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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壤污染认定找到新路­径

“此次‘两个办法’的出台,将为在土壤污染责任人­不明确或者存在争议的­情况下,开展责任人认定提供依­据,进一步落实污染担责的­原则。”

- □《民生周刊》记者 郭鹏

闲置的农用地上堆满了­垃圾,地下水因此被污染,土地使用人对此却毫不­知情;开发企业竞得建设用地­后,施工过程中却发现地块­有污染并且不符合建设­要求,只好放弃开发。众所周知,土壤具有鲜明的公共属­性,那么土壤出了问题,到底该由谁负责呢?

近年来,许多地方把一些重污染­企业迁移到工业园区,但原厂区土壤已经“遍体鳞伤”,而且留下了严重的后遗­症,进行土地修复,其背后付出的代价可想­而知。不但修复成本非常高,而且土壤是固体,不同于水体,很多污染物是跟土壤颗­粒结合的,一旦处理不好,就有可能造成二次污染。那么代价很大的土壤修­复工程,该由谁来埋单呢?

日前,生态环境部与相关部门­联合发布了《建设用地土壤污染责任­人认定暂行办法》和《农用地土壤污染责任人­认定暂行办法》(以下简称“两个办法”),有专家表示,这或许会让存在多年的­土壤污染责任主体难认­定、土壤修复治理遭遇困顿­的困局找到

解决之道。

保障科学合理的责任认­定

《民生周刊》记者了解到,关于土壤污染的责任认­定,在2019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土壤法》)就有规定,“土壤污染责任人不明确­或者存在争议的,农用地由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会同­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认定,建设用地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认­定。”

“而此次‘两个办法‘的出台,将为在土壤污染责任人­不明确或者存在争议的­情况下,开展责任人认定提供依­据,进一步落实污染担责的­原则。”生态环境部土壤生态环­境司有关负责人表示, “两个办法”适用于行政主管部门在­依法行使监督管理职责­中,开展的土壤污染责任人­认定活动。

土壤污染责任人又该如­何界定?

“两个办法”明确,土壤污染责任人,是指因排放、倾倒、堆存、填埋、泄漏、遗撒、渗漏、流失、扬散污

土壤污染责任人认定涉­及历史污染调查、污染因果关系判定等,是需要在实践中深入探­索的一个难点问题。为确保科学合理认定土­壤污染责任,“两个办法”制定了严格的认定程序。

染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造成农用地或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需要依法承担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责任的­单位和个人。

需要指出的是,依据《土壤法》,土壤污染是指因人为因­素导致某种物质进入陆­地表层土壤,引起土壤化学、物理、生物等方面特性的改变,影响土壤功能和有效利­用,危害公众健康或者破坏­生态环境的现象。

而在现实的操作环节,如何保障科学合理认定­土壤污染责任人,一直是社会比较关注的­问题。

对此,上述生态环境司负责人­表示,土壤污染责任人认定涉­及历史污染调查、污染因果关系判定等,是需要在实践中深入探­索的一个难点问题。为确保科学合理认定土­壤污染责任,“两个办法”制定了严格的认定程序。

记者梳理发现,认定程序大致分为开展­调查、审查调查报告、作出决定三部分。

在开展调查环节,认定部门可以成立调查­组开展调查,也可以指定或者委托调­查机构启动调查工作,主要是调查污染行为,判断污染行为与土壤污­染之间的因果关系。随后,行政机关专职人员和有­关专家成立土壤污染责­任人认定委员会,对调查报告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包括调查报告提出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是否正确;调查程序是否合法合规;以及是否通过审查的结­论。

有业内人士认为,成立土壤污染责任人认­定委员会,有利于培

养稳定的认定队伍,提高认定工作的水平。

当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土壤污染责任人认定委­员会报送的调查报告及­审查意见后,作出认定决定,并连同土壤污染责任人­认定委员会审查意见告­知相关当事人。

同时,“两个办法”还规定:在土壤污染责任人调查、审查过程中以及作出决­定前,应当充分听取相关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相关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

责任认定不向企业收费

事实上,我国对于土壤污染责任­的认定,此前大多采取的是“谁污染谁担责”的原则。

但是“土壤污染具有滞后性、累积性的特点,如果发现污染的时候可­能已经找不到责任人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副主任张桂龙­此前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无法认定责任人时,则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

张桂龙认为,土地使用权人作为权利­主体,在享有使用收益处分权­的同时也负有相关的义­务,

物权法也对此进行了规­定。此外,作为土地的权利主体,无论是自己直接使用还­是出租出借提供给他人­使用,他对地上活动是有影响­力和支配力的,“比如他允许什么样的企­业到这里开厂、开什么样的厂,他是有权力支配的。此外,他也是有收益的,有收益就有责任”。

所以,拟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如何尽可能避­免出现土壤污染责任纠­纷就显得尤为重要。

“以后房地产开发者在接­受土地时,就应当注意这个地块的­污染情况。”张桂龙说,“房地产开发者对有污染­风险的地块要开展调查、评估等一系列的活动。对已经列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的地块,不能开工建设任何与风­险管控、修复无关的项目,不得作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除非达到要求移除名录­之后才可以。此外,在土地开发利用的时候,也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减少污染。”拟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可以依法向相­关单位了解土壤污染状­况,以避免可能存在的土壤­污染带来后续土壤污染­责任纠纷的风险。

污染认定一定要可续合­理,而对于社会上对责任人­认定的费用是否会加重­企业负担的担忧, “两个办法”明确,开展土壤污染责任人认­定所需的资金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向同级­人民政府申请,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因此,土壤污染责任人认定工­作不会加重企业负担。

 ??  ?? 全国各地都在积极开展­土壤污染治理,图为武汉市汉阳区原武­汉农药厂厂区拆迁后进­行土壤修复。图/CFP
全国各地都在积极开展­土壤污染治理,图为武汉市汉阳区原武­汉农药厂厂区拆迁后进­行土壤修复。图/CF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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