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国有企业内部审计与纪委监察的结合应用
何旭东
自党中央八项规定发布实施以来,全国纪检监督部门查处了一大批大老虎、小苍蝇,遏制了腐败蔓延势头,肃清了社会风气,取得了显著成效。但是在正风肃纪的高压态势下,“四风”问题穿上了“隐身衣”、躲进了“青纱帐”、唱起了“变形记”,发现、甄别、查处的难度越来越大。
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只能坚持不能放松,只能深化不可停滞。当前,随着国企体制改革和纪检监督工作的不断深入推进,国有企业中长期存在和掩盖的不少问题得以曝光,经济领域不法活动得到揭露,遏制和打击国有企业经营管理中存在的违法违纪行为,严肃企业财经纪律是纪检监察工作的重要任务,也是企业内部审计义不容辞的责任,加强两者的协作配合,是新形势下严惩经济犯罪、提升企业自我监督能力的有效方法。
一、加强企业内部审计与纪检监察协作配合的重要意义
虽然内部审计和纪检监察在企业中的工作分工与侧重点 大不相同,但两者在企业发展中均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内部审计是一种经常性、专业性的监督活动,其通过日常审计(如工程项目审计、财务收支审计以及干部离任审计)对企业内部控制的健全性、有效性,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企业经营绩效情况及合规性等进行监督和评价,并为企业加强管理和提高经济效益服务,为企业发展保驾护航。通过内部审计可以及时发现同级和下属单位中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苗头性的问题,能直接发现企业是否存在国有资产流失、侵占挪用公款、虚报费用、设置账外账、“小金库”等问题,但是由于内部审计部门没有处理违规违纪人员的权限,导致难以及时有效地阻止违规违纪行为的发生。国企纪检监察部门主要承担着对党的组织、党员、单位和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规违纪人员进行惩处的职能,能够对企业中存在腐败问题进行有效地清理,但由于纪检职能和专业知识的限制,纪检监察人员不可能经常深入到企业和具体 的业务中去,造成调查取证方面有一定的难度,有时候不能及时发现违规违纪的蛛丝马迹。
由上可见,内部审计与纪检监察部门是天然的反腐败“同盟军”。加强二者之间的协作配合,可以实现优势互补,形成工作合力,在节约资源的基础上提升监督效率。二者的有效结合,对于创新国有企业监督体制、完善企业监督制度、拓展企业内部监督的深度和广度、提高监督效率具有重要意义,是强化国有企业内部权力监督、保障企业健康发展的必经途径。
二、企业内部审计成果在纪检监察工作中的应用(一)企业财务收支审计能有效预防违纪违法行为的发生
一个企业财务管理状况如何,内控制度是否健全,资金监控是否有效,深刻影响着这个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内部审计通过对企业财务管理状况进行相对独立的专业监督检查,可以促使企业相关从业人员时刻保持高度的自觉性和警惕性,预防违纪违
法行为的发生。
企业内部审计部门通过不断完善财务监管制度和规范财务收支行为,并有针对性地就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和解决办法,起到纠正错误、保护干部的作用;同时纪检监察部门利用财务收支审计成果,有重点地开展效能监察工作,以监督权力运行,从而实现权力运行在哪里,纪检监察和内部审计就能够跟踪监督在哪里。
(二)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对纪检监察工作的促进作用
党的十六大提出了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的总体思路后,中纪委进一步强调并要求:一是各级纪检监察要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把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纳入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总体安排;二是正确运用审计成果,对审计部门在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进行调查处理;三是保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顺利开展。
对内部审计部门而言,经济责任审计是依据相关规定,对企业领导人员在任职期间的各类经营指标、资产负债、内控制度建立健全、财务收支、遵章守纪等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并给予经济责任认定的一种方法。而对纪检监察部门而言,经济责任审计贯穿于干部任前、任中和离任的全过程,是对干部进行财经法纪监督的重要形式,是发现干部问题、预防和 治理腐败的有效方法。在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审计监督对纪检的监察补充促进作用更为明显,一是通过任前、任中经济责任审计,可以起到防微杜渐、警钟长鸣的作用,将违法乱纪行为消灭在萌芽状态;二是通过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可以及时发现领导干部任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向纪检监察部门提交有效线索,便于立案查处,最终起到惩前毖后、挽回损失的作用。
(三)内部审计在纪检监察案件查处过程中的侦察兵作用
