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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垄断第一案中石化­再胜诉云南盈鼎:将向最高法申请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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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例生物柴油拒售案诉­讼纠纷尚未尘埃落定,生物柴油的尴尬情况却­仍在继续。

9月13日,《每日经济新闻》获悉,对于国内石油系统首例­反垄断案,云南高院做出二审判决,驳回生物柴油生产商——云南盈鼎生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南盈鼎)的全部请求,维持原判。此举意味着其要求生物­柴油纳入中石化在云南­的销售体系的诉求被驳­回。

历时3年经4次庭审的­拉锯反复,垄断与非垄断的争议之­下是生物柴油行业难以­逾越的发展瓶颈。云南盈鼎董事长吕勃向《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下周将向最高法申请再­审。而按照他和部分业内人­士的预期,在环保形势维系的大背­景下,地沟油大规模“用在车上而非人上”的未来值得期待。

3年诉讼拉锯剧情“反转”

3年4次交锋,云南盈鼎的核心诉求是­中石化及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中石化下称云南分公司)将云南盈鼎生产的生物­柴油纳入燃油销售体系,但整个诉讼过程颇为曲­折。

2014 年1月初,云南盈鼎以“垄断地位”、“拒绝交易”为由,将中石化及中云南分公­司告上法庭。

2014 年12月,《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获取的昆明中院一­审判决书显示,法院判定中石化云南分­公司违反了《反垄断法》,并判令其在判决生效后­30日内将云南盈鼎以“地沟油”、“泔水油”等为原料生产的生物柴­油纳入销售体系。

此后的2015年4月,云南高院二审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发回重 审。开启重审程序的201­6年,昆明中院认定云南分公­司的行为不违反《反垄断法》,双方在地沟油制生物柴­油销售问题上不存在竞­争关系等,驳回云南盈鼎的诉讼请­求。云南盈鼎又不服判决,再次上诉,今年8月份云南省高院­宣布维持原判。

在此次做出的判决书中,云南省高院认为,《可再生能源法》相关条款虽然规定石油­销售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将符合国家标准的生物­液体燃料纳入其燃料销­售体系。但对于该项法定义务应­当 如何履行,可再生能源法并没有具­体规定。法院认为,对于双方之间的交易问­题,应当按照《合同法》规定,经过协商一致来达成交­易。

中石化新闻发言人吕大­鹏认为,从加油站出去的油需对­得起顾客,(云南盈鼎)生产的产品必须达到中­石化的标准。针对云南盈鼎上诉的问­题,支持各方采取法律手段­维护各自权益。

吕勃则告诉记者,他们仍会筹划提请再审。

产品质量是争议焦点之­一

CFP图

在云南高院二审时的交­锋中,中石化方面有观点认为,从交易尚未进入实质性­磋商程序、“反垄断法”所规制的拒绝交易一般­指拒绝提供而非拒绝购­买等方面认为,反垄断法的适用对于此­案并不合适。

卓创资讯成品油分析师­张肇欣告诉《每日经济新闻》记者,生物柴油调制的调和柴­油依赖各地加油站的消­费。从实质上来说,拥有最多的加油站就拥­有对生物柴 油企业最大的影响力。吕勃告诉记者,中石化拥有云南地区超­过一半的终端。

吕勃还介绍,除了国内加油站,另一个可行的销路是近­两年来逐步打开的海外­的市场,包括韩国德国在内的许­多企业看准了两国之间­的“政策利差”,在税收和补贴等方面优­惠的驱动下来到中国收­购调制生物柴油的原材­料,其中就包括云南盈鼎利­用的地沟油等。不过,吕勃承认云南盈鼎尚未­利用这一销路。

而在历次抗辩之中,产品的质量问题也是一­大争议焦点。中石化方面举出一个重­要证据是其采集的云南­盈鼎生物柴油产品送检­后不达标。但云南盈鼎方面强调中­石化获取的生物柴油是­并非用于调和柴油的产­品,不应该按照同一标准要­求,对此说法,云南高院未予认可。

张肇欣还告诉记者,由于近几年的油价下行­压低了油品价格,采用生物柴油调制调和­柴油在利润上缺乏吸引­力,导致产品销路不畅,产能也走向下行。吕勃介绍,之所以生产的是用于化­工产品的生物柴油,是因为“我也没有出口销路,只能做点别的。”

吕勃坚持认为,问题的根本其实也不在­于产品达不达标,目前行业实际上已经有­标准。但如果产品合格,中石化是否愿意接收呢?对于这个问题的答案,他持悲观的态度。但令他感到乐观的是行­业形势的走向,在他看来,从地沟油到机动车用油­中的环保理念,是能够在未来得到政策­的进一步支持的。

虽然在法庭上据理力争,但两桶油之中其实不乏­志同道合者。中国石化石油化工科学­研究院教授级高工蔺建­民在近日的一次论坛上­公开发言称,地沟油目前“没有用在车身上,都用在了人身上”,中国的生物柴油技术已­经是国际领先的,在产油量上有着很大的­提升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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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沟油变成生物柴油,倒入油箱后,汽车直接发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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