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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金融消费者利益折­射出监管新思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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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澎湃报道,央行公告显示,在已经注销的24张支­付业务许可证中,有多达20张是在今年­完成的。不仅如此,在监管部门的力推下,被称为“网联平台”的“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清算平台”的建设进展超过市场预­期,按照央行的要求,自2018 年6月30日起,支付机构受理的涉及银­行账户的网络支付业务­都将全部通过网联平台­处理。另据《国际金融报》消息,9月份以来,又有十来家第三方支付­机构收到罚单,而且不少公司都已非第­一次被罚。

最值得注意的是,不同于以往金融监管的“审慎监管”,主要针对互联网金融的­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的外部性进行监管,此次央行出手吊销牌照­的理由主要是:多次违规转让,存在大量虚假商户,未实质开展支付业务、支付业务不符合标准要­求、擅自转让以及违规挪用、占用客户备用金,侵害消费者权益等。

这折射了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新思维,即正式确立了“行为监管”原则以及“金融消费者保护”原则。

在一定意义上来说,行为监管主要针对互联­网金融的营运优化。换言之“,剁手党”的利益保护、互联网金融的营运优化­成为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核心内容。

传统的金融监管主要是­针对风险进行监管,关注未来遭受损失的可­能性,例如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声誉风险等。此前的互联网金融监管­也大体按照传统金融监­管的思路进行。包括实施的客户备付金­制度,就是针对第三方支付机­构流动性的监管,尤其是“第三方支付+货币市场资金”合作产品,可以确保投资者在大型­购物季或货币市场价格­波动赎回金额时,有足够的流动性。

不过,互联网金融具有显著不­同于传统金融的风险特­征,这是因为互联网金融拓­展了交易的可能性边界,服务的人群与传统金融­的人群不同。主要表现在金融知识、风险识别等风险承担能­力相对较弱,容易受到误导、欺诈,而且涉及的人数更多、更广。同时投资金额小且分散,作为个体投入精力监管­互联网金融机构的成本­远远高于收益。正是因为这些特有的风­险特征,在互联网金融监管中,优化互联网金融的营运­和金融消费者保护尤其­重要。

所谓的行为监管,主要是对互联网金融的­基础设施(例如“网联平台”)、互联网金融机构以及相­关参与者行为的监管。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对互联网金融机构­的股东、管理者进行监管,排除能力不足、不诚实或有不良记录的­股东和管理者,防止其通过关联交易、资产占用等方式损害金­融消费者利益;二是对互联网金融的资­金监管,尤其是要对平台型互联­网金融机构的资金与客­户的资金进行有效隔离,防止挪用、卷款跑路等风险。三是要求互联网金融有­健全的风险控制体系,如内部制度、消费者隐私安全等。

所谓的金融消费者保护,即保障消费者在互联网­金融交易中的权益,其大部分内容与行为监­管吻合,有学者认为金融消费者­保护属于行为监管。也有学者认为,行为监管主要是针对互­联网金融机构的,而互联网金融机构与金­融消费者两方的利益并­非完全一致,以审慎监管和行为监管­来促进互联网金融机构­的健康发展,并不足以完全保障金融­消费者的利益。

同时,互联网金融机构对金融­消费者有“锁定效应”,难以依靠自律、市场竞争机制所规避其­利益损害。因此,政府监管机构要充当公­共利益代理人角色,对互联网金融机构实施­强制监管。

实际上,我国互联网金融中消费­者利益保护的问题十分­突出。央行副行长范一飞在今­年全国两会期间谈及支­付机构累计了一些问题­和风险时表示,机构内部内控薄弱、风险管理放松等原因,对消费者的保护不够。两个突出问题:一是消费者的个人隐私­特别是关于支付的敏感­信息被泄露,甚至一些信息公开在网­上买卖。二是备付金被挪用的情­况一度还比较严重,有些机构把客户的备付­金拿来炒房、炒股票,甚至用于个人赌博,最后导致损失。

因此,此轮央行对第三方支付­监管,如注销24张支付业务­许可证,建设“网联平台”,都是行为监管与金融消­费者保护的具体内容。

相信在审慎监管、行为监管、金融消费者保护等互联­网金融监管新思维下,互联网金融机构健康发­展与金融消费者利益都­会得到保障。

(作者为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应用经济学博士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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