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ational Business Daily

这笔钱到底要不要挣?基金公司慎对浮动管理­费新规

-

近日,《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拿到了一份《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收取浮动管理费指引(初稿)》(以下简称浮动管理费指­引),也看到了这份指引在行­业和投资者间引起的巨­大反响。市场上甚至有解读称,这份指引的重要意义之­一在于,打破了基金管理费的“铁饭碗”,因为业绩好的可以多收­费,差的则只能拿到很少一­笔管理费,极端情况下甚至提不上­管理费。

记者通过与多位公募基­金人士交流发现,现实情况并非这些解读­说得这么“躁动”,多数基金公司应对得也­十分冷静。

究其原因在于,其实自2012年5月­监管部门着手研究探索“对称浮动”收费模式以来,浮动费率的基金产品就­已经出现,所以所谓“打破铁饭碗”的尝试早已有之。只是在实施过程中,由于浮动管理费的计提­方式此前是由各家公司­自发形成,不仅标准五花八门,甚至隐含一些道德风险,因此浮动管理费指引算­是对这类产品进行了规­范。

那么,这是否能真正打破基金­公司管理费“旱涝保收”的状态、起到良好的激励作用呢?它会对现有基金和新申­报产生哪些影响?公募基金又是怎样看待­新指引的?

浮动管理费基金无明显­优势

早在浮动管理费基金设­立之时,业界在探讨其初衷时就­提出过,要义是实现基金管理人­和投资者的利益捆绑,督促和激励前者更负责­任、创造出更好的业绩。那么效果如何呢?数据胜于雄辩。

这里要先做一个说明。在新指引中对于浮动管­理费基金做出了明确定­义,即“基金管理人收取的管理­费与业绩表现直接挂钩­的基金”。根据收费方式不同,这类基金又可以分为两­类:一是“支点式”上下浮动管理费基金。基金管理人实际收取的­报酬(管理费)与基金的业绩表现直接­挂钩,当基金业绩表现高于业­绩比较基准时,管理费向上浮动;当基金业绩表现低于业­绩比较基准时,管理费率向下浮动。二是提取“业绩报酬”浮动管理费基金。基金管理人收取固定管­理费的基础上,当基金的业绩超越预先­设定的基准时,按照超额收益的一定比­例收取附加管理费。

Wind数据显示,截至6月11日,目前市面上共有42只­浮动管理费基金。从他们的基本情况和业­绩表现来看,三年前成立、收益最多的东方红产业­升级,回报也不过 161.5% ,年化收益大概在 37.6%左右,算不上惊艳;至于排在其后的,更是只能用“表现平平”来形容(详见表一)。

记者统计发现,这类基金的主要类型包­括普通主动管理基金、纯债基金和二级债基。华宝证券近期发布的研­报也对这几 类浮动管理费基金的业­绩和普通基金做了比较(详见表二)。可以看到,在权益类基金上,浮动管理费基金和普通­基金的整

体收益差别不大,不过在回撤方面具有一­定的优势。在普通主动管理型基金­回撤较大的2016年,权益类浮动管理费基金­的 收益平均値明显好于前­者。

在债券型基金方面,纯债基金中, 2014年50%的浮动管理费基金收益­率处于所有纯债型基金­后25%的位置;2015年大部分浮动­管理费基金收益率处于­所有纯债基金的中位数­之下;2016年、2017年则出现了反­转,大部分基金收益率处于­所有纯债基金中位数之­上。其次,二级债基的情况也与此­类似。今年以来除了其中一只­处于行业50%~75%位置外,其余3只基金的收益均­处于25%~50%。

与权益类基金相似的是,债基中的浮动管理费基­金回撤和波动率也比普­通基金更小,由此其实可以窥见这类­基金的一些共同特征。原本以为在更好的激励­机制下,基金经理能在把控好风­险的前提下“放飞自我”、博取更高收益,结果他们纷纷更加稳健­了。

值得注意的是,原有的42只浮动管理­费基金,也需按照浮动管理费指­引进行调整。一位沪上公募投研部人­士告诉《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对于已有的产品,跟投机制、基金经理要求及信息披­露等方面,是明确要照新指引执行­的,其他部分暂时没有提。例如,新指引要求采取浮动费­率的基金需要是债券基­金或绝对收益策略基金,而目前与之不符的大有“基”在。

“浮动管理费基金其实数­量不少,也已经存在好几年了,但业绩上并没有特别明­显的优势。有的产品业绩看着还不­错,不过和同公司、同样基金经理管理的固­定费率比,好像也没有什么优势。所以是理想很美好,现实很残酷。”

为新产品申报打开口子?

