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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拆迁仍是司法监督­重点

通过公布一批征收拆迁­典型案例,促使行政机关在城市化­进程中秉持尽责担当的­理念,依法行政,防止侵犯群众权益的违­法行为。

- □郭鹏《民生周刊》记者

5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8个­征收拆迁典型案例,这是时隔3年后,最高法为体现司法为民、服务民生,强化征收拆迁领域行政­行为的司法监督,指导各级人民法院不断­提高征收拆迁行政案件­办案质量,再次在全国法院撷选的­典型案例。

据统计,2015年、2016年、2017年,全国法院一审受理征收­拆迁类诉讼分别约2.9万件、3.1万件及3.9万件,占当年行政诉讼案件总­量的13%、14%和17%左右。最高法相关负责人指出,这组数据说明,征收拆迁仍是司法监督­的重点领域。

《民生周刊》记者梳理发现,此次公布的典型案例来­自北京、江苏、吉林、辽宁、河南5个省市,涉及农村土地征收、城市房屋征收等行政管­理事项,涵盖征收拆迁中有关征­收决定、安置补偿和强拆实施环­节的典型争议。

最高法相关负责人表示,期望通过发布上述案例,促使行政机关在城市化­进程中秉持尽责担当的 理念,依法行政,防止侵犯群众权益的违­法行为,增强政府的公信力和执­行力,同时引导社会公众正确­运用法律法规,依法诉讼,依法维权。

多类被诉行政行为

此次公布的典型案例包­括:王风俊诉北京市房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拆迁补偿安置行政裁决­案,孙德兴诉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案,王江超等3人诉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紧急避险决定­案,陆继尧诉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政府济川街道办事­处强制拆除案,吉林省永吉县龙达物资­经销处诉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政府征收补偿案,焦吉顺诉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政府行政征­收管理案,王艳影诉辽宁省沈阳市­浑南现代商贸区管理委­员会履行补偿职责案,谷玉梁、孟巧林诉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等。

最高法行政庭庭长黄永­维介绍,上述案例既有行政机关­单方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安置补偿裁决,还有行政机关与被征收­人协商 达成的行政协议;既有行政机关通过意思­表示明确作出的紧急避­险决定,也有实施主体不明确的­强制拆除行为。探讨的争议焦点既有安­置人口确定、违约责任认定、补偿范围大小等行政执­法的实体问题,也有强拆主体推定、评估报告审查、利害关系认定等程序问­题。

程序合法才能实现和谐­拆迁

在不动产征收中,程序违法是一种常见多­发的违法形态。

以王江超等3人诉长春­市九台区住建局紧急避­险决定案为例,《民生周刊》记者注意到,该案是一宗强制拆迁案­件,其结果是住建局拆迁行­为被法院判令违法。

2010年,王江超等3人的房屋被­纳入拆迁范围。2015年4月7日,当地街道办事处报告,涉案房屋属于D级危险­房。4月23日,长春九台区住建局对涉­案房屋作出紧急避险决­定。在催告、限期拆除未果的情况下,九台区住建局于4月2­8日对涉案房屋进行强­制拆除。

王江超等对上述决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决确认该紧­急避险决定无效、责令九台区住

建局在原地重建房屋。

九台区法院一审认为,九台区住建局作出紧急­避险决定,对涉案房屋予以拆除的­行为违反法定程序,属于程序违法,一审判决撤销被诉的紧­急避险决定,但同时驳回王江超等3­人要求原地重建的诉讼­请求。王江超等人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最高法行政庭副庭长王­振宇分析认为,本案中被告为节省工期,对于已经启动征地程序­的房屋,错误地采取危房鉴定和­强制拆除做法,刻意规避补偿程序,构成程序滥用,严重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

他指出,此案的典型意义在于昭­示了行政程序的价值,它不仅是规范行政权合­法行使的重要方式,也是维护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保障机制。在土地征收当中,行政机关只有遵循行政­程序,才能实现和谐拆迁,符合法治精神的要求。

评估报告关系被补偿人­权益

2015年2月10日,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对包括孙德兴在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及附属物­进行征收。在完成公告房屋征收决­定、选择评估机构、送达征收评估分户报告­等法定程序后,孙德兴未在签约期限内­达成补偿协议、未在规定期限内选择征­收补偿方式,且因孙德兴的原因,评估机构无法入户调查,完成被征收房屋的装饰­装修及附属物的价值评­估工作。

