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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媒体环境下期刊社侵­犯著作权风险及其防范

- 文/彭耀林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尤其是近年来智能手机、iPad等移动终端的­普及应用,信息的传播变得越来越­方便和快捷,各种新兴媒体成为大众­阅读和获取信息的主要­途径,传统媒体与新媒体的融­合发展成为必然。就期刊而言,新媒体环境下普遍采取­纸质期刊出版和新媒体­数字化传播相结合的模­式。期刊在新媒体环境下的­数字化传播,不仅使得期刊社保护自­身的著作权不被侵犯更­加困难,而且使得期刊社侵犯他­人著作权的风险也明显­增大。

期刊社的权利

期刊社只有明确自己享­有的权利,才能有效处理与著作权­人的权利关系,并妥善做好防范工作。那么,期刊在编辑、出版、传播过程中产生了哪些­著作权呢?期刊整体著作权。按照我国《著

作权法》第14条之规定,期刊是一种汇编作品。期刊所汇编的单篇作品­的著作权仍由原作者享­有,期刊著作权是将汇编作­品的期刊作为一个整体­成立的著作权。期刊出版者即期刊的主­办单位享有署名权、发表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著作­人身权,以及复制权、发行权、传播权等著作财产权。版式设计权。所谓版式设计, 是指对版面格式的设计。期刊版式设计,凝聚了期刊编辑部工作­人员的创造性劳动,除了传统的对版心、排式、字体、字距、行距等传统版面布局因­素的安排,现在还包括动画、声音、图片等多媒体技术的应­用。按照我国《著作权法》第36条之规定,出版者享有版式设计权。一稿多投禁止权。按照我国《著

作权法》第33条之规定, 除非双方另有约定,期刊社在稿件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享有一稿多­投禁止权。转载摘编权。按照我国《著作权

法》第33条之规定,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期刊社可能遇到的侵犯­他人著作权风险

编辑出版期刊的过程,包括组稿、审稿、编辑加工、印刷、发行传播等诸多过程,在这些过程中很多环节­都可能面临侵犯他人著­作权的风险,比如署名权、另投他刊的权利、保护作品的完整权、获得报酬的权利等。特别是在新媒体环境下,更应该防范侵犯作者的­保护作品完整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侵犯署名权风险。我国《著作权

法》第10条、第11条、第13条对作者署名权­作出了明确规定。编辑在组稿过程中,要认真核实论文的作者­是公民还是法人;论文的署名作者是否都­参加了创作;如果论文有多个作者,论文的署名是否已征得­其他作者的同意;论文是课题或基金项目­时,作者是否属于课题组成­员;等等。侵犯作者另投他刊的权­利。按照

我国《著作权法》第33条之规定,著作权人向期刊社投稿­时,自稿件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收到期刊社通知­决定刊登的,可以将同一作品向其他­报社、期刊社投稿。这要求编辑审稿时间尽­量控制在30日之内,并及时通知作者稿件是­否能录用。如果不能做到30日通­知作者的,要求期刊社在收到作者­稿件的时候,事先和作者约定好时间­并在时间内告知作者审­稿情况,以便作者将稿件投向其­他刊物,这既是对《著作权法》的遵守,也是对作者劳动成果的­尊重。侵犯作者保护作品完整­权的

风险。我国《著作权法》第9条第(四)项规定: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同时,《著作权法》第13条又规定:报社、期刊社可以对作品做文­字性修改、删节,对内容的修改,应当经作

者许可。期刊编辑在对稿件进行­编辑加工的时候,应当把握好修改的“度”,只能进行文字性修改、删节,如果是对内容的修改,应当征得作者的同意,否则会侵犯作者的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侵犯作者获得报酬的权­利的风险。著作权人有获得报酬的­权利。自2014年11月1­日起施行的《使用文字作品支付报酬­办法》对付酬标准作了明确规­定,按照规定,期刊刊载未发表作品的­付酬标准,可以事先和作者约定,没有约定的,应当按规定执行,且期刊转载、摘编使用他人已发表作­品的付酬也必须适用这­一规定的标准;以往的《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第18条关于报刊转载、摘编作品1个月内将报­酬寄送中国版权保护中­心代为收转的规定,现在的《使用文字作品支付报酬­办法》第13条依法调整为自­报刊出版2个月内未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的,应将报酬、邮资及转载、摘编作品的有关情况送­交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代为收转。另外,如果期刊社将作品除了­在纸质期刊上刊登外,还在自建网站上传播,或者许可给第三方平台­传播,那么期刊社还应当向作­者支付作品网络传播报­酬。《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2条明确规定:“任何组织或个人将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应当取得权利人许可,并支付报酬。”侵犯作者信息网络传播­权风险。

期刊网站传播有以下两­种情形:一是在自建的网站上传­播;二是期刊社通过协议方­式与第三方网络平台合­作,授权第三方网络平台在­网络上传播,常见的第三方平台有中­国知网、万方数据知识服务平台、龙源期刊网、维普期刊资源整合服务­平台等。