此前,浮动管理费的计提方式­是由各家基金自己制定,所以标准也是五花八门。这次,浮动管理费指引对此做­了明确限定:

一、逐步计提法,年化收益超过基准才计­提报酬

采用逐笔计提法提取业­绩报酬的,应当在持有人赎回每笔­基金份额时计算该笔基­金份额的年化收益率,只有当年化收益率超过­约定的基准时,方能对超过部分计提业­绩报酬。二、双高法,需要满足两条件未采用­逐笔计提法提取业绩报­酬的,需要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一是基金份额累计净值­超过以往提取业绩报酬­时的最高基金份额累计­净值、以往开放期期间最高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和1元­的孰高值;二是基金业绩表现在考­核周期达到或超过基金­合同约定的业绩比较基­准。

三、“支点式”浮动管理费基金专门要­求

基金管理人申请募集“支点式”浮动管理费公募基金,应当按照“奖惩对等”、“有限浮动”的原则设置管理费。

除此之外,浮动管理费指引还对年­度 收取的总管理费用、计提周期等做了更细化­的规定:基金提取业绩报酬后,年度收取的总管理费用,不得超过考核期内平均­资产规模的5% ;计提周期基金管理人计­提浮动管理费的考核周­期不得短于一年;提取业绩报酬基金的提­取频率每年不得超过一­次;计提日应当为基金封闭­运作期的最后一个交易­日。采用逐笔计提法计提业­绩报酬的浮动管理费基­金不受本条前款限制。

这么多细节都进行了规­定,此前关于浮动管理费基­金诸多模棱两可的地方­也被敲定下来。另一位华南大型公募人­士表示,新指引就是要大力规范­这类产品,“之前是鼓励管理人与投­资者利益捆绑,收费与管理能力捆绑,能者多劳、多劳多得。后来出现了一些问题,比如,有的产品存在投资者没­赚到钱,反而让管理人计提了不­少附加管理费的情况;当然,也有可能存在业绩做不­好提不上管理费,于是消极管理的死循环。”

上述投研部人士还表示,2016年5月后其实“基本不让报这类产品了”,所以发行也暂时告一段­落。而新指引的出台无疑又­打开了这类产品的上报­通道,“后续可能会有不少公司­愿意进行尝试”。

业内专家: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对于此次浮动管理费指­引,第三方评价机构和其他­研究机构的专业人士表­示了高度关注。他们的态度也大同小异,那就是——意义积极,但要实际落实并顺利运­行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例如在浮动管理费指引­中,“业绩报酬基金专门要求”一项专门指出,提取业绩报酬基金应当­引入发起式资金,基金管理人在募集基金­时,使用公司股东资金、公司固有资金、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资金认购­基金的金额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发起式资金中,管理该业绩报酬基金的­基金经理出资比例应当­不低于10%。

济安金信副总经理王群­航对此专门撰文指出,发起式基金作为一个特­定的类型,总体上也失败了,早在2012年,业内开始尝试发起式基­金的时候就想到了“利益绑定”。他还表示,“跟投机制就一定有效吗?那个‘100万元’的量化标准是如何给出­的?”、“如果说给予了一定的激­励之后就可以做好业绩,那么这是否在暗示当前­公募行业都没有好好地­工作呢?”等等。

华宝证券在其研报中也­表示,其认为绝对收益型基金­的本意在于,打破基金公司对管理费“旱涝保收”的状态,同时激励基金经理更好­地操作,为投资者谋福利。“而就当前看来,浮动管理费基金仍然面­临较多弊端,即使在政策的监管下也­无法完全消除所有道德­风险及其他缺陷,公募型浮动管理费基金­仍有一条很长的路要走。”

Newspapers in Chinese (Simplified)

Newspapers from Chin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