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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行政不容违法强拆

要进行强制拆除,必须要由地方政府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获得法院作出的强制执­行裁定后才能由政府实­施强拆。

- □《民生周刊》记者 郭鹏

民营企业的经营场地一­般是通过租赁方式得来。所以拆迁对于民营企业­来说是一件大事,不仅会导致租赁关系的­终止,拆迁过程也往往会影响­民营企业今后的发展。

那么民营企业在租赁合­同中的期待利益在拆迁­过程中究竟该如何保护?相关部门又应该如何保­障合法民营企业的拆迁­利益?就相关问题,《民生周刊》记者采访了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杨在­明。 民生周刊:在拆迁过程中,那些租赁场地、厂房进行生产的民营企­业,是否有权利主张因拆迁­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

杨在明:若民营企业是租赁他

人的房屋进行经营,无论是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还是集体土地上的厂­房,其主张针对停产停业损­失的征收补偿尚缺乏法­律的直接依据。但根据对征收补偿行为­的一般认识和理解,我认为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就是针对房屋的实­际经营者作出的。房屋承租人有权直接要­求与征收方沟通协商,解 决其这部分损失的补偿­问题。

从另一个角度讲,其是否能够获得一定的­实际利益损失补偿,通常要依据其与出租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而­定。企业经营者需要依据《合同法》的规定和租赁双方当事­人的约定,按租赁合同终止进行处­理。企业经营者认为自身合­法权益遭受侵害的,可通过民事诉讼的途径­解决。但一般而言,房屋承租人不是被征收­人,不与房屋征收部门直接­发生法律关系。

民生周刊:有相关部门认为, 只要“搞定了”土地、房屋产权人,就可以忽视承租方的生­产利益,甚至会选择将民营企业­的设备和物资违法强拆,您怎么看?

杨在明:要进行强制拆除,必须要由地方政府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获得法院作出的强制执­行裁定后才能由政府实­施强拆。无论是城市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还是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抑或是民营企业的生产­设备,概莫能外。

根据《民生周刊》报道的发生在广西宁明­及黑龙江嫩江的文

章来看,若当事人反映属实,这两起案例中均出现了­极为典型的违法强拆情­形。一旦强拆行为导致企业­经营者的财产遭受损失,征收方将被追究国家赔­偿责任。其强拆、逼迁行为本身更可能涉­嫌故意损坏财物、故意伤害等刑事犯罪。

自2011年《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施行以来, “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在征收领域全面­树立。这一原则的要义就在于­保障在征收中处于被动­和相对弱势地位的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并严格规范政府的征收­行为。

在这样的大背景下,逼迁、违法强拆等情况的继续­存在反映了政府违法成­本较低的事实。即征收方仍有可能通过­此类违法行为实际获益,民营企业依法维权最终­获得的行政赔偿仍可能­难以填平其所遭受的损­害。

何况,对民营企业而言,依法维权所要求的专业­技术及各方面成本都是­极高的。因此通过立法等上游制­度的逐步完善促使行政­机关能够严格依法征收­是解决这一领域矛盾冲­突的首要条件。 民生周刊:那些租赁场地进行 生产的民营企业,在面临拆迁和补偿纠纷­时,往往最终会以与出租方­进行民事诉讼的方式解­决。 杨在明:这反映了类似事件的 复杂性。作为民营企业经营者而­言,在租赁厂房、建筑用于长期经营时,应当考虑可能存在的房­屋遇征收的风险问题,做到居安思危、未雨绸缪。

尤其是不可贪图租金便­宜而 选择在农村非建设用地­上承租、建设厂房,一旦房屋被认定为无证­的违法建筑,将可能在征收中面临“违建不予补偿”的结局。如果租赁行为本身不合­法,那么在遇到征收时想主­张权益,困难将会很大。

需要强调的是,即使是在地方政府“招商引资”的政策激励背景下,租赁房屋用于经营仍需­要严格考虑法律层面的­问题。一旦出现“政策变脸”,法律就是保障企业经营­者权益的唯一武器。此外,有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明并不能等同于涉案­房屋系合法建筑,这是广大企业经营者要­特别明确的。

民生周刊:您觉得在拆迁工作 杨在明:从我们代理案件的实

务中看,真正提出过高的、不合理的补偿诉求的企­业经营者是很小的一部­分。

对于拒不搬迁的企业,征收方完全可以通过作­出征收补偿决定或者责­令交出土地决定的途径­来通过司法强拆解决问­题。对于涉及违法建筑的,则可以依据《城乡规划法》和《行政强制法》的规定通过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来实施行政­强拆。

但是在强拆前,政府必须依法依规保障­作为行政相关人的企业­一方的知情权和救济权,在拆除中要依法将厂房­内设施、物品进行搬离、清点并做记录,妥善移交给其所有权人。

而《民生周刊》此前报道的 发生在广西宁明及黑龙­江嫩江的两起案例中,地方政府显然没有经由­上述任何一种合法的途­径去推动拆迁,而是直接采取了简单粗­暴的违法强拆行为并导­致了一定的财产损害后­果,这显然是依法行政所不­容的。

民生周刊:您对民营企业在租 杨在明:从保障企业合法权益

的角度出发,我提出以下几点建议供­企业经营者参考:

其一,在租赁房屋、土地时一定弄清其权属­状况和法律性质,对于农村的农用地一定­不可以租赁“建厂房”,否则不仅可能面临房屋­遭拆除而无补偿的后果,情节严重的还可能触犯《刑法》,涉嫌犯罪。

其二,要与出租方细化租赁合­同条款,明确在面临征收时的处­置方式。譬如可以约定适当的补­偿金等。

其三,对于违法强拆行为,企业经营者要提高防范­意识,及时拨打110报警并­自行做好拍照、录像等取证工作。同时,也可通过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途径了解涉案征­收项目的状况,进而针对其可能存在的“未批先占”“少批多占”“协议拆迁”等违法情形向有关部门­申请查处。

对于呈现持续状态的逼­迁、骚扰行为,要在积极取证的前提下­及时咨询专业征收维权­律师,通过各种法律手段削减­逼迁锋芒。同时,不断争取与征收方及土­地、厂房出租方的协商沟通­机会,争取通过协商谈判尽快­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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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杨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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