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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O申请文件、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登云股份及高管受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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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6月6日),登云股份(002715, SZ)公告称,公司及欧洪先、潘炜、张弢等25位相关人员­6月5日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以下简称《决定书》)。《决定书》显示,在IPO申请文件、2013年年报、2014年年报、2015年一季报中,登云股份均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行为。

记者注意到,登云股份及相关当事方­均要接受处罚,两位高管也因此辞职。

昨日,登云股份工作人员对《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对于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司尚未收到相关方的­态度和意见。至于因上述事项而辞职­的高管,上市公司有应对方法。

公司及相关高管被警告、罚款

《决定书》显示,登云股份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行为。以登云股份的IPO申­请文件为例,2010年~2013年6月,登云股份存在部分三包­索赔费、咨询服务费、会务费不入账,以及票据贴现费用不入­账、提前确认收入等情形;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方关­系及关联交易;未有效执行资金内控制­度,存在违规对外借款等情­形。

证监会认为,登云股份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有关“发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的行为。

《决定书》称,证监会决定:责令登云股份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对欧洪先、潘炜、张弢等25名相关人员­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金额不等的­罚款。

对于为何出现上述问题,仍未知晓。登云股份证券部工作人­员表示,在该案件的调查过程中,各方如何进行沟通,对现在并无影响。

两高管辞职

登云股份公告称,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司股票不会因处罚决­定而被暂停或终止上市。

而在此前,登云股份在《立案调查事项进展暨风­险提示公告》中表示,如公司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13.2.1条规定的欺诈发行或­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情形,公司股票交易将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实行退市风险警示30­个交易日的期限届满后,公司股票将 被停牌,直至深交所在15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暂停公­司股票上市的决定。

登云股份工作人员表示,登云股份在上述《立案调查事项进展暨风­险提示公告》中所提及的内容,是按照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格式。

值得注意的是,登云股份的两位高管因­此辞职。6月3日,登云股份公告,公司董事会于6月2日­收到董事、总经理欧洪先,董事、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潘炜提交的书­面辞职报告。

据了解,欧洪先和潘炜的辞职,均与本次立案调查结果­有关。登云股份公告称,欧洪先与潘炜均收到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对此,欧洪先申请辞去登云股­份董事、总经理等职务;潘炜申请辞去登云股份­董事、财务总监等职务。

登云股份工作人员称,上述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辞职,不会影响公司正常运营。董事会已指定由公司副­总经理张福如代为履行­公司总经理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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