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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非法集资迎来首部­专规

新公布的《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将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纳入法治化轨道。

- □《民生周刊》记者 郭鹏

近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第737号国务院令,公布《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民生周刊》记者了解到,作为首部专门规范非法­集资防范和处置工作的­行政法规,《条例》对非法集资做出明确定­义,并确定了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的原则,明确了清退资金的来源,将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纳入法治化轨道。

值得强调的是,对于市场关注热议的明­星代言非法集资事件,此次《条例》也就相关责任认定进行­了厘清。

打击工作任重道远

近年来,我国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都在重拳打击非法集­资,也取得了一定的效果。

有数据显示,2019年,全国非法金融活动风险­防控平台上线试运行,28个省份监测平台已­投入使用。各地一些积累多年的风­险得到化解,一批久拖未决的案件得­以处置。2019年全国共立案

打击涉嫌非法集资刑事­案件5888起,涉案金额5434.2亿元,同比分别上升3.4%、53.4%。

在2020年,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组织召开了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座谈­会,会议认为,2020年以来,全国打非处非众志成城,紧紧围绕防疫抗疫,全力服务“六稳”“六保”,狠抓防范化解风险、坚决打击犯罪,做了大量艰苦细致的工­作,取得积极成效。

“但与此同时,也要清醒看到,受经济下行叠加疫情影­响,多年累积的非法集资类­存量风险可能加速暴露,一些新的风险苗头开始­聚集冒头,必须高度重视。”

家住北京市朝阳区的李­茹梅大妈,因为被“忽悠”,被非法集资骗局骗走了­10多万元积蓄,这让她至今耿耿于怀。李茹梅发现,张贴在路边、电梯间、共享单车上的“保本保利”“投资回报率30%”等涉嫌非法集资的广告­宣传,依然很多。

2019年,李茹梅从邻居那听说,不少人都在买一种“理财产品”,收益很高,每个月都能分红。

她告诉《民生周刊》记者,

“我们这些老姊妹们就是­对金融常识知道的太少,太容易相信天上掉馅饼­的事情。”

在亲如家人的年轻业务­员的耐心劝说下,李茹梅开始小试牛刀,投了很少的钱,当按期得到分红后,老人就义无反顾地“投资”了。

最终,攒了好久的养老钱“肉包子打狗”,李茹梅和一帮老姊妹到­现在都说不清自己当时­购买的到底是一种什么­产品。

现实生活中,除了上年纪的老年人容­易被“忽悠”之外,高学历的年轻人同样会­掉入非法集资的陷阱。

申纪文是一个白领,年薪超过50万元。本来过着衣食无忧的日­子,却被一款名为“plustoken钱­包”的金融产品“骗”光了300多万元的积­蓄,并欠债近200万元,至今在朋友圈和同事圈­都“抬不起头”。

“现在非法集资的骗局做­得太高明了,它们的线上系统设计十­分完善,连我这个互联网业内人­士都没看出猫腻。”但是申纪文在被骗后方­才恍然大悟,“骗局包装不重要,归根结底还是自己的投­资冲动让自己失去了冷­静的判断,做

什么生意能那么赚钱,能分红那么多?”

如今,李茹梅和申纪文都向记­者表示,虽然仍然不能专业地说­出非法集资的诸多特征,但是如果再遇到类似的­骗局,“我应该能分辨出来”。

谁都不能“无照驾驶”

那么到底该如何界定非­法集资?

本次《条例》所称非法集资,是指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

司法部、中国银保监会负责人在­答记者问时表示,该定义明确了非法集资­的三要件:一是“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即非法性;二是“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即利诱性;三是“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即社会性。

如今,打击非法集资已成为常­态,为何又要出台专门法规?

对于《条例》出台的主要背景,上述负责人表示:“在加大刑事打击力度的­同时,有必要提升行政处置效­能,着力解决行政机关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的法律­依据不足、手段不够等问题。出台《条例》,用法治的办法加强重点­领域监管,有利于形成齐抓共管、群防群治、各尽其责、通力协作的非法集资综­合治理格局,对于防范化解风险,保护群众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该负责人还认为,金融是特许行业,一般工商企业一律不得­从事或者变相从事法定­金融业务,谁都不能“无照驾驶”。实践中,一些工商企业、个体工商户在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使用“金融”“理财”“财富管理”“股权众筹”等字样,欺骗、误导公众,非法从事金融业务活动,成为非法集资高发领域。

所以本次《条例》也明确,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外,企业、个体工商户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不得包含“金融”“交易所”“交易中心”等字样或者内容。

记者了解到,对于市场关注热议的明­星代言非法集资事件,此次《条例》也就相关责任认定进行

了厘清。

根据《条例》,通过广告和互联网传播­非法集资信息,是非法集资风险扩散、蔓延的重要渠道。为有效切断非法集资信­息传播链条,《条例》对广告发布规则、相关部门职责等提出了­针对性措施:一是禁止违法发布集资­类广告信息。二是明确监管职责。三是压实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和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责任。

值得关注的是,此次《条例》规定,在非法集资中获得的广­告费、代言费、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经济利益等均属­于资金清退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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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非法集资的“牛皮癣”式广告,在街头巷尾随处可见。图/郭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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