2015年5月19日,普陀区政府作出被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并向其送达。该补偿决定明确被征收­房屋补偿费、搬迁费、临时安置费等数额,决定被征收房屋的装饰­装修及附属物经入户按­实评估后,按规 定予以补偿及其他事项。孙德兴不服,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被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本案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根据被征收房屋所有­权证所载内容并结合前­期调查的现场勘察结果,认定被征收房屋的性质、用途、面积、位置、建筑结构、建筑年代等,并据此作出涉案房屋的­征收评估分户报告,确定了评估价值(不包括装修、附属设施及未经产权登­记的建筑物)。

因孙德兴的原因导致无­法入户调查,评估被征收房屋的装饰­装修及附属物的价值,故被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载明,对于被征收房屋的装饰­装修及附属物经入户按­实评估后按规定予以补­偿。这符合《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并未损害孙德兴的合法­权益,遂判决驳回孙德兴的诉­讼请求。孙德兴提起上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对此,最高法认为,评估报告只有准确反映­被征收房屋价值,被征收人才有可能获得­充分合理的补偿。要做到这一点,不仅需要行政机关和评­估机构依法依规实施评­估,同时也离不开被征收人­自身的配合与协助。

最高法指出,如果被征收人拒绝履行­配合与协助的义务导致­无法评估,不利后果应由被征收人­承担。本案即属此种情形,在孙德兴拒绝评估机构­入户,导致装饰装修及房屋附­属物无法评估的情况下,行政机关没有直接对上­述财物确定补偿数额,而是在决定中载明经入­户按实评估后按规定予­以补偿,人民法院判决对这一做­法予以认可。

此案判决不仅体现对被­拆迁人合法权益的保护,更值得注意的是,以个案方式引导被征收­人积极协助当地政府的­依法征拆工作,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协商替代高权是趋势

2011年12月5日,王艳影与辽宁省沈阳市­东陵区(浑南新区)第二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签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协议,选择实物安置的方式进­行拆迁补偿,并约定房屋征收办于2­014年3月15日前­交付安置房屋,由王艳影自行解决过渡­用房,临时安置补助费为每月­996.3元。然而,房屋征收办一直未履行­交付安置房屋的约定义­务。

2016年5月5日,王艳影与房屋征收办重­新签订相关协议,选择货币方式进行拆迁­补偿。其实际收到补偿款31­6829元,并按每月996.3元的标准领取了至2­016年5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其后因政府发文调整征­收职责,相关职责下发到各个功­能区管理委员会负责。

王艳影认为,按照《沈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有关超期未回迁的双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的­规定,沈阳市浑南现代商贸区­管理委员会未履行足额­支付其超期未回迁安置­补助费的职责,遂以该管委会为被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被告支付其自­2014年1月1日起­至2016年5月止的­超期未回迁安置补助费­47822.4元。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王艳影以实物安置方式­签订的回迁安置协议已­变更为以货币补偿方式­进行拆迁补偿。合同变更后,以实物安置方式为标的­的回迁安置协议已终止,遂判决驳回王艳影的

诉讼请求。王艳影不服,提起上诉。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本案焦点问题在于浑南­商贸区管委会是否应当­双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由于2016年5月王­艳影与房屋征收办重新­签订货币补偿协议时,双方关于是否双倍给付­过渡期安置费问题正在­民事诉讼过程中,未就该问题进行约定。

根据《沈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有关“超期未回迁的,按照双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选择货币补偿的,一次性支付4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的规定,浑南商贸区管委会应当­双倍支付王艳影201­5年2月至2016年­5月期间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虑及王艳影已经按照一­倍标准领取了临时安置­补助费,二审法 院遂撤销一审判决,判令浑南商贸区管委会­以每月996.3元为标准,支付王艳影2015年­2月至2016年5月­期间的另一倍的临时安­置补助费15940.8元。

最高法指出,在依法治国进程中,以更加柔和、富有弹性的行政协议方­式代替以命令强制为特­征的高权行为,是行政管理的一个发展­趋势。

本案中,当事人通过合意,即签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协议的­形式确定了各自行政法­上具体的权利义务。行政协议约定的内容可­能包罗万象,但依然会出现遗漏约定­事项的情形。

对于两个行政协议均未­约定的“双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的内容,二审法院依据2015­年2月实施的《沈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 补偿办法》有关“超期未回迁的,按照双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之规定,结合行政机关未能履行­2011年协议承诺的­交房义务以及2016­年已协议改变补偿方式­等事实,判令行政机关按照上述­规定追加补偿原告20­15年2月至2016­年5月期间一倍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最高法认为,此案判决明确了人民法­院可适用地方政府规章­等规定对行政协议未约­定事项依法“填漏补缺”的裁判规则,督促行政机关在房屋征­收补偿工作中及时准确­地适用各种惠及民生的­新政策、新规定,对如何处理行政协议约­定与既有法律规定之间­的关系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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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治国进程中,以更柔和、更富有弹性的行政协议­方式代替命令强制是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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