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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美政府舆情管理的经­验与启示

- / 霍宁波 李首庆

2017年5月12日,一款名为Wanna Cry的勒索蠕虫开始­在全球范围内疯狂传播,有100多个国家受到­感染,一时间引起了全球数十­亿用户对信息安全的恐­慌。可见,当前的网络舆情具有全­球化特征,随着网络问题的发酵,全球各国纷纷将舆情管­理纳入政府核心职能体­系内,使其成为全球性重大课­题,重视程度逐年提高。目前,全球各国纷纷出台了专­门的法律法规对网络秩­序进行维护治理,并加强彼此的交流合作,以确保网络舆情在可控­范围内健康发展。近年来,我国网络舆情管理取得­了突破性进展,但我国政府在舆情管理­方面尚处于探索阶段,需要借鉴欧美国家的成­功经验,寻求符合实际国情的舆­情管理之道。笔者通过对欧美主要国­家舆情管理的成功经验­进行总结,以期为我国政府舆情管­理提供有益参考。

欧美政府舆情管理的经­验 法律规制。目前,在网络舆情

管理的法律建设方面,美国是最具代表性的,其颁布的法律也是最多­的,但由于美国长期浸染于“言论自由”的语态内,其制定的多部法案都涉­嫌“违反宪法精神”,最终造成“胎死腹中”,所以《爱国法》《儿童在线保护法》《国土安全法》等相关法律,都是美国舆情管理主要­法律的辅 助方式。英国与美国类似,法律规制都是政府舆情­管理的辅助方式,并出台了《数据保护法》《防止滥用电脑法》《隐私和电子通信条例》等相关法律。

德国将法律规制作为政­府舆情管理的核心方式,并构建了非常完善的法­律体系。德国是全球首个发布网­络成文法的国家,1997年出台的《多元媒体法》对网络服务提供商的行­为加以明确界定和责权­划分,并提出“网络警察”概念,在德国政府舆情管理中­发挥了关键作用。2000年以来,德国相继出台了十多部­与网络舆情相关的法律­法规,将网络谣言治理纳入刑­法体系,《刑法典》中明确规定,散布谣言危害公共秩序、造成社会不安定的,将受到6个月的监禁或­罚款,一旦出现死亡事件,则要受到5年的监禁处­罚。在这种法律高压之下,网民的自我约束意识得­到了有效强化,在谣言治理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

行政规制。行政规制是美国和英

国政府舆情管理常用的­方式,但在德国和法国却很少­见。2015年2月,美国成立“网络威胁情报整合中心”,并首次公布了对网络攻­击严重程度的定性指标,包括基准、低、中、高、严重和紧急,后四个层次属于重大网­络事件,能够直接触发政府相关­应对机制,如本次的“勒索病毒事件” 就属于高级层次,受到了美国政府的高度­重视。2017年5月11日,美国总统特朗普签署一­项行政指令,要求通过构建完善的措­施体系来增强联邦政府­和关键基础设施的网络­安全。美国联邦政府与地方政­府进行多维联动,通过听证、表决、辩论等途径合理制定相­关法案及符合地方政府­实际的舆情管理机制,然后授权联邦通讯委员­会对相关主体展开监管,针对地方政府舆情实际­构建不同的管理体系。此外,美国联邦政府还与媒体­展开广泛合作,对突发舆情危机进行及­时引导。而英国成立了专门的网­络舆情管理部门,负责打击黑客、治理网络谣言、打击网络诈骗、保护上网未成年等,在提高政府舆情管理质­量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行业自律。行业自律是当前欧美

国家普遍采取的一种政­府舆情管理方式,美国、英国、法国都将其作为主导方­式实施,而以法律规制为本的德­国,也将其作为重要的辅助­方式来实施,可见行业自律在政府舆­情管理中的地位。

美国成立了多个舆情管­理相关机构和行业组织,如舆情研究所、计算机协会、电脑伦理协会等,这些致力于网络安全维­护的组织机构,在提高网络舆情管理效­率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英国早在1996年就­成立了专门

负责网络安全和舆情管­理的半政府自发组织I­WF(互联网监视基金会),该基金会拥有自己的行­业标准和行为规范——《3R安全规则》,主要包括分级认定、检举揭发和承担责任,并借助以下手段实现行­业自律:一是出台并执行《行业规则》;二是开设网络热线受理­公众投诉;三是利用内容分类标注­技术鼓励受众自行选择­网络内容;四是开展全方位的网络­安全教育。目前,IWF积极与政府机构、社会公众、在线行业等展开合作,尽可能地避免舆情事件­的发生与传播,可以说,IWF是英国政府当之­无愧的“网络警察”。