查处违纪违法案件是纪检监察工作的重要内容,也是惩治腐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手段。国企的经济组织形式决定了其纪检监察部门查处的案件以经济案件为主,这就需要在案件查处过程中更好地运用审计查证手段,发挥内部审计在经济案件查处过程中侦察兵”作用。
经济案件线索的落实尤为重要,审计工作在拓展案件线索来源这个环节上可以起到事半功倍的作用。在案件查处过程中,纪检部门直接查账不仅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而且在业务水平方面也有所欠缺。审计与纪检两者有机结合,既节省了案件查处时间和人力,又提升了惩治腐败、打击违法违纪行为的力度。内部审计部门可以按照纪检案件的需要,利用专业上的优势,对被审计 单位或个人的财务收支情况和有关经营管理资料进行查证核实,并对其真实性、合规性做出客观、公正的职业判断,为案件处理提供合规依据。审计查证可以使案件的证据采集更为专业、全面、快捷和准确,节约了宝贵的办案时间,使办案人员集中更多精力来查证违法违纪事实,提高了案件查处效率,保证了案件查处质量。
三、促进企业内部审计与纪检监察协作配合的具体措施(一)建章立制,为部门协作提供强有力的组织和制度保障
为了实现内部审计与纪检监察工作的有机结合,必须组建一个强有力的组织机构,并建立专门的管理章程、协作制度和严格的考评机制,以规范组织的日常运作。例如建立一个专门的审计和纪检领导小组,并由单位主要负责人来担任组长,以保证小组的权威性和执行力。该小组主要任务是促进二者进行有效的沟通协作,提高监督效率;与此同时,通过建立部门日常协作制度,具体规范二者的协作行为,最终发挥出1+1>2 的最大监督功用。
(二)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实现部门信息共享
信息是决策的支撑和基础,信息量的大小及其准确程度直接关系着决策的成败。内部审计和纪检监察发现问题的时间有先有后,这就要求通过定期
者不定期地召开联席会议,来实现信息资源上的无缝对接。无论二者之中的哪一个发现了问题,都应根据问题性质及严重程度决定是否要求召开联席会议,以进行必要的协调和沟通,并商讨出具体的解决方案,从而确保监督工作及时有效。
通过召开联席会议,纪检监察部门根据其掌握的案件线索,向审计部门提出在某个方面进行重点关注的建议;审计部门也将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移送纪检监察部门,及时立案查处。在开展内审工作前,审计人员可向纪检监察部门了解有无相关信访问题,以合理编制审计计划,明确审计重点和方向;而纪检监察部门发现的蛛丝马迹,也可以通过审计结果得以佐证。内部审计部门在制订周期性审计项目计划时,要充分征求纪检监察部门的意见,切实将审计重点转移到群众反映强烈的重点部门、重点单位、关键环节、关键岗位、重大资金使用等方面,做到有的放矢。纪检监察部门则可以通过主动收集内部审计部门的相关审计结果报告等审计信息,形成纪检监察目标的精确定位。
(三)业务培训上互通有无、扬长补短,持续提升业务水平
在当前反腐倡廉的严峻形势下,监督人员单一的业务知识构成已难以满足日常监督、案件查处的需要,因此要敢于 打破常规,开展内部审计与纪检监察人员业务互训。通过安排经验丰富的内部审计业务骨干和纪检监察办案人员讲授各自的业务知识和办案经验,补齐监督人员的知识短板,实现内审与纪检专业领域知识的有机融合和业务水平共同提升,切实提高经济案件的侦破力和威慑力。
(四)加强业务合作,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开展联合监督检查
内部审计和纪检监督部门可以组成联合检查监督小组,以企业发展全局为着眼点,对重点单位、重点部门或重点环节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综合检查,对可能存在的风险隐患及问题进行全面摸排。在监督检查过程中,二者应充分利用其各自专业优势分工合作、协调配合,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讨论研究、梳理分析,集中会诊问题成因,准确甄别问题性质,提出有针对性的解决办法或处理意见,从而形成审计与办案工作的整体合力,查补企业管理漏洞。
(五)紧密配合,共同推进干部离任审计工作
干部离任审计是对干部整个任职期间所承担经济责任履行情况所进行的审查、鉴定和总体评价活动,是企业监督工作中的一项重要内容。一方面在离任审计之前,审计部门要到纪检部门详细了解离任干部相关情况(群众评价、违纪情 况、有无举报),明确审计重点与方向;同时将干部任职期间纪检工作取得的成效作为离任审计的一项重要内容,以最终对被审计人员履职情况做出全面、客观、公正的审计评价;另一方面纪检部门应重视干部离任审计结果的综合应用。对于那些内部审计反映政绩突出、清正廉洁的干部,纪委监察部门要给予一定的奖励或表彰;对于出现问题的人员,要根据不同情况给予相应处罚,轻者出面谈话提醒,重者予以调职或免职处理,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给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纪委监察部门要充分将审计结果与反腐倡廉建设中的热点相结合,对干部的离任审计进行严格审查和归档,列入干部廉政档案,并将此作为干部廉洁自律情况监察的重要依据,为干部升迁、转任、调动提供重要参考。
四、结语
在当前以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监控为核心的国企制度改革的大背景下,内部审计与纪委监察部门的有机融合是大势所趋。在新的时期,要通过内部审计和纪委监察工作的协调配合,不断丰富、深化企业自我监督机制,不断将国企反腐斗争和党风廉政建设引向深入,实现企业治理的不断完善和良性循环。(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