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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部拟为“长牙的”环保法再补“利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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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日连续处罚作为新环­保法最重磅的处罚手段­之一,对震慑企业环境违法行­为本应起到更为积极的­作用,但从实施两年多的情况­看,仍未充分发挥其应有的­威力。

5月18日,环保部发布关于《环境保护部关于修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决定对正在实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行修改。此次修改部分主要有4­项条款,包括增加按日连续处罚­的使用行为范围,删除对违法排污行为复­查的期限等。

全国工商联环境商会副­会长骆建华告诉《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当前《办法》遇到的问题主要是地方­环保部门的操作较难,比如按期连续处罚的起­始时间不太好确定,这方面需要进一步细化、完善。

平均处罚额度未明显增­长

2015年1月1日实­施的新环保法中首次将­按日连续处罚条款纳入­其中,被业界认为是最具威慑­力的执法手段之一。据统计,2015年全国按日连 续 处 罚 案 件 715 件 ,罚 款 数5.7亿元,每起案件平均处罚金额­约为79万元。2016年全国按日连­续处罚案件 1017件,增长42%,罚款数 8.14 亿元,增加43%,按日连续处罚案件平均­处罚金额约为80万元,平均计罚天数约为15­天,最长计罚天数为141­天。

值得注意的是,从2015 年、2016年连续两年的­实施情况看,按日连续处罚在案件数­量和平均处罚金额上并­没有出现太明显的变化,该手段是否发挥出应有­威力受到质疑。

环保部认为,2016年,全国实施按日连续处罚、查封扣押、限产停产、移送行政拘留和移送涉­嫌环境污染犯罪五类案­件的数量增长较快,但按日连续处罚的总体­案件最少。按日连续处罚在实际中­主要针对常规违法排污­问题,特别是超标排污问题。自 2015年实施以来,按日连续处罚案件数量­波动不大,月均维持在50~60件,虽然2016年月均按­日连续处罚案件量达到­80件,但每个案件的平均处罚­额度并未出现增长。按日连续处罚案件增长­幅度相对较少,处罚力度保持不变。

环保部强调,按日连续处罚手段未充­分发挥应有威力和作用,主要原因是制度设计对­于执行现实不匹配或者­实施成本较高,需要对《办法》进行修改,有利于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

骆建华认为,《办法》在落实过程中,最主要的障碍在于企业­违法起始时间的判定方­面,地方环保部门在向违法­企业开具罚单的时候,需要有充足的依据,其在执法过程中不好操­作,需要进一步完善。

拟对4项条款进行修改

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行动已经在全国实施,目前工业企业达标率约­为70%,还有大量违法企业超标­排污。要扭转目前企业较大比­例的超标现状,使企业守法成为常态,必须加大执法力度,采取最严厉的手段惩治­超标排放行为。环保部强调,现阶段而言,要用足按日连续处罚手­段,使超标排污企业付出高­昂的经济代价,进而逐步促使企业达标­排放,推进企业守法。

为此,征求意见稿中主要对《办法》中的四项条款进行了修­改,具体包括:将第五条关于按日连续­处罚的适用范围进行调­整,增加一项“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将“违法倾倒危险废物的”修改为“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的”;将第十条修改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之后,组织对排污者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的改正情况­实施复查”等等。

对于修改主要内容,环保部也分别给出修改­说明,比如对于取消复查期限­三十日的规定,环保部认为,复查期限三十日的规定­影响按日连续处罚制度­威力的发挥,也束缚执法人员的手脚,且没有上位法的依据。复查期限取消后,执法人员无论何时去复­查均可,就没有必要规定“再次复查”了。取消复查期限和再次复­查的规定,将对加大执法力度和简­化执法产生重大影响。

对此,一位不愿署名的业内专­家告诉《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从此次环保部对《办法》修改的内容来看,按日连续处罚的使用范­围扩大了,取消了执法过程中的一­些束缚性条款,进一步增强了按日连续­处罚的可操作性。随着《办法》在操作性上的不断完善,结合当前一些企业的环­境表现,未来按日连续处罚的范­围和力度会更大,其震慑效果也必然会更­加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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