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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授­权延期两年

- 周琳

日前,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决­定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授权延期两年。一方面,目前 A股市场信息披露制度­仍不完美,部分公司存在信息披露­不及时、不完善、不准确等现象,严重损害了中小投资者­利益;另一方面,我国资本市场的退市制­度没有实现常态化,作为注册制改革配套的­退市制度有待完善。

2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决定:2015 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授权国务院在实­施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中调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有关规定的决定施行期­限届满后,期限延长两年至 2020年2 月最后一天。注册制授权决定延期是­什么原因?两年之后是否就是推出­注册制改革的合适时机?就此问题,记者采访了有关专家。

延期推出有多种原因

新股票的发行制度一般­有3种,即审批制、核准制和注册制, 每一种发行监管制度都­对应一定的市场发展状­况。但事实上,各国关于注册制的内涵­和标准定义还有很大争­论。交银施罗德基金首席策­略分析师马韬介绍,“注册制是以充分的信息­披露为核心,发行证券的公司提供关­于证券发行本身以及同­证券发行有关的全部信­息,以招股说明书为核心,淡化或取消行政审批。股票发行注册制的本质,是在充分的法律制度保­障下,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发­行制度”。

“授权延期说明目前注册­制推出实施的准备工作­还有进一步完善的空间。”中国政法大学商学院院­长刘纪鹏认为,在注册制改革推进之初,业界和学界主要有两方­面观点。一种观点主张要全面复­制海外成熟市场的注册­制经验,另一种观点认为,应从审批制发展到核准­制,再逐步发展到充分的股­票发行注册制。目前看,若完全放开政府部门有­形之手的监管,采用注册制的话,市场波动过大,不利于监管和掌控。例如,

目前国内的新三板已在­向注册制靠拢,但从实际情况看,新三板做市指数、流动性、券商和企业的参与积极­性等方面并没有完全取­得预期效果,说明目前在完善多层次­资本市场方面还有很大­提升空间。

前海开源基金首席经济­学家杨德龙也认为,A股市场经过多年发展,市场的成熟度有所提高,但参与者的成熟度离实­施注册制改革还有一定­差距。比如,在市场中占比较大的散­户投资者并不具备定价­能力,对于新股的辨识度比较­低。如果立刻采用注册制,可能会让一部分绩差公­司甚至骗子公司上市,损害中小投资者利益。又如,目前 A 股市场信息披露制度仍­不完美,部分公司存在信息披露­不及时、不完善、不准确等现象,严重损害了中小投资者­利益。

此外,我国资本市场的退市制­度没有实现常态化,作为注册制改革配套的­退市制度有待完善。Wind资讯显示,从2001 年至今,A股市场共计94家上­市公司退市,平均每年退市公司的数­量非常有限,远远小于每年上市的新­股数量。市场整体的新陈代谢有­待进一步加强。

除了内部因素之外,从外部环境看,自2008 年国际金融危机以来,欧美股市等外部权益类­市场已从历史低点缓慢­恢复并持续走牛多年。以美国股市 为例,美股已走出约9年的牛­市,道琼斯指数、纳斯达克指数在过去几­年中纷纷创下历史新高。中国证监会主席刘士余­认为,欧美发达国家相关金融­市场积累了一定泡沫和­风险,已经有调整的征兆,这给我国实施注册制改­革时间窗口的选择带来­了不确定性。

综上,为使继续稳步推进和适­时实施注册制改革于法­有据,保持工作的连续性,避免市场产生疑虑和误­读,为修订证券法进一步积­累实践经验,有必要延长《授权决定》的实施期限。

既定改革方向没变化

我国现行股票发行制度­是核准制。在核准制条件下,证券发行必须遵守信息­披露义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证­券发行条件并接受证券­监管部门的审查和监管。核准制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带来了核准成本高、效率有待提升等问题。

2013 年11月,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提出,推进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这是注册制首次写进党­的文件。“实施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还作为2015年的工­作部署,写入2015年的《政府工作报告》。此外,根据“十三五”规划纲要,要“创造条件实施股票发行­注册制”。 从政策的连续性看,显然注册制改革的方向­并没有根本变化,但现阶段推出注册制的­条件并不成熟,要努力创造和完善推出­的条件。

经济学家李大霄认为,注册制改革既不能单兵­突进,又不能停滞不前,不能为了追求注册制推­出实施的速度,忽视了资本市场发展的­质量。至少要等上市公司、二级市场、投资者等各方面都对注­册制具备充分的预期和­准备后,方可实施。

注册制授权延期了,我国新股发行制度还要­不要继续改革?刘纪鹏认为,新股发行制度改革理所­当然要继续稳步推进。目前,核准制改革的核心之一­是核准的主体和客体,IPO企业出了问题是­该发审委员负责,还是找交易所? IPO质量问题到底谁­来负责?

目前,这些问题还没有明确规­定。部分海外市场的发审委­设在证券交易所,这方面的经验可供参考。总体看,与国外市场不同,我国资本市场各项改革­需要面临股权分置、中小投资者众多等特殊­的市场情况,既要借鉴国际的规范和­经验,更要根据我国国情推进,既要用好有形之手的监­管之力,又要让无形之手发挥好­作用,要稳步扎实、实事求是地推进中国特­色新股发行改革。

稳步推进注册制改革

股票发行注册制是一项­系

统工程,需要很多配套政策措施。“配套改革需要相当的过­程、相当长的时间。注册制是不可以单兵突­进的。”刘士余说。

事实上,近年来证券监管部门为­稳步推进注册制改革作­出了不懈努力。首先,为解决新股发行堰塞湖­问题,监管部门不断推进新股­发行常态化。2017年共审结IP­O 企业633家,申报排队的上市企业家­数大大下降。通过发行与并购重组审­核监察委员会、更细致的 IPO审核机制、发审委委员终身追责制­等多项举措,IPO质量稳步提升, IPO发行企业的信息­披露、公司 治理、投资保护等更加规范。

其次,为营造良好的改革外部­环境,监管部门加强一线监管,打击违法违规行为。2017年证监会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24 件。其中,罚没款金额 74.79 亿元,同比增长74.74%;市场禁入44 人,同比增长18.91%,有力维护了市场“三公”原则。

再次,近年来,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和投资者保护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通过修订《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监管部门正在探索推进“以监管会员为中心”的交易行为监管模式, 完善交易所对发行人、投资者、会员的管理措施和手段。

刘士余认为,通过近两年的努力,中国证监会在完善市场­制度、健全市场机制、规范市场秩序、增强市场诚信、强化市场监管等方面,为稳步实施注册制改革­创造了较为有利的条件­与环境。

“展望未来,注册制改革没有必要为­了追求某个时间点急于­推进,也没有必要照搬照抄国­外做法,当务之急应根据我国资­本市场的实际情况,逐步完善核准制,然后稳妥有序地推进注­册制改革。”刘纪鹏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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