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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主动交代单位行贿行­为 锦龙股份领《不起诉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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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 11 日下午,锦龙股份(000712, SZ)公告,6月9日,公司现任董事长蓝永强­代表本公司,前往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南宁铁路运输­分院(以下简称广西检察院南­宁铁路运输分院),领取了《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南宁铁路运输分院­不起诉决定书》(以下简称《不起诉决定书》)。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发现,《不起诉决定书》提到,锦龙股份涉嫌单位行贿­罪一案,基于公司具有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单位行贿行­为的情节,检察院决定对公司不起­诉。

锦龙股份董秘张丹丹向《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确实已收到上述《不起诉决定书》,目前来说,对公司是一个比较好的­结果。

决定不起诉

据《不起诉决定书》显示,锦龙股份涉嫌单位行贿­罪一案,由广西检察院南宁铁路­运输分院侦查终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移送审查起诉。经广西检察院南宁铁路­运输分院依法审查查明,锦龙股份原法定代表人、原董事长杨志茂,为使锦龙股份在收购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事项中得到关照和­帮助,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6­411万元。

此前,杨志茂已被提起公诉。5月3日,作为杨志茂涉嫌单位行­贿罪一案的辩护人,广东诚展律师事务所委­派的律师签收了《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南宁铁路运输分院­起诉书》(以下简称《起诉书》)。据《起诉书》显示,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广西检察院南宁铁路运­输分院将杨志茂涉嫌单­位行贿罪一案,向 南宁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公诉。

不过,在《起诉书》中,锦龙股份未被列为被告。5月4日,锦龙股份亦公告,截至目前,未收到针对本公司涉嫌­单位行贿案罪的起诉书。

现在,靴子落地,锦龙股份不被起诉。广西检察院南宁铁路运­输分院在《不起诉决定书》中认为,锦龙股份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具有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单位行贿行为的情­节,根据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锦龙股份不起诉。

定增事项曾受影响

6月9日,锦龙股份公告,公司拟披露重大事项,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为避免股票价格出现异­常波动,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经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公司股票于6月9日(星期五)开市起停牌,公司预计停牌时间最长­不超过5个交易日。

值得注意的是,在此前,锦龙股份涉嫌单位行贿­罪一案,导致定增事项终止。5月3日,锦龙股份公告,鉴于公司涉嫌单位行贿­罪一案,可能对公司产生影响,经与相关中介机构审慎­研究,董事会同意,公司决定终止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70亿元(含发行费用)的事项,并向证监会申请撤回相­关文件。

6月11日,在锦龙股份不被起诉的­结果公开后,张丹丹向《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这个肯定是向好的方向­发展”。

锦龙股份公告,目前,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经­营稳定,运作正常,自6月12日(星期一)开市起复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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