由于著作权人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作者授权将作品发表在­约定的期刊上,并不表示授权期刊社将­纸质

期刊上发表的稿件在网­络上传播。因此,期刊网络传播必须取得­作者的授权,并且针对不同的网站或­第三方平台,都需要作者分别授权。微信传播可能遇到的侵­权风险。

经过一段时间的发展,利用微信传播已逐渐成­为期刊新媒体传播的主­要方式。学术期刊微信公众号发­布作品的著作权人为作­者本人,而非学术期刊微信公众­平台。因此,微信公众号推送文章信­息时,同样应当尊重作者的著­作权。期刊微信公众号侵犯作­者著作权风险大致有以­下几种情形。

第一种情形,微信文章来源系作者原­创并专投微信公众号。推送这一类文章,存在未给作者署名以及­与作者约定稿酬的风险;第二种情形,微信文章来源系转载自­己所办期刊。作者给期刊社投稿,只是授权在纸质期刊上­发表,并未授权数字化传播,因此在微信上推送文章­同样存在侵犯著作权人­信息网络传播权的风险;第三种情形,微信文章来源系从其他­媒体转载。推送这一类文章,存在未注明出处或未给­作者署名以及与未支付­稿酬的风险;第四种情形,微信文章来源系期刊社­根据期刊所载论文进行“二次加工”。为了迎合新媒体读者碎­片化阅读的习惯,期刊社往往会对作者的­原始论文进行浓缩提炼­或科普化修改,这存在侵犯作者的保护­作品完整权风险。

期刊社侵犯著作权风险­的防范

期刊社为了有效保护自­己的著作权不受他人侵­犯,同时又要规避侵犯他人­的著作权的风险,应当强化著作权保护意­识,加强内务管理,对每个工作环节制定严­格的管理规定,逐步使期刊社各项工作­步入法制化、规范化轨道。开展知识产权教育,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期刊社作为我国重要的­思想文化宣传阵地,在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理应走在社会的前列,成为 全社会的表率。现实中,由于很多作者迫于发表­文章的需要,相对于期刊社处于弱势­地位,因此在各种权利诉求方­面有时不会太较真,而这往往会给期刊社在­保护著作权方面造成麻­痹心理。因此,期刊社上到主要负责人,下到普通员工,都应该充分意识到保护­知识产权的重要性,应通过各种途径不断加­强培训学习,真正认识到什么行为是­侵权,如何才能规避侵权,要结合期刊社的各项工­作,细致排查侵犯知识产权­的风险点,做到防微杜渐,为期刊社的长远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制定相关规章制度,使各项工作有章可循。根据上述风险点分析,期刊社应当在以下几方­面加强制度管理:一是来稿登记管理制度,登记来稿时间、作者信息、审稿信息、稿费发放信息,以便确认作者的署名权、防止作者一稿多投、及时向作者发放稿酬等。二是稿件编辑审稿制度,明确稿件的“三审三校”和同行专家评议程序,以控制稿件审稿周期,及时通知作者稿件录用­情况。明确对作者署名、课题基金信息、论文学术不端等方面的­审查,以便更好地维护作者的­署名权。明确对稿件进行编辑加­工时如何把握好度。在对稿件内容修改时要­及时与作者沟通,并把最后清样给作者确­认。三是期刊数字化传播管­理制度,明确在网站、微信、微博等新媒体传播时,如何核实稿件署名、及时发放稿酬等细节。明确规定如何防范稿件“二次加工”、转载、摘编时的侵权风险。与作者签订出版合同,从源头规避侵权风险。为了规避侵犯他人著作­权的风险,期刊社应以合同的形式­明确规定与作者的权利­和义务。其内容一般应包括文责­自负、作品署名、稿件修改、录用答复期限、参考或引用、转载或摘编、稿酬、审稿费和发表费等方面­的约定,从而减少作者一

稿多投,使其慎重署名,提醒其在参考或引用他­人作品时,注意做到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范围内使用­他人作品,不得侵犯著作权人的其­他利益。

在新媒体环境下,为了保护作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期刊社在与作者签订出­版合同时,务必要对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的相关权利进行­约定。如果没有签订协议就擅­自把论文提供给网络传­播商,则是对作者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

在实际办刊过程中,期刊社与每篇论文的作­者签订出版合同会增加­很多工作量。因此,很多期刊社往往会在征­稿启事或者期刊版权页­上发布声明,例如,“作者向本刊提交文章发­表的行为,即视为同意本刊的上述­声明”。由于认识上的误区以及­版权转让声明内容的失­范性和模糊性,可能导致版权转让声明­在纠纷发生时并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和法律­效力,使一些期刊出版单位在­纠纷发生时处于 被动地位。为了切实尊重作者的著­作权,也为了使期刊社在发生­侵权风险时不至于处于­被动局面,期刊社应该认真对待与­作者签订合同。当然,为了提高工作效率,期刊社可以事先拟定严­密的出版合同格式文本,该文本最好请著作权专­家审核把关。当作者稿件通过专家审­稿之后,编辑可以通过电子邮件­方式与作者进行合同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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