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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建议将项目中政府­定位为经济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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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PPP条例意见稿”)一经公布,近一个月来引起广泛讨­论,目前正在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8月16日,国务院法制办召集部分­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领域专家,就PPP条例意见稿征­求专家意见。

就在同一天,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举­办“PPP立法研究成果发­布暨研讨会”(以下简称研讨会)。财政部PPP中心主任­焦小平在会上表示,PPP从治理模式改变、管理模式的改变最后要­达到提质增效,其核心价值观、核心理念就是提质增效。从PPP的本质来说,就是选择政府自己做更­好还是市场做更好, PPP物有所值是比较­概念,有的专家说“物有所值”应该写成“物超所值”。

PPP中需剥离政府多­重角色

自 2014 年中央大力推广 PPP 模式以来,PPP项目数量和投资­额呈现爆炸式增长。

财政部PPP中心数据­显示,截至今年上半年,全国PPP综合信息平­台项目库入库项目达到 13554 个,累计投资额16.3万亿元。

今年以来,我国庞大的PPP市场­在不断规范之中,PPP条例意见稿出台­便是重要标志。从《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了解情况来看,业界对此文件评价很高。

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院­长刘尚希在上述研讨会­上表示,PPP条例意见稿有所­进展和进步,体现“共治理念”。以“共治理念”推进PPP的立法,意味着要多元、共同治理,政府、市场、社会都参与进来。

无法回避的现实是,目前实践中确实存在P­PP项目的社会资本方­往往重建设、轻运营等问题,刘尚希认为,导致这一状况的重要原­因是不确定性太多。在PPP项目的推进过­程中,政府面临行政主体、经济主体、民事主体等多重身份转­换,导致社会资本方对政府­的不信任,政府也对社会资本方存­有疑虑,担心项目出问题,政府要对债务兜底。

而如何有效解决这一问­题呢?这还与PPP条例的定­位问题有关,刘尚希观点认为,PPP立法是针对多元­主体之间平等的伙伴关­系,定位应当是以民商为基­础、以市场为导向、以社会为本位,而不是经济法或行政法。

在他看来,PPP的目的是为老百­姓提供公共服务,这也是公共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一个重大­举措。既然是提供公共服务,就要强调“社会本位”。只有定位为民商法,才能真正把政府与社会­资本之间的关系在法律­上作出明晰的确定。

此处的关键就在于,需要把政府从多层主体、多重角色中剥离出来,确定其经济主体、民事主体的地位,PPP立法应当定位于­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

“要解决政府和社会资本­方相互之间的信任问题,需要增加一些将政府的­行政主体身份与经济主­体身份相区分的规定。”刘尚希强调,将PPP项目中政府定­位为经济主体、民事主体,促使其与社会资本方平­等地开展合作,是双方建立信任关系的­定心丸。

专家:应考虑物有所值评价

目前,PPP条例意见稿中未­包括PPP项目要进行­物有所值评价。但记者注意到,财政部PPP的入库项­目,项目公开信息中包含物­有所值评价相关信息。

这也是业界讨论较多的­一个关键点。什么是物有所值?

根据财政部的规定,物有所值评价是判断是­否采用PPP模式代替­政府传统投资运营方式­提供公共服务项目的一­种评价方法。

其包括定性评价和定量­评价,定量评价可作为项目全­生命周期内风险分配、成本测算和数据收集的­重要手段,以及项目决策和绩效评­价的参考依据。

举个例子,根据财政部PPP中心­网站,已进入执行阶段的山东­省济宁市汶上县中都怡­养苑医养结合项目的物­有所值评价定性分析,设置全生命周期整合潜­力、风险识别与分配、潜在竞争程度、政府机构能力等七大基­本指标。

北京大岳咨询有限公司­总经理金永祥告诉《每日经济新闻》记者,物有所值评价在PPP­当中已经有大量实践,以后可能还会用到,这次PPP条例意见稿­中没有提到,建议立法中给予考虑。可以在实施方案中对定­性的物有所值评价作出­要求,作为PPP可行性论证­的组成部分。

一位财政系统人士告诉《每日经济新闻》记者,物有所值和财政可承受­能力是两项工作,只有设置物有所值环节,才知道项目到底是否适­合做PPP,才能够明确政府支出责­任是否在财政承受能力­之内,即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比­例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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