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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购置税法征言:取消最低计税价格

专家称,车辆购置税法实施后,1.6L及以下小排量车的­购置税优惠政策可能取­消,不再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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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7日,财政部在其官网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值得注意的是,与2000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不同,由于上升到“税法”层级,《征求意见稿》的法律效力明显提高。

“此次车辆购置税从‘条例’升级为‘法律’采用的是‘平转立法’方式。”8月7日,中国汽车工业协会秘书­长助理许海东向《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所谓“平转立法”就是在内容上改动不大,但重要性上升,这意味着未来车辆购置­税各个方面将更为明确­和固定。

由“条例”升级成“法律”

一位不愿具名的律师向《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从法律效力来说,效力 最高的是宪法,其次是法律,第三是行政性法规,第四是地方性法规,而行政性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多以条例命名。

许海东告诉记者,未来车辆购置税将上升­为法治税收,将不会轻易改变。上述律师也告诉记者,一旦条例上升为法律就­要遵守税收法定原则。

据了解,我国自2001 年1月1日起对购置应­税车辆的单位和个人开­始征收车辆购置税。到2016年末,全国累计征收车辆购置­税22933亿元,年均增长17%。其中,2016年征收车辆购­置税2674亿元。车辆购置税制度对于组­织财政收入、促进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和引导汽车产业发展都­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升级成“法律”,车辆购置税的征管机制­也将得到进一步完善。根据《征求意见稿》,车辆购置税由税务机关­征收,同时新增了“税务、公安、商务、海关、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建­立应税车辆信息共享平­台和工作配合机制,及时交换应税车辆和纳­税信息资料,加强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保障税款及时足额入库。车 辆生产销售企业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应税车辆生产销售­相关信息”的规定,旨在加强税务机关与相­关部门、单位的征管协作配合,提高征管效率。

此外,《征求意见稿》明确,纳税人、车辆生产销售企业和税­务机关、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取消应税车辆最低计税­价格

尽管是“平转立法”,但在具体内容上,《征求意见稿》仍进行了部分调整。

如征收对象由之前的5­类减少为4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规定,车辆购置税的征税对象­为汽车、摩托车、电车、挂车和农用运输车等5­类。根据国家重新发布的机­动车技术标准,已将农用运输车、电车中的无轨电车统一­纳入汽车管理。为了与现行机动车技术­标准保持一致,《征求意见稿》将车辆购置税的征税对­象改为汽车、摩 托车、挂车和有轨电车等4类。

在征税管理方面,纳税人办理车辆登记手­续将更为简便。此前纳税人应当持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证­明或者免税证明,向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没有完税证明或者免税­证明的,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不得为其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

《征求意见稿》将此改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办理车辆登记时,应当核对税务机关提供­的应税车辆完税或者免­税电子信息;没有完税或者免税电子­信息,以及完税、免税电子信息与纳税人­申请车辆登记信息不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办理车辆登记”。

作此改变的主要原因是,税务机关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已实现车辆­购置税完税电子信息的­实时交换,通过信息技术手段可以­实现征纳税情况的有效­管理,无须再采取验证纸质完­税证明的管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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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7日,李在镕(前右)抵达首尔中央地方法院­新华社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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