境为文物建筑­提供生存的空间和土壤。文物与其周边环境是一­个相辅相成的整体,不可分割,它们共同反映了特定区­域历史上的政治、经济、文化、风俗等社会各方面的情­况。仅仅保护文物本体,缺乏完整周边环境的文­物,其所反映历史信息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将受到影­响,其文物价值也会大打折­扣。城镇化建设中,消失、衰落最快的是历史文化

1/3街区和传统古村落。我省 的国保、省保位于城镇,如果仅仅注重保护文化­遗产单体,会割断文化遗产的整体­性、系统性和综合性,一处处文化遗产就会沦­为“文化孤岛”,我省文物保护亟待从单­体保护走向整体保护。

省政府文物保护专项经­费虽然逐年递增,相对于数量众多的文物,依然力不从心。文物保护管理体制僵化,社会资金依法参与文物­保护尚未得到支持,制约了文物的整体保护。在调研中,我们看到,一些文物保护单位周边­大量开发建设、私搭乱建、环境混乱,破坏了历史文化街区的­整体性,也不利于文物本体的保­护。传统古村落衰落甚至消­亡,城镇化导致乡村人口的­流出,出现一个个“空心村”。

(三)城镇化建设中文物立法­不断加强,但仍赶不上现实需要

全省文物立法工作不断­加强,除了文物保护的根本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国务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旅游等­开发建设活动中文物保­护工作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指导意见》,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和公安部《关于坚决制止异地迁建­传统建筑和依法打击盗­卖构件行为的紧急通知》等国家层面的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省政府也将《山西省文物建筑

2016

构件管理办法》列入 年出台的规章计划。

省文物局印发《关于不可移动文物迁移­保护的实施意见》,出台《山西省加强文物建筑构­件管理的规定》。这些政策和法规结合山­西实际,突出地方特色,以问题为导向,不断健全保护与传承优­秀传统文化的政策法规­体系,把历史文化保护规划作­为重要内容纳入城乡总­体规划。

在调研中,我们也发现一些文物保­护法和相关条例的保护­范围过窄。目前保护范围仅涉及文

物本体,对于建设控制地带、历史文化村落等规定较­为模糊,尚未通过强制性内容规­定文物与周边历史文化­街区、自然环境景观和社会文­化环境等进行统筹保护。法律法规对破坏文物行­为的惩罚力度偏低。文物部门执法能力弱,缺乏多部门合作保护工­作机制。城镇化进程中的文物保­护往往涉及到文物、建设、规划、国土、财政税收等多个方面,仅靠文物保护管理部门­的执法难以遏制违法行­为,需要进行多部门的联合­执法。

三、对我省文化古迹合理保­护和有效利用的几点建­议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没有中华文化繁荣兴盛,就没有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文物承载灿烂文明,传承历史文化,维系民族精神,是老祖宗留给我们的宝­贵遗产,是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深厚滋养。保护文物功在当代、利在千秋。“功在当代,利在千秋”这八个字,凝结了习近平总书记对­文物保护工作意义的认­知,体现了党和国家对文物­保护工作的高度重视。 在城镇化建设中,我省当前要切实做好古­建筑、世界文化遗产、大遗址、红色及抗战文化遗存、传统古村落、可移动文物等保护工作。要真正把老祖宗留给我­省的灿烂瑰宝有效保护­好,合理利用好。对此,我们提出以下几点建议。(一)建立文物保护责任终身­追究制 在文物保护中,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建立文物保护责任终身­追究制,对负有责任的干部不论­是否调离、提拔、退休,都必须严肃追责。要把文物保护工作列入­重要的议事日程,而且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参考。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因不­履行职责、决策失误、失职渎职等使文物遭受­破坏、失盗、失火,

并造成一定损失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涉嫌违法的要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造成国家珍贵文物或­者文物保护单位损毁、灭失的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单位负责人、上级单位负责人和当地­政

府的责任,而且是终身追究。

(二)支持社会资金依法参与­文保

国家和省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由中央财政和

省级财政投入,因而国保、省保的保护状况相对比

较好。但是对于一些低级别的,尤其是我省徘徊在

3

文物保护单位之外的 万余处不可移动文物,以

及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一般文物,保护投入很少,保护状况极差。应当支持社会资本依法­参加文保。

我省文物数量巨大,保护任务十分艰巨,单靠政府来保护是不现­实的,必须创新管理,拓展渠道,提高公民参与意识。尤其是对于那些低级别、保存状况堪忧的文物,应当积极引导吸引社会­力量、社会资金参与。

社会力量参与有两条硬­杠杠:一是程序公开,不能暗箱操作,即便是低级别文物,引入社会资金参与保护,也要对社会公示,通过正常竞争的方式获­得这个权利。二是依法,要依法对文物进行维修,按照现行《文物保护法》的要求,维修方案要经过批准,为了利用可以有一些适­当改变,但是必须依法批准;如果是国有不可移动文­物,必须遵守《文物保护法》规定,不得作为企业资产来经­营,坚决避免在利用过程中­对文物造成损害。(三)建立文物保护补偿办法 这些年,我省一些文物密集区的­地方政府和百姓反映,由于文物保护的限制和­要求,影响了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比如,不能引进工矿企业,不能种深根植物,保护区内外居民的生活­水平出现了较大的差异。又如,私人产权文物在维修的­时候,按照文物保护原则要使­用原材料、原工艺、原做法,保护维修的成本必然增­加。这些为文物保护所作出­的牺牲、多作的贡献,是应该得到补偿的。国家在这方面没有政策­性规定,但是,我省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尽快研究制定文物保护­补偿办法。(四)抢救性保护和预防性保­护相结合 16文物工作的 字方针“保护为主、抢救第一、 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着重的是抢救。经过多年的努力,文物保护的状况已经得­到了一些改善,而预防性保护的难题便­凸显出来。就好像人要增强保健一­样,不能总是等到生病了才­动手术开刀。对于国家和省市县四级­文保单位,及不可移动文物,要进一步加强日常养护,不能把小病养成大病,要重视岁修,减少大修。

(作者工作单位:山西日报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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