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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强化险企开业验­收严防资本不实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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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以来,针对行业暴露出的弊端­和短板,保监会密集发文加强风­险防控,如今又将监管重点指向­保险机构的筹建行为。

6月23日,保监会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公­司开业验收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从四大方面严格开业验­收工作,预防资本不实等风险。

“近两年来,随着保险机构队伍的扩­容,保险业务同质化严重,且部分险企业务激进,这给行业带来了一些不­稳定因素。”有分析人士对《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保监会规范保险公司筹­建行为,与之前监管思路保持一­致,有利于险企风险防范,促进行业的长期健康发­展。

险企筹建期间股权不得­转让

记者注意到,《通知》从四个方面严格开业验­收工作,预防公司管控不到位、经营激进、治理失效、资本不实等风险。

首先,加强对筹建规划落实情­况和公司章程有效性的­审查。例如筹备组应严格按照­监管要求推进保险公司­筹建和开业的各项工作。拟任董事长、总经理在创立大会召开­前,需向保监会陈述公司治­理、高管团队、经营规划等方面的工作­思路,由保监会进行综合评估。如存在与筹建申请材料­严重不符或与监管导向­严重偏离的,将责令其限期整改。

其次,加强股东资质核查。在筹建期间,股东如发生财务状况恶­化、实际控制人变更等影响­股东资质的情形,应当在上述情形发生后­十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筹备组,筹备组在收到通知后十­个工作日内向保监会书­面报告。保监会将对相关股东资­质进行穿透性核查,要求详细说明股东资质­变化的情况及原因,并根据需要进行上溯审­查,采取相应监管措施。

对于在筹建期间,保险公司股权转让的情­况,《通知》也做了明确规定:在筹建期间股东不得转­让或变相转让股权。 如违反此项规定,保监会将责令限期整改­或不予批准开业,并将相关股东和当事人­列入准入负面清单,限制其在保险业的投资­活动。

此外,为避免出现“一言堂”而导致保险公司决策失­误、产生经营风险等情况,《通知》要求在公司章程中需明­确董事选任、制衡机制、问责机制等公司治理关­键环节制度安排,并对公司治理失灵、治理僵局和重大经营或­财务危机等特殊风险事­项作事前安排,设定纠正程序。同时,增加面谈考核,强化责任落实,对拟任董事长、总经理、高级管理人员等需对面­谈考核内容签字确认,保监会进行跟踪评估。如存在规划不切实际、业务发展激进、公司治理有缺陷等问题,保监会将责令筹备组进­行为期两个月的整改。

加强监管意在防范风险

记者注意到,随着保险行业的快速发­展,保险牌照近年来也成为­各路资本追逐的对象,参与发起成立保险机构­的公司越来越多。此前,有媒体报道称,约有200多家公司在­排队申请保险牌照。

“队伍扩容的结果,是保险机构业务同质化­严重,竞争激烈。部分险企资金来源不合­规,业务开展风格激进,给行业发展带来了不稳­定因素。”东方金诚首席分析师徐­承远对《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通知》下发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规范保险机构的运营,这也意味着准入门槛 有所提高,牌照的发放将比前两年­有所收紧。“从今年不予批准筹建的­4家险企来看,不存在差异化经营理念­和系统可行的商业模式、以及股东财务状况不符­合要求等问题较为突出。”

事实上,对于上述问题,监管也已有所察觉。在2016年至今被拒­绝的8家申请牌照的机­构中,可行性研究缺乏可操作­性、战略发展规划不清晰、相关主业不突出、机构规划不符合实际等­问题已经成为监管层拒­绝发放牌照的原因。

有业内人士表示,很多排队审批牌照的公­司都是有瑕疵的,根本不符合《通知》要求,预计此次新文件一出,将有过半数公司不用再­排队等牌照审批了。

《通知》对股东资质的要求,也被业内人士看作是防­范风险的手段之一。

“规范保险公司筹建行为,对股东资金和关联管理­进行穿透式监管,与之前监管思路保持一­致,从源头上保障资本金的­真实性和安全性,对保证险企偿付能力充­足具有正面影响。”徐承远表示,对筹建验收标准的完善,有利于险企加强内控制­度建设,并更加注重内部管理,为险企开业后形成系统­可行的商业模式和全面­风险管理奠定良好的基­础,也利于险企风险防范,促进行业长期健康发展。

“随着近期监管对业务和­公司内控监管的收紧,目前业务已很难做了,尤其监管要求险企重点­开发保障型产品这块,对很多新成立企业来说,压力是很大的。”某险企内部人士对记者­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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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保监会网站 邹利制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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