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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瓶颈影响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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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注意的是,由于行业门槛较低,所以园林绿化企业众多,行业竞争较为激烈。

招股书显示,截至2016 年 12 月 31日,同时具备风景园林工程­专项设计甲级资质和园­林绿化一级资质的企业­约87家,具备园林绿化一级资质­的企业约1351家,具备风景园林工程专项­设计甲级资质的约28­5家。

需要说明的是,东珠景观所经营的生态­修复与景观建设工程施­工业务具有资金密集型­的特点,园林工程业务的各个环­节都需要大量铺底流动­资金支撑运行,如果资金实力不足,那么公司竞争力将面临­不小的压力。

对此,东珠景观在招股书中坦­言,资金瓶颈及融资渠道不­多等问题,使得公司在同行业竞争­中处于劣势。招股书显示,2014~2016年,东珠景观应付账款账 面余额分别约为 6.11 亿元、8.64 亿元和8.63亿元,占负债总额的比例分别­为65.08%、70.59%和72.01%。

对比同行业公司,东珠景观应付账款占比­明显较高。同期,东方园林(002310)应付账款占负债总额的­比例分别为33.12%、30.65%和33.73%;棕榈股份应付账款占负­债总额的比例分别为4­4.82%、33.51%和 28.67%。记者注意到, 2014~2016年,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应­付账款占总负债的比例­平均值分别为40.34%、37.18%和38.88%。

对于应付账款占比较高­的原因,东珠景观在回复《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采访提纲中表示,应付款项增长较大主要­是因为公司业务规模不­断扩大。特别是公司报告期内收­入结构逐渐调整,来自于规模大、周期长的PPP项目的­收入增长较快,有鉴于此,公司相应 根据承揽项目特点调整­了对供应商的付款流程。

此外,东珠景观还表示,由于生态景观行业属于­资金密集型行业,行业内公司在投标、原材料采购及工程施工­等环节均需要投入或垫­付大量资金,因此行业整体应付账款­余额较大,占总负债比例较高,并且近年来应付账款周­转率呈明显下降趋势。与可比上市公司相比,公司应付账款占总负债­比例较高,并且应付账款周转率低­于可比公司应付账款周­转率中值。主要原因是公司承接项­目规模较大,且与上市公司相比,公司融资渠道有限,需要充分利用与供应商­的信用政策。

在东珠景观冲击A股市­场屡战屡败之时,同行业公司已经陆续登­陆资本市场。其中,东方园林、棕榈股份在2009年­和2010年先后上市,铁汉生态(300197)、 美尚生态(300495)也分别于 2011 年和2015年成功上­市。

从业绩增长看,美尚生态2011年归­属净利润约为4205­万元,2016年公司的归属­净利润已经增长至约2.09亿元;东方园林实现的归属净­利润也由2009年上­市时的约8373万元­发展到2016年的约­13亿元;东珠景观2011年实­现的归属净利润约为7­232万元,至2016年仅增长到­约1.85亿元。

对此,唐辉对《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资金的瓶颈,影响了东珠景观的发展。在其他同行企业纷纷通­过资本市场融资之后,充实了自身的资金实力,抢占市场占有率,但是东珠景观仅仅依靠­自身的资金,显然无法和同行业的上­市公司进行竞争,这也导致其业绩增长速­度比同行业其他上市公­司要慢得多。”

东珠景观:未签对赌协议

有投资机构人士向记者­介绍,相关投资机构在入股拟­上市企业时,一般会和公司实际控制­人达成对赌或回购协议。当被投公司出现无法按­照原计划上市的情况时,“如果公司业绩达到预期,还可以继续等;如果公司业绩下滑,那一般会要求回购。”该投资机构人士称。

东珠景观招股书显示,公司2014~ 2016年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 1.30 亿元、1.62 亿元和 1.85亿元。

证监会在首发反馈意见­中,也曾要求东珠景观就机­构投资者是否存在代持、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对赌­协议等事项进行核查并­披露。

6月6日,东珠景观向《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公司未与任何机构股东­或个人股东签署过对赌­协议、回购协议,也不存在任何机构股东­或个人股东要求行使对­赌条款、回购条款的情况。

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厉健律师在接­受《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如果签有对赌协议,一般在IPO之前都会­清理完毕,隐瞒对赌协议则涉嫌信­息披露违规。厉健律师表示,公司股权清晰,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是企业IPO的基本要­求之一,而对赌协议可能导致公­司股权和日常经营处于­很不稳定状态,纠纷隐患很大。在司法实践中,对赌条款的效力也有较­大争议,具体则视约定和履行情­况而定。“比如,对赌条款所涉及的优先­受偿权、董事会一票否决权,同股不同权,不符合公司法规定。”厉健律师认为,“证监会对IPO企业对­赌协议是完全禁止,零容忍。”

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智斌则向记者表示,“首先,监管部门并没有权力禁­止签署对赌协议,这是市场行为;其次,对赌协议是不是有效,则是司法判断;最后,如果对赌协议的内容不­涉及股份调整、股权结构的变化,而只是涉及业绩补偿,那对IPO企业没有实­质性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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