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环药业与海特生物曾为同业竞争关系
2001~2005年期间,海特生物在起步阶段获得了四环药业源源不断的支持,两者的关联关系直到2009年5月5日才因监管部门的处罚决定书而暴露。
此外,记者注意到,两家公司在初始阶段的部分技术及产品有着高度的相似性。
四环药业自2001年重组后,公司主营业务主要产品为促肝细胞生长素、赛孚、胸腺肽和奥肝肽等,2002年的年报显示,公司上述三个产品销售金额分别为2015万元、2019万元、733万元、1073万元。
而据海特生物的招股书披露,在1998年~2003年期间,海特生物的主要产品为凝血酶、奥肝肽等药物产品的销售。直至现在,海特生物最新披露的招股书里仍有奥肝肽等相关产品。
相关学术资料显示,奥肝肽学名为注射用抗乙型肝炎转移因子,适应症为 治疗HBeAg和HBV- DNA阳性的慢性乙肝;促肝细胞生长素重要用于各种重型病毒性肝炎(急性、亚急性、慢性重症肝炎的早期或中期)的辅助治疗。
而记者注意到,四环系在重组中联建设之时,重组方曾承诺称:在四环药业完成重组并且主业转为生物医药的生产销售后,为了有利于本公司新业务的顺利发展,向四环药业承诺,四环投资及其控股子公司在任何时候都不从事公司已从事的业务,也不从事与公司所从事业务有竞争的业务。
而据招股书披露,四环投资曾是海特生物的股东,即2001年完成股份改制之时。
撇开四环系是否违反当初重组中联建设的承诺不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9年12月25日修正版)》第六十一条: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 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从事上述营业或者活动的,所得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根据《公司法》以及相关证券法规的规定,上市公司与重要股东之间应该做到业务、人员、财务、资产等多方面的独立。
2009年5月5日,证监会[2009]16号处罚决定显示,四环药业时任董事长陈军、时任董事李三鸿在海特生物任职。
值得一提的是,不只是哥哥陈军以及李三鸿曾在海特生物任职,海特生物董事长陈亚本人也曾多年担任四环药业控股股东四环投资的法定代表人,直至后来才变更为郭建子。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在助力海特生物发展的过程里,四环药业也因担保事项曾卷入诉讼纠纷中。如证监会处罚决定书披露:2006年,四环药业因 向海特生物提供担保引起诉讼。兴业银行武汉分行于2006年1月4日起诉,法院于2006年3月20日出具民事调解书,涉诉金额1500万元。
那么,当时作为上市公司的四环药业又为何要源源不断地为海特生物的发展提供帮助呢?考虑到四环药业隐瞒关联关系、两者高管职务之间的血缘关系,此种行为是否损害了当时四环药业中小股东的利益?
对此,《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邮件采访了海特生物,公司官方回应称:关于四环药业相关事项,据公开资料显示,证监会对四环药业信息披露违规调查已经结束,并已对相关人员进行处罚。公司董事、高管及其他员工均未有因此事受到处罚的情形,并且董事长陈亚未曾在四环药业担任过任何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