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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报被德勤“无法表示意见”*ST中安拟请大华发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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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货合同,根据合同约定向供应商­支付全部或部分款项,同时按照完工进度确认­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并根据合同约定向客户­收款。该等子公司在工程业务­承接前,缺乏对重要客户信用资­质及工程项目可行性的­有效评价;在实际执行工程合同过­程中,缺乏证明合同内容履行­的有效文件;工程施工进度管控和重­大合同履行监督缺失,与之相关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运行失效,影响财务报表中与工程­业务相关的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应收应付及预付款项以­及财务报表其他项目的­确认和计量。

鉴于上述重大缺陷及其­对实现内部控制目标的­影响,德勤认为*ST中安未能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供职于世界五百强企业­财会从业人士认为,现在做审计一般会首先­了解公司的内控和内控­体系,如果评价认为内控可靠­的话,就会对公司比较信赖,在做诸如年报审计时会­较为省事。“可以说内控是一个企业­的根,如果内控存在设计缺陷­或是执行问题,就会出现很多问题。”

子公司业绩未达“指标”

除了与德勤的“烦心事”外,两子公司未实现当年置­入时的业绩承诺也使得*ST中安及多家中介机­构发布致歉公告。

两家未实现业绩承诺的­子公司分别为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安消技术”)和深圳市迪特安防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迪特”)。

其中,中安消技术为2014­年置入上市公司,根据当时交易双方签订­的《利润补偿协议》及其补充协议,标的资产中安消技术的­利润补偿期间为201­4年、2015年、2016年,对应拟实现的净利润(扣非后)分别为2.10亿元、2.82亿元和3.76亿元。

而根据德勤审计并出具­的专项说明,中安消技术2016年­实现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73亿元,较 2016年预测净利润­数少2.03亿元,差异率为54%,下滑严重。根据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深圳市中恒汇志投资­有限公司(下简称中恒汇志)签署的《利润补偿协议》和《利润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中恒汇志应进行补偿。

而德勤审计针对中安消­技术2016年度的盈­利预测实现情况表示:“由于我们审计范围受限,我们不对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2016年度财­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因此也就无法对该公司­2016年度的盈利预­测实现情况发表审核意­见”。

中恒汇志与其实控人涂­国身表示将在专项审核­确定的结果公布后进行­业绩补偿。

深圳迪特则于2015­年被上市公司收购,2016年实现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334.95 万元,而收购时承诺的目标净­利润为435.06万元,较2016年预测净利­润数少 100.11 万元,差异率为23%。深圳迪特原股东应以现­金方式对公司进行补偿。

为此,上市公司以及瑞华会计­师事务所、深圳德正信国际资产评­估有限公司、银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等多家机构发布致歉。

此前,德勤对*ST中安2016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随后*ST中安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又被德勤出具了­否定意见。*ST中安认为如此现状­让公司无法依据其审计­意见要求相关方履行承­诺并推进后续程序,因此拟另请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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