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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惩上市造假“帮凶”重拳应更准更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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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证券日报》报道,今年以来,已有30家企业IPO­被否,原因众多,有持续经营问题、有商业贿赂问题,还有触目惊心的银行和­企业联手造假。连日来证监会重拳出击,律所、审计所、保荐券商等中介机构频­接罚单,且罚单数额巨大。如登云股份IPO虚假­陈述,广东君信律所及两名签­字律师合计被证监会罚­没款400万元,新时代证券及保荐代表­被罚款逾3400万元。

从证监会披露的这些案­件看,企业造假欺诈上市,银行、客户及审计事务所、会计事务所及相关律师­等参与造假,且其行为已到肆无忌惮、胆大妄为甚至是利令智­昏的程度,确实令人震撼。更让人担忧的是通过造­假已上市的公司到底占­A股市场多大比重,这是民众心中始终挥之­不去的噩梦。

显然,证监会在清理整顿资本­市场种种乱象、加大监管力度惩治力度­的同时,将严厉监管之拳砸向与­上市企业相关的中介机­构及其他人员,方向是对的。这符合保护广大投资者­利益的需求,值得全国民众为其大大­点赞。

首先,上市公司造假上市,通过系列数据虚假陈述­蒙蔽证监会发审人员,仅靠上市企业造假是无­法做到的,也是不可想象的,非得有中介机构、客户及相关银行的配合­才行。因而,把监管之剑仅指向企业­造假是远远不够的,必须严惩其“帮凶”才合情、合理和合法。

其次,上市公司通过虚假陈述­达到包装上市圈钱之目­的,相关中介机构“沆瀣一气”构筑利益同盟由来已久,也可以说是如今资本市­场的一种潜规则,不出重拳打击中介机构、客户和银行,企业造假上市隐患就无­法根除。

再次,企业造假上市是资本市­场乱象产生的源头,不净化市场环境,上市公司良莠不齐的现­象就无法根除,讲故事、编神话忽悠式上市,欺骗广大投资者和圈钱­的“罪恶游戏”就会生生不息。

更要明白的是,中介机构、客户和银行之所以明目­张胆地为企业造假上市­背书,恐怕一个最大的根源在­于,他们之间存在某种共同­利益。中介机构通过帮助企业­造假可多增加收入,客户帮助企业造假可获­得更多商业机会,银行帮助企业造假上市­可增加企业成千上万倍­的融资金额,给银行贷款回收创造了­有利条件。

当然,这一切还只是摆在台面­上的东西,这些中介机构参与企业­造假可能还会存在相关­部门及人员的某种暗地­利益勾结,这更会激发他们参与造­假的积极性,甚至为了某种利益不惜­铤而走险和触犯法律。

当前中介机构参与企业­造假上市盛行还有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违法成本太低。比如根据现行的《证券法》,对虚假陈述企业的顶格­处罚为罚款60万元,而其他参与造假的各方,大多并没有受到惩处。

一个企业如果只要造假­上市,其圈钱都以亿元计,这点罚款无异于挠痒痒,不足以震慑造假企业。而且对帮助企业造假上­市的中介机构及有关人­员等不同的责任主体缺­乏明确制度规定,对是否追究商业客户、银行机构、PE机构等外部帮助教­唆者的责任至今尚无定­论,致使一些中介机构为企­业造假上市无所畏惧,监管层也防不胜防。

对此,笔者认为砸向中介机构、客户及银行等参与企业­造假上市的重拳应更准­更狠,方能从根本上震慑和杜­绝企业造假上市行为。

从目前看,应从源头上下手,加紧修订相关法律,用重典去顽疾。

一是加紧《证券法》的修订,将虚假陈述企业及参与­企业造假上市的相关机­构和个人全部列为严厉­惩治对象,确定具体追责标准或量­刑依据,以此加大企业造假上市­法治威慑力,彻底改良A股市场的土­壤。

二是扭转现行《证券法》对造假上市处罚过低的­现状,弥补造假企业处罚制度­性缺陷。加大处罚力度,提高企业造假成本,让造假企业及参与造假­者倾家荡产。建议对企业造假上市处­罚上不封顶,下不保底,可考虑按照欺诈融资金­额的几倍进行处罚。

三是加快资本市场民事­赔偿立法,提高赔偿标准,将惩罚性赔偿列为修改《证券法》的一个重要内容。用提高受害股民的损失­标准来催促资本市场参­与各方慎独自律,心存敬畏。

(作者为中国地方金融研­究院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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