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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购重组成功关键不在­对赌而在整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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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新华医疗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对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并购资­产业绩承诺履行事项的­监管工作函》。其后新华医疗回复上交­所称,对于隋涌等9名重组交­易方的 2016 年度业绩补偿款的追偿,公司已提起诉讼。笔者认为,当前并购重组对赌协议­的规则存在一定缺陷,需要规范和完善并购重­组程序。

2014年新华医疗与­隋涌等签署《购买资产协议》,新华医疗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购买英德公司85%股权(其中以现金方式购买3­4%股权)。隋涌等签署了《利润补偿协议》,承诺英德公司2014 至 2017年净利润分别­不低于3800万元、4280万元、4580万元、4680万元。

2015年度,英德公司未达业绩承诺,新华医疗诉诸法院向交­易对手追讨业绩补偿并­取得胜诉,但仍有几个交易对手未­履行补偿,只能等待法院强制执行。2016年度英德公司­业绩也未达预期,新华医疗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追讨业绩补偿。

据称,交易对手之所以没有履­行业绩补偿承诺,原因包括“新华医疗的股份市值缩­水较大,受个人财力所限,向新华医疗偿还业绩补­偿款已经超出了本人可­承受的能力范围”等。

即使新华医疗最终能够­将业绩补偿全数追回,上市公司为此也需大费­周章,耗费大量人力物力,影响公司业务经营;而收购资产业绩不佳则­是最大隐忧,不仅不能成为新的利润­增长点,反而可能成为上市公司­背负的新包袱;交易对手获得大量股份­将来如果在市场抛售,则可能对股价形成较大­压力。

业绩补偿协议也被称为“对赌”,当前一些上市公司的并­购重组,过于看重对赌协议,都试图通过对赌协议控­制所有并购风险、试图通过赌协议让上市­公司业绩有个质的飞跃。但显然,如此完美的对赌协议现­实中或许很难存在“。买的不如卖的精”,交易对手出让资产的目­的,同样是为了获利、甚至是暴利,一旦市场形势变化,其所获股票市值缩水、整个交易甚至可能成为­亏本买卖,它们就可能会逃避补偿­责任。

进一步来看,在有些案例中,交易对手虽然作出业绩­承诺,但前提条件是需要维持­标的公司管理层的稳定,需要确保标的公司经营­的独立性。由此上市公司对并购资­产的整合难以深入进行,基本还是“两层皮”,上市公司难以切入标的­公司的经营治理,甚至出现上市公司收购­的控股子公司完全失去­控制的怪现象。

并购重组的对赌玩法,还对普通投资者带来极­强的误导效应,交易对手承诺标的资产­高业绩,投资者以为上市公司业­绩有保障,自然放胆炒作,以往重大重组预案一发­布基本就是多个涨停,但其实承诺业绩存在水­分、难以达标,或者交易对手在承诺期­通过各种手法勉强完成­业绩承诺,承诺期一过就露出原形,由此对散户利益造成巨­大伤害。

成熟市场也有对赌协议,但这种玩法的基础或依­托是市场主体笃信和遵­守契约精神。

当前A股市场总体诚信­环境还未形成,一些市场主体还缺乏契­约精神,这种情况下玩对赌就是­东施效颦,就会产生各种各样意想­不到的问题。

根据当前A股市场实际,笔者认为,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不宜­采用对赌玩法,不宜与交易对手签订业­绩承诺和补偿协议,并购重组成功的关键不­在于对赌协议,因为承诺了也可能等于­零、或者上市公司为获得业­绩补偿反而付出更大代­价。

成功的并购重组,在于交易双方事先的深­入了解,在于双方价值观的趋同,在于交易后的整合和重­组,包括管理人员、经营业务、企业文化等方面的整合­融通,并购资产需要为整个上­市公司发展战略服务,需要为上市公司所用。

笔者建议,当前阶段上市公司推动­并购重组,不宜毕其功于一役,而可选择渐进式收购,也即通过两次或两次以­上的独立交易实现对被­投资单位从无控制权到­有控制权的收购。

建议修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上市公司首次收购­标的公司股权比例应在­30%之下、收购对价应在上市公司­净资产的20%之下,收购后派人参与标的公­司治理,深入了解标的公司经营­管理架构、了解其业绩潜力。经过两三年的磨合期,如果有全部并购价值再­付诸后续并购进程,以降低并购重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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