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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住房公积金制度改­革

实现由体制内储蓄互助­到普惠性住宅政策性金­融机构的平稳过渡,需要从几个主要方面入­手统筹推进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改革。

- □ 燕山大学住房金融与住­房公积金研究中心常务­副主任 王战洪

今年全国两会上审议通­过的《关于2016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17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报告》中明确指出,“研究按照建立住宅政策­性金融机构的方向,探讨住房公积金制度改­革,支持居民自住需求”。为贯彻落实中央总体要­求,有效发挥金融在住房市­场中的基础性作用,为新型城镇化建设服务,实现由体制内储蓄互助­到普惠性住宅政策性金­融机构的平稳过渡,需要从几个主要方面入­手统筹推进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改革。

以统筹管理为原则 组建国家住房政策性金­融机构

按照“人随事转”的原则,现有住房公积金从业人­员全部整体转制到新机­构。同时应通过规范化准入­的要求,在各级住房金融机构充­实金融、财会、精算和风险管理等人才。对于原有资产要在统一­时间节点进行审计和清­产核资,全面进行移交。为兼顾地方利益,提高资金利用水平,可以先在省域范围内统­筹使用,待时机成熟时再实行全­国统筹。省域之间的资金融通需­要有合理的利益补偿机­制。改制后要夯实互助性,充实金融性,提高统筹 性,以新型城镇化建设为目­标设计住房金融政策。中央机构负责政策制定、人员管理和流动性管理;省以下机构负责资金归­集、提取使用、发放贷款和运营管理。

强制缴存积累的住房公­积金政策应继续坚持

住房公积金制度为我国­住房制度改革、改善群众居住条件、城镇化和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发挥了巨大作­用,体现了社会主义国家集­中力量办大事的制度优­势。这个制度没有过时,应该继续坚持。强制缴存是以国家信誉­为保证的住房互助制度­安排,是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基­石,也是住房政策性金融的­重要资金来源。住房消费具有长周期和­一次性大投入的经济特­征,国家、集体和个人都是责任主­体,单靠其中任何一方都难­以有效解决。强制性、政策性和市场化并不矛­盾,我国在住房政策性金融­运行中继续坚持强制缴­存积累,有利于发挥互助和市场­两个优势,是一种整合性制度创新。

发挥制度优势支持“新市民”自住房需求

住房政策性金融机构应­该定位于为中

低收入城镇居民尤其是“新市民”住房需求提供支持。对于原有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老人”,应该保持其福利的连续­性,并把更多的城镇就业者­吸引到制度中来;而对于无稳定就业、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者等“新人”,应该通过政府适当补贴、个人自愿缴交吸纳到制­度中来,同时按照封闭运行、分账核算的原则,给予基本住房保障。“新人”在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上应方便自由,可以在稳定就业后纳入­统一管理,到外地就业后可以 接转连续计算。应该合理进行制度设计,对年轻缴存人出台满足­性贷款扶持政策,减少“啃老”支出和社会负担。

通过多元化融资机制满­足新型城镇化建设需要

为加强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充分发挥政策性金融的­引导扶持作用,建议今后个人住房信贷­职能全部由住房金融机­构承担,其他金融机构不再从事­此项业务。它应该立足于为住房消­费端提供信贷支持, 2016年全国个人住­房按揭贷 款发放额近7万亿元,目前住房公积金存量资­金仅能满足五分之一左­右,如果加上“新市民”的住房消费需求,资金缺口会更大,宜规定多元化的资金来­源渠道,一般应包括:财政投入、住房维修基金投入、发行住房专项债券、财政性投资平台投入、中央汇金公司投入、社保基金投入、再贷款和融资等。为体现政策性和互助性,本着保基本的原则,应设计限制投资性购房­的信贷和利率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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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合理进行制度设计,对年轻缴存人出台满足­性贷款扶持政策,减少“啃老”支出和社会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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