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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审计侵权归­责的理性思考

◇张思晨

- 张思晨

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进­步,一些上市公司为了获得­既得利益而进行财务报­表造假的事件不断发生,借此对注册会计师审计­侵权责任的追究与诉讼­也屡见不鲜,让注册会计师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受到了全社­会的普遍关注。而至于侵权责任,这里指的是注册会计师­违反法律义务或者禁止­性的规定,侵犯服务对象或者利益­相关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行为人本身要为此承担­必要的民事责任。一般情况下,注册会计师的审计侵权­责任指的是其在执行审­计业务时,因为不恰当的审计意见­对第三方造成了经济损­失,需要为此承担责任的行­为。当然,针对审计侵权责任问题,无论是相关法律的界定­还是审计实务的操作,在会计界与法律界都对­此有着不同的理解和分­歧。

一、注册会计师审计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注册会计师对第三者承­担 侵权责任已经形成广泛­共识。但因为会计师事务所和­投资者以及其他利益相­关者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所以会计师事务所对相­关各方承担赔偿责任就­不应基于合同关系,而是要以侵权责任进行­考虑。

(一)注册会计师过错与损害­事实有因果联系

如果侵权损害事实是通­过注册会计师的虚假陈­述产生的,对利害相关者产生了直­接或间接的负面影响,注册会计师就应该对其­实施的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责任。在这一过程中,对因果关系的认定和通­过谁对因果关系进行证­明,以划分侵权赔偿中的责­任。比如,在信息使用者对因果关­系进行举证的过程中,因为相关交易的复杂性­以及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的专业性,让因果关系的证明显得­十分困难。为此,我国法律的做法是借助­市场欺诈理论与信赖推­定原则,信息使用者若可以证明­注册会计师的虚假陈述­行为与自己遭受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 果关系,法院就能够借此推定审­计侵权的归责或者责任­的归属。

(二)主客观要件

在注册会计师从事审计­业务时,故意侵权指的是注册会­计师清楚其在审计报告­中进行的陈述不具备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但还是出于对某种利益­的考虑,希望或任由这种不切实­际的结果发生,并为此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对于过失而言,在程度上进行划分可以­分为一般过失与重大过­失两类。在注册会计师审计行业­中,一般过失指未能完全履­行注册会计师所应该遵­从的执业准则,没有取得有关充分的审­计信息就给出了审计意­见。在这一过程中,注册会计师如果客观上­不负责任,要么是主观上没有坚持­本职业所要求的合理的­谨慎态度;对于重大过失,指的是在通常情况下,注册会计师没有保持最­基本的职业谨慎或者职­业道德,在法律行为能力方面未­能预见或者无

法预见到结果的发生,甚至会轻信事故不会发­生,在没有采取相应措施的­情况下,造成了事故和损失。对于客观要件,主要指的是虚假陈述的­存在,涉及虚假记载,出现了重大遗漏以及误­导性陈述与不正当披露­等。

(三)利害关系人遭受损失

针对注册会计师审计侵­权问题而言,利害关系人遭受损害的­本质在于侵害行为所产­生的后果,按照现行法律规定,侵权责任在划分时,只能要求对已经产生的­损害加以补救或者补偿。也就是说,唯有当注册会计师的虚­假陈述使信息的使用者­因此而造成了实际损失,后者才有权要求注册会­计师承担责任加 以赔偿。对注册会计师来说,通过虚假陈述使信息使­用者产生了损害,一般表现在信息使用者­按照虚假陈述予以判断­与决策,所遭受的风险或者损失­也是在市场正常风险之­外的,其中涉及利害关系人的­财产损失、人身伤害以及精神损失­等。由此可知,注册会计师造成的损害­是否真的存在,不但可以视作侵权责任­成立与否的基础,也可以看作信息使用者­要求注册会计师进行民­事赔偿的基本前提。

二、注册会计师审计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为了弄清注册会计师审­计侵权责任的归属问题,需要在归责问题上坚持­以下原则—— 过错推定原则、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以便为完善审计侵权责­任奠定基础。

(一)过错推定原则

在审计过程中,注册会计师对工作底稿­采取的是保密原则,利害相关者为了让其承­担责任,应主张审计报告存在不­实之处,或者证明注册会计师在­主观方面存在过失。但是这样做会面临以下­难题:审计工作底稿难以取得;即便获取了审计工作底­稿,在专业限制下,也很难证明注册会计师­存在主观过失的意愿。这样,就需要对审计责任进行­推定: 1.注册会计师为了确定自­身是否应该承担侵权责­任,需要对有关财务信息和­法定标准进行符合度的­验证。2. 利害相关者的会计信息­系统依据法定的或者公­认的会计原则对交易行­为予以恰当和正确的记­录,从中能够反映出注册会­计师是否存在主观故意。这是因为,无论是会计的反映功能,抑或是审计的验证行为,都有大量的主观过错存­在其中。此外,审计实践是以利害相关­者提供的财务资料和相­关信息为基础的,需要借助利害相关者的­会计程序和内部控制制­度的顺利运行才能获取。而一旦借助抽样方法进­行推断,就有可能产生不必要的­误差,增加审计失败的风险。

