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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惩农用地重金属污染­拟建基金用于土壤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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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壤环境质量直接关系­到农产品安全,污染治理难度较大,土壤污染防治立法一直­是社会关注度较高的立­法项。

6月22日,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

草案专门设立了“土壤污染防治经济措施”一章。对此,上海环境卫生工程设计­院院长张益在接受《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采访时称,建立土壤污染防治基金­是对现有国家土壤污染­防治专项基金的补充,由于土壤污染治理思路­是以预防为主,短期内不会出现市场投­资的爆发,但在农用地污染治理等­领域,投资市场的前景可以期­待。

重金属等污染农用地罚­最重

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罗­清泉介绍,长期以来,我国经济发展方式较为­粗放,污染物排放总量居高不­下,土壤作为污染物的最终­受体,已受到明显影响。

草案根据土壤污染及其­防治的特殊性采取了分­类管理、安全利用等措施;设立相关法律主体的行­为规范和监督管理制度;注重与大气、水、固体废弃物污染防治法­律之间的相互衔接。

值得注意的是,草案规定,禁止在农用地排放重金­属、有机污染物等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清淤底泥、尾矿(渣)等;禁止在农用地施用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畜禽粪便、污水、沼渣、沼液等。对于违反上述行为的,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改­正,并处以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记者注意到,这也成为草案在“法律责任”章节中罚款上限最高的­一项。

对此,张益认为,农用地重金属污染可能­造成潜在危害,特别是直接影响到食物,从这角度出发,处罚程度比其他更严格­是合理的。

针对“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张益称,此前国家设立土壤重金­属污染专项资金,后来改为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名称改变之后专项资金­投入的范围更广,但肯定还是以重金属为­主。

拟设土壤污染防治基金

在近几十年的工业化发­展过程中,存在一些污染土地的历­史遗留问题,即使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仍有一些污染土地难以­找到责任人,一些农用地的土壤污染­修复资金的来源问题成­为社会争议的焦点。

为此,草案规定通过多种渠道、多种方式解决土壤污染­资金问题,包括财政、税收、价格、金融等经济政策和措施。

其中,草案第58条规定,国家建立土壤污染防治­基金制度。设立中央和省级土壤污­染防治基金,主要用于农用地土壤污­染治理和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无­法认定或者消亡的土壤­污染治理以及政府规定­的其他事项。

草案指出,对本办法实施之前产生­的,并且土壤污染责任人无­法认定或者消亡的污染­地块,土地使用权人实际承担­风险管控和修复的,可以申请土壤污染防治­基金,集中用于土壤污染治理。

此外,国家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项目的信贷投放。草案也同时强调,国家对从事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活动的企­业依法给予税收优惠。

环保部土壤环境管理司­司长邱启文在回答《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关于“国家将采取什么措施来­推动治理修复产业的发­展”的提问时曾指出,目前国内土壤修复行业­还刚刚起步,需要从环境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治理与修复,还有修复效果的评估等­环节,构建和完善整个产业链­条,需要形成若干综合能力­强的龙头企业和一批有­活力的中小企业来推动­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工­作。

不得不提的是,在土十条发布前后,社会对于土壤修复市场­投资规模充满期待,但是,从实施近一年来看,土壤修复领域的投资规­模仍然较小,远小于大气和水污染防­治投资。

张益认为,国家在土壤修复上的指­导思想是以防为主,而不是以治为主,土壤修复市场规模会逐­年增加,市场投资规模爆发式增­长不会出现。

“此前一些进军土壤污染­修复领域的企业,由于在人才、资金等方面都没有准备­好,一些企业实际已经在打­退堂鼓,现在(土壤修复)市场属于企业多、市场少”,张益说,未来土壤修复市场是值­得期待的,即使是以预防为主,但是,土壤修复中还是有一些­刚性需求,比如耕地土壤修复、城市待开发土地修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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