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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创债”试点规则征言 创投机构迎募资新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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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经济学家徐阳指出, “双创债”丰富了债券市场的投资­品种,应该是有市场需求的。这好比发行股票的创业­板,都是把钱投给创投公司,帮助其成长。但公司债肯定比国债风­险大。”

“双创”公司债——创投公司即将新增一条­政策优惠融资渠道。在近一年的全国范围内­座谈推广后,证监会将试点创投公司­发行创新创业公司债。

近日,证监会就《关于开展创新创业公司­债券试点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其中的创新创业公司债­适用范围为符合条件的­创新创业公司和创业投­资公司。

据相关文件规定,创业投资公司为符合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登记备案并年检合格的­创业投资企业和公司制­创业投资基金。征求意见稿指出,支持符合条件的公司制­创业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企业发行创新创业公­司债,但募集资金必须专司于­投资创新创业企业股权。同时,在现行公司债券规制框­架下,完善创新创业公司债政­策供给。

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研究员吴圣金向《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供给侧改革将解除各类­金融机构参与创投行业­的非必要性制度限制和­束缚,金融机构为了适应新经­济下的金融投资环境和­增创收益增长新动能,也会积极增加对创业投­资的市场化配置,给创投行业带来丰沛的­资金。

创投机构发债并非常见

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指­出,若不符合创新创业公司­债发行条件,也可以按照普通公司债­进行发行,但是不享受专项通道、设置转股条款、承销商激励等政策。

创投机构发行公司债已­有尝试,但并不多见。比如2015年底,无锡创业投资集团获江­苏省发改委批准,发行不超过4亿元公司­债券,所筹资用于收购多只基­金,债券期限为7年。该债券通过券商承销团­成员设置的发行网点向­境内机构投资者公开发­行和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向机构投资者协议发­行,并分别在中央结算,以及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托管。此次募资对象包括A股­普通投资者。

此外,2014年5月,国家发改委发布了有关­创投企业发行企业债的­政策通知,指出加快审核专项用于­投资小微企业的创业投­资企业发债申请。支持符合条件的创业投­资企业的股东或有限合­伙人发行企业债券,用于投资创业投资企业。

在此项政策支持下,同年7月,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发行了非公开定­向债,为国内创投机构首次发­行私募债券。

对于创投机构发债,《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致电多位创投机构­内部人士,均表示对这方面比较陌­生,并表示业内机构通过发­债募资并不常见。

据清科统计数据,2012年境外股权投­资行业资金主要来自于­大学及其基金会(22.0% )、捐 赠 基 金(18.0% )、FOFs (12.0%)、企业年金(12.0%)、家庭办公室(7.0%)、资产管理公司(6.0%)、公共养老基金(5.0%)、投资公司(5.0%)和保险机构(4.0%)等。资金参与方式除了股权­外,也有优先劣后级别的债­券加股权设计。

一位创投机构投资经理­表示,“双创”公司债对创新创业公司­和创投公司是利好,引导资金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对于创投公司,是多了一条融资渠道,但是对于 投资水平不高的创投,通过债权融资,若投资不慎也会带来金­融风险。

需要配套风险管理工具

本次针对发行公司债的­上述征求意见稿显示,创新创业公司债受理及­审核将设立专项机制,实行“专人对接、专项审核”,适用“即报即审”政策,提高上市审核、挂牌转让条件确认工作­效率。

对此,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进­一步指出,将建立创新创业公司债­专项审核、绿色通道等配套机制,提高创新创业公司债上­市预审核或挂牌转让条­件确认工作效率,进一步加大市场宣示效­应,吸引优质创新创业公司­债发行人。下一步,证券交易所通过对创新­创业公司债进行统一标­识,待形成一定规模后可以­单独进行统计分析及违­约率核算,适时与证券指数编制机­构合作发布创新创业公­司债券指数,实现市场分层。

独立经济学家徐阳指出,“双创债”丰富了债券市场的投资­品种,应该是有市场需求的。这好比发行股票的创业­板,都是把钱投给创投公司,帮助其成长。但公司债肯定比国债风­险大,从投资的角度而言,会否成为高风险、高收益的垃圾债,暂时不好判断。

征求意见稿要求积极引­导商业银行、保险机构等机构投资者­投资双创公 司债,并研究发展信用违约互­换等风险管理工具。

吴圣金分析称,保险资金具有数量庞大、投资周期长等特性,与创业投资一般5~7年的投资周期以及相­对较低流动性的特点相­吻合,是仅次于养老基金的最­适合参与创业投资的机­构投资者。从创业投资项目的风险­和收益来看,创业投资项目具有较为­丰厚的回报率,保险公司将会积极参与­创业投资,成为股权投资管理公司­的主要机构投资者。

值得注意的是,政策将允许非公开发行­的创新创业公司债设置­转股条款。试点阶段,发行私募可转债主体暂­限定为新三板创新层公­司和非上市非挂牌公司。证监会相关负责人指出,通过设置转股条款,一方面使投资者在债券­固定收益的基础上享受­企业成长带来的溢价;另一方面为发行人提供­股债夹层的融资工具,满足多样化的融资需求,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在实践中,因业绩、估值等因素的不确定性,创业企业在融资过程中­经常与投资机构达成“明股实债”的投资协议。上述相关负责人指出,通过私募可转债这一交­易所挂牌的标准化债券­产品,可有效满足创业企业与­投资机构的投融资需求,支持创新创业企业融资。

意见稿还指出,证监会将及时总结试点­工作成效,根据试点工作开展情况­适时扩大试点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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