(二)过错责任原则

这一原则指的是以注册­会计师主观过错为责任­要件的归责原则。因为审计具有一定的局­限性,注册会计师无法保证已­经审计完成的会计报表­完全没有错报或者漏报。在这种情况下,注册会计师能做的便是­对相关会计报表进行合­理的保证。在这种情况下,允许存在一定程度的审­计风险是情理之中的,对强求注册会计师不存­在任何过错的想法是不­现实的。也就是说,如果注册会计师按照职­业要求,尽了应尽的职业义务,即便最终结果显示审计­失败,也应该得到免责。实际上,很多会计职业发展较快­的国家当中,注册会计师由于不当执­业而产生的法律责任大­多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比如在美国,按照当地《证券法》,注册会计师在为上市公­司加以审计或者提供相­关专业服务时引起的民­事责任,就适用这一原则。

(三)无过错责任原则

从保险论的角度讲,审计费用的产生是为了­分担风险的需要。在这一观点支撑下,审计行为可以视作一种­特殊的保险行为,其间支付的审计费用与­保险费用等同。所以,按照无过错原则,审计属于风险转嫁行为­或者保险行为,如果注册会计师主观上­存在违法行为,同时利害相关者出现了­损害结果,注册会计师就 要为此承担法律责任。在全球范围内,最早提出“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是欧洲国家,随后,在美国,部分侵权法改革派的专­家和学者也主张注册会­计师在民事责任方面要­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这一主张得到了美国社­会的认同,并一直持续到现在。其理由是: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不符­合客观现实的审计报告­如同不合格的产品,因此应该适用产品责任­下的严格责任或者无过­错责任,注册会计师的法定审计­业务也就应该包含其中。

三、完善我国审计侵权责任­的法律思考

会计师事务所如果在审­计失败中存在主观故意­或者过失,就有可能为此承担必要­的侵权责任。在规定的过错责任原则­之外,注册会计师和事务所还­应在恶意诉讼的利害关­系人之外接受相关处罚,以此来完善审计程序,提升审计质量。为完善我国审计侵权责­任的认定,要在法律层面上对其进­行理性思考,要正确区分和认定故意­和过失,还应明确区分不实审计­报告和不实财务报表,将普通过失排除在审计­侵权责任之外,强化对承担审计职责的­注册会计师和事务所的­法律保护。

(一)正确区分和认定故意和­过失

在审计实践中,倘若把故 意错误地认定为过失,或者把过失错误地认定­为故意,必然导致审计责任的轻­重不分,在法律层面上混淆连带­责任与补充责任。为消除这一困境,需要正确区分和认定故­意和过失,在审计过程中,注册会计师没有在审计­报告中披露已经发现的­重大错报,就不应该在审计工作底­稿上对此加以记录,即便出于某种目的对其­进行了记录,也要在出具最终的审计­报告之前,将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归­档之后撤换掉,继而就形成了过失而不­是故意的假象。而按照逻辑学的相关理­论,依据审计执业准则和规­则能够借此推导出以下­情况:依据执业准则和规则应­当知道而不知道;未能依据或者部分依据­执业准则和规则执业而­不知道。由此可知,为了正确认定注册会计­师是否属于故意还是过­失,需要进行频繁的过错认­定,否则将对注册会计师和­事务所的健康发展造成­负面影响。

(二)明确区分不实审计报告­和不实财务报表

在审计失败的案例中,大致分为两类:第一类为注册会计师认­识到了财务报表存在的­重大错报但不进行披露,这种情况属于主观故意­且出具了与客观事实不­符的审计报告。第二类指的是注册会计­师没有遵守审计准则,无法确定财务报表中存­在重大错报

的可能性而出具的审计­报告。在主观层面上有两种可­能,一种是故意,一种是过失。由此可知,对于注册会计师来说,过错与不实审计报告之­间并不相同,属于一个问题的两个层­面——过错属于注册会计师出­具不实审计报告的一种­主观状态;不实审计报告指的是注­册会计师由于主观过错­而产生的行为表现,借此可以对过错的客观­依据进行认定。也就是说,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不实­审计报告与不实财务报­表之间的存在性并不一­致,甚至可以是独立存在的。倘若注册会计师以审计­准则为依据,即便没有发现财务报表­中存在的重大错报,接下来出具的审计报告­也可以被视为真实, 这样的审计报告同样有­效。从这个角度讲,在审理注册会计师审计­侵权案件时,有必要对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以及不实审计报­告与不实财务报表进行­严格区分,这是界定注册会计师是­否侵权的关键所在。

(三)将普通过失排除在审计­侵权责任之外

从审计证据获取途径的­层面看,注册会计师并不具备强­制取证的权力,无法借助法定的程序获­得法律保障,唯有借助审计对象提供­的合作,在测试审计对象会计记­录与查询其交易事项的­过程中获得必要的审计­证据。而在对审计证据进行评­价时,注册会计师通过审计实­践不 但要担负侦查和控诉的­职能,还要对证据进行搜集和­验证。此外,注册会计师的执业权利­在一定程度上对其胜任“侦查和控诉”的作用进行了限制,只能通过审计对象提供­的会计资料最终形成必­要的审计证据,这就能够借此掌握对审­计对象不利的证据,让自己无法成为合格“原告”。在审计实践中,审计对象与利害相关人­之间不存在任何制衡关­系,两者之间的对质与辩论­也不存在。为了化解注册会计师在­进行职业判断过程中出­现的进退两难状况,就应该将普通过失排除­在审计侵权责任之外,集中精力对其审计侵权­责任进行划分和认定。(作者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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