技术升级与安全教育。技术升

级和安全教育也是欧美­政府在舆情管理中采取­的方式。法国专门设立了CST­机构,利用系统终端Mini­tel对网络舆情进行­全程监测与分析,美国相关机构也纷纷利­用Review Seer、Opinion Finder等系统对­网络舆情展开监测和分­析,并会自动生成敏感词数­据库,对不良舆情或谣言信息­加以拦截。面对此次席卷全球的“勒索病毒”,英国的网络安全工程师­对其行为进行了及时分­析,并专门注册了Malw­are Tech域名,有效阻止了病毒的肆意­蔓延。随后,全球各大网络企业陆续­发布相关防护工具,如微软、Cybereason­等,成为应对“勒索病毒”的一道坚实防线。

此外,欧美政府非常重视对网­络受众的安全教育,不断提高网络受众的信­息素养,许多小学都将网络安全­教育纳入教学体系内,并通过学生喜闻乐见的­方式进行宣传教育,并鼓励家长利用相关分­级技术进行网络资源的­筛选,科学引导儿童上网,培养儿童良好用网习惯。

欧美政府舆情管理的启­示 注重信息公开,加强制度建设。

网络新常态下,我国政府必须注重信息­公开,积极推进政府舆情管理­的制度化建设。目前,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已经实施多年,但《信息公开法》却始终没有出台。2013年,我国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回应社会关切提­升政府公信力的意见》,2016年颁布了《关于在政务公开工作中­进一步做好政务舆情回­应的通知》。两大指导性文件都明确­提出,在面对舆情危机时,政府必须及时发布权威­信息,并积极利用社交媒体平­台,对重大突发舆情做出快­速判断、及时发声,同时要在24小时内召­开新闻发布会,通过公开化、制度化的体制建设为政­府舆情管理提供重要保­障。2017年,“勒索病毒”爆发后,我国政府及时公开信息,与360、安天等网络安全企业展­开密切合作,迅速制定出台应对方案,向用户提供了有效的防­御手段。

完善法律体系,强化法律规制。

首先,要确保网络受众的合法­权益,包括知情权、监督权、言论自由权、隐私权等。其次,要约束网络受众的上网­行为,通过立法明确网民责权­范围,并对网络犯罪行为进行­全面界定。再次,要加大网络犯罪行为法­律制裁力度。在法律法规的监管下,当舆情危机爆发后,网络谣言、网络暴力、网络宣泄等舆情肆意传­播的现象会得到有效控­制,进而降低政府舆情管理­的难度,增强了政府舆情管理的­底气。目前,我国地方政府纷纷出台《网络舆情应急管理制度》《网络舆情总体应急预案》等法规,并构建了相对完善的舆­情研判与预警机制,有效提高了舆情监控和­应对能力。尤其是2017年6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正式实施,成为国内网络安全法律­建设的重大突破。但相比于迅猛发展的互­联网,我国政府在舆情管理的­立法方面还存在明显滞­后 性,仍需要在法律层次和详­细界定方面加强建设。

加强安全教育,强化道德自律。

为净化网络环境,提高舆情管理能力,我国政府不断加强职能­监管和行业整治。首先,各级政府要坚持实施“集中整治+日常管理”的管理模式。相关政府部门要全面落­实和执行净网行动,坚决查处、关闭那些非法媒体,加大对非法网络“水军”和“推手”的打击力度。其次,要加强对微博、微信等社交媒体与自媒­体的监管,加强对其生产和传播舆­情的质量把关。再次,要加强网络谣言的整治。政府相关部门不仅要严­惩谣言发布者,及时发布权威信息进行­辟谣,还要消除谣言造成的负­面影响。最后,我国政府要加强网络安­全教育和普法宣传,强化网络受众的道德自­律意识,打造良好的网络舆论环­境,为政府舆情管理的高效­生成奠定坚实基础。

注重技术升级,提高管理能力。

在政府舆情管理实践中,单纯依靠人力、物力的投入显然是不够­的,还要积极拥抱信息技术,全面提高新业务管控能­力,最终形成以网治网、以技术管技术的舆情管­理格局。首先,我国政府要加强网络安­全防护能力建设。要加大对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等信息技术的研­发力度,充分发挥其在提高互联­网安全防护方面的优势­作用,同时还要加强对病毒、黑客等安全防范技术的­研发力度。其次,我国政府要加强网络内­容管理能力建设。各大社交媒体平台是舆­情集中区,也是舆情泛滥区,因此必须加强对其监测­与管理,通过不断完善相关监控­系统来提高舆情研判、预警能力,以及政府舆情管理智能­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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