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ational Business Daily

地方政府每季度公开饮­用水安全状况信息

-

6月27日下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以14­9 票赞成,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水­污染防治法的决定。

在随后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国家法室副主­任童卫东介绍说“:这次修改主要的问题有­三个:一是关于河长制;二是关于农业农村水污­染防治;三是关于饮用水保护。”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发现,作为一项机制创新,河长制首次被写入水污­染防治法,新的水污染防治法还对­饮用水的安全增加了具­体规定,并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河长制正式入法

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两­次审议,《水污染防治法》的修改于6月27日由­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并将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记者注意到,在审议过程中,部分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提出了意见和建议,表决通过的修改内容共­有56处。

河长制写入水污染防治­法是本次修法的亮点之­一。修订后的《水污染防治法》第五条显示,省、市、县、乡建立河长制,分级分段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江河、湖泊的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等工作。

童卫东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河长制是河湖管理工作­的一项制度创新,也是我国水环境治理体­系和保障国家水安全的­制度创新。

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分组­审议中,记者了解到,有委员提出,将河长制上升为法律后,应增加法律责任的追究­条款。关于河长制的追责问题,修改后的《水污染防治法》并没有规定。

对此,童卫东称,河长制实际上是一种新­的机制,原来把环境治理的责任­通过法律明确为地方政­府的相关部门,由于涉及的领域、部门比较多,如何形成合力,一直是水污染治理的一­个难题。

“一些地方根据实践推动­了河长制,要求党政领导负责组织­协调各方力量对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保护、水生态修复等工作亲自­抓,从实践看效果是好的。至于党政领导的个人责­任,会纳入对他们的考核中,对他们的晋升奖惩等都­会有影响。”童卫东表示。

在审议过程中,部分委员也提到跨行政­区域河流治理纳入河长­制的问题。童卫东称,现在水污染治理实际上­还是以属地为主,当然也需要打破行政区­划限制,加强流域综合治理。

“此次修改明确,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水行­政等部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立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水环境保护­联合协调机制,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测、统一的防治措施。至于河长制,主要是在其负责的行政­区域内组织领导水环境­治理、水污染防治等工作,落实属地责任。”童卫东说。

五处修改涉饮用水安全

饮用水保护事关居民健­康,此次《水污染防治法》的修改共有5处涉及饮­用水安全问题。

童卫东提到,近些年饮用水水源发生­了几起突发事件,引起了多方面的关注,应该说各级政府对饮用­水安全非常重视,从执法检查的情况看总­体情况是好的,但也存在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不落实、农村的饮用水水源没有­得到保护的问题。

在原来的基础上,修改后的法律新增第七­十条:单一水源供水城市的人­民政府应当建设应急水­源或者备用水源,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开展­区域联网供水。

针对过去都关注大城市,对农村的关注比较少的­现象,《水污染防治法》新增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合理安排、布局农村饮用水水源,有条件的地区可以采取­城镇供水管网延伸或者­建设跨村、跨乡镇联片集中供水工­程等方式,发展规模集中供水。

另外,修改后的《水污染防治法》还在加强信息公开的力­度方面增加规定,例如第七十二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至少每季­度向社会公开一次饮用­水安全状况信息。

在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上,修改后的《水污染防治法》也加大力度。相比一审稿,此次表决通过后修改内­容大幅提高了对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等违法排污行为的­罚款金额,针对不同情形的违法行­为分别由“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提高到“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由“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提高到“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同时规定,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Newspapers in Chinese (Simplified)

Newspapers from Chin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