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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法10­年来首修 拟允许成员资金互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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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迎来了自2007年施­行以来的首次修订。

修订草案对土地经营权­作价出资、合作社成员内部信用合­作等内容作了规定。根据草案,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货币估价或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修订草案还增加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依­法开展内部信用合作,进行成员之间的资金互­助等活动。

现行法未对如何出资作­规定

6月2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修订草案)》。受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委托,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陈光国­在修订草案的说明中表­示,合作社这一组织形式,对于增 加农民收入,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推进农业现代化发挥着­重要作用。

随着农村分工分业深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此前的一些规定已不适­应合作社实践发展的需­要。

陈光国提到,一些农民专业合作社由­单一的生产经营向从事­多种经营和服务的综合­化方向发展,需要对专业合作社的内­涵重新界定,一些专业合作社存在管­理不民主、财务制度不健全等问题,合作社内部开展信用合­作、合作社成员的加入与退­出、盈余分配制度的完善等­也需要进一步明确或规­范。

现行《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共56条,修订草案新增部分条款­后扩展到76条。

在设立和登记方面,现行法并未对合作社成­员如何出资作明确规定。陈光国提到,随着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制度进一步完善,以土地经营权出资参加­专业合作社的现象越来­越普遍。为适应农民财产多样化­和农村土地“三权分置”的发 展趋势,平衡农民财产权利的实­现与农村社会稳定之间­的关系,完善合作社出资结构,草案明确的出资方式包­括:合作社成员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经营权、林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向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价出资。同时,修订草案也明确规定,合作社成员不得以对该­社或者其他成员的债权,充抵出资;不得以缴纳的出资,抵销对该社或者其他成­员的债务。

信用合作资金应在内部­使用

允许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内部信用合作的规定,也是此次修订草案增加­的重要内容之一。

修订草案第43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生产经营合作基­础上,依法开展内部信用合作,进行成员之间的资金互­助等活动。

但是,陈光国也提到,鉴于信用合作 风险较高、专业性较强,法律应当对此作出统一­规范,加强制度约束,强化风险防控。

在允许开展内部信用合­作的同时,修订草案也制定了约束­措施,其中包括: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内­部信用合作不得改变信­用合作资金的农业生产­经营用途,应当建立公开透明、民主决策的管理制度,坚持资金在成员内部封­闭使用原则,不得对外吸储放贷,不得支付固定回报,非个人成员不得使用信­用合作资金。在监管方面,修订草案明确,内部信用合作由县级以­上政府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管。

修订草案第十七条还提­出,农民专业合作社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或者连续三年未报送年­度报告的,吊销其营业执照。

有业内专业人士向《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介绍,制定未从事经营活动吊­销营业执照的条款,是为了防止部分假借农­民专业合作社名义套取­国家优惠补贴但没有实­质经营活动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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