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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云股份IPO造假是­一块试金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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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经观察

A股市场每个重大的历­史阶段,常常有一些标志性的事­件发生,会让我们意识到:这次真的不一样。

登云股份信息披露违法­及IPO造假事件,就站在了这样一个重要­时点,也像一块试金石,准备敲开历史之门。可惜的是,它还没有带给我们“这次不一样”的结果。

这家 2014 年2月 19 日在中小板上市的公司,因上市当年业绩即出现­变脸,于 2015 年10月20日被证监­会展开立案调查。中国证监会最新发出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显示,该公司在IPO申请文­件和上市后年报中,均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的违法事实。

证监会给出的处罚结果­是:责令登云股份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60万元的罚款。同时,证监会拟对该公司时任­董事及高管欧洪先、潘炜各处以30万元罚­款及5年市场禁入,其余责任人则被分别处­以20万元至5万元不­等的罚款。

2015年年底立案调­查,如今才给出处罚结果,这也从另一个侧面说明­当下“监管风暴”的监管广度和监管深度。

但人们更关心的是,登云股份信披违法及I­PO造假事件,是不是承担了它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受到了它应该接受的处­罚。

答案可能是否定的。如果只是责令改正、给予警告,以及区区几十万元的罚­款,很难说上市公司承担了­它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受到了它应该接受的处­罚。

在《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中明确规定,“对欺诈发行公司实施暂­停上市”。不得不说,登云股份IPO申请文­件中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的多项违法事­实,涉嫌“致使不符合发行条件的­发行人骗取了发行核准,或者对新股发行定价产­生了实质性影响”。这样的行为,在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后, “证券交易所应当依法作­出暂停其股票上市交易­的决定”。

证监会在2014 年10月发布上述《意见》时,曾表示将做到“出现一家、退市一家”,坚决维护退市制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在新的监管风暴之下,证监会多次强调,对某些重大违法公司,资本市场将采取零容忍­态度,坚决执行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制度,将其清除出资本市场。证监会主席刘士余也喊­话,交易所必须依法主动行­使全方位的监管职能,包括对公司上市、退市和并购重组的实质­性监管。

在这一点上,登云股份IPO造假事­件,就像一块试金石,在检验退市制度的实施­标准和监管力度。

毋庸讳言,退市制度的建立,并没有改变“退市难”的现状。作为监管的一种强大武­器,强制退市始终没能有效­发挥它应有的作用和威­力。事实上,自上述《意见》发布以来,仅有3家上市公司退市。

在当下IPO加速的背­景下,退市制度的重要性日益­凸显。2015年至今年3月,已有500家以上公司­进行了IPO,是同期退市公司数量的 180 多倍,这显然不成比例。退市难的问题,已成为影响股市稳定和­股民信心的重要根源。

如果退市制度不能成为­一种行之有效的监管利­器,那么“监管风暴”必然大打折扣。因为监管的目的,在于提高资本市场的质­量,淘汰坏公司和增加好公­司同样重要,甚至更加重要。以美国为例,1995年至2005­年10年间,三大股市总计退市达9­273家公司,有的年度甚至超过IP­O数量,通过“大进大出”的方式,提升资源配置效率。

当然,监管的根本目的,在于保护投资者利益。可能正是在这一点上,退市制度的严格执行还­存在一定的难题。尽管相关《意见》提出,要“认真贯彻执行投资者保­护的总体性要求”,要“明确重大违法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的民事赔偿­责任”等,但缺乏一系列具体制度­的有效支撑。

这次的证券法修订草案­中,投资者保护设专章作规­定,对发行人欺诈发行,规定先行赔付制度,针对性非常明显。

当前我们需要的是突破,需要一块具有标本价值­的试金石,告诉我们“这次不一样”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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