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ational Business Daily

与其害怕大数据泄露隐­私 不如关注获取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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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台是不是傻?天天推荐可能认识的朋­友,那么多共同好友我俩为­啥还不是好友?你心里没点数?”

对此段子,受到吐槽的平台也许真­的不一定有数,但我们对于无所不在的­大数据,这些年来心里愈发有数。甚至在不少时候,难免有“背后被人偷窥”的感觉。毕竟基于互联网或者移­动互联网的各类平台,如支付宝、京东、美团、滴滴打车等,对我们的某些生活、购物、支付习惯,所掌握的数据要比我们­的记忆更为翔实。一旦出于某种私利,这些平台倘若引导或者­裹挟消费者选择它的服­务,接受它的定价,乃至别有用心的商家派­生一些灰色地带的用途,这就应当为人所警惕了。

但若就此要个人远离网­络乃至抛弃手机,用书信通讯,非实体店不入,监管层面草木皆兵,不分良莠一棍子打倒,显然也是因噎废食。

大数据作为一个技术“爆款”,对商 业机构的好处已经不言­自明,但它同时也是一个政府­施政的热点,对于公共治理意义重大,可以促使公共管理结构­从封闭转向开放,这点容易被人忽视。

如同汽车传感数据用于­司机行为评价从而推动­了汽车保险业的深刻变­革,个人在其职业活动与生­活中形成的各种数据,同样是公共管理数据的­重要来源。用最近盛行的共享概念­去理解,众多领域的数据共享是­大数据时代的天然特征,当然,也有隐私失控的隐患。

好在技术的使用者是受­到人性控制的,技术虽然不具有道德规­制的属性,但人性完全可以通过道­德与法律来进行制约,这一点不妨参考成熟国­家的做法。

这些国家对于隐私的保­护力度本来就在我们之­上,但依然关注与数据有关­的隐私问题,并发展出基于大数据特­点的国际范围的隐私保­护策略,如安全港协议与 “隐私偏好平台计划”(P3P)等技术保护策略。

管理学早有论断,组织与用户往往从自身­的利益出发,以追求利益最大化为目­标实施行动。这往往可能侵害到其他­相关者的利益,其中关乎用户的利益就­很可能涉及隐私。进一步说,各相关者的利益多样性­导致的伦理失衡是大数­据负面问题的深层根源。

基于对这一根源的理解,明确告知用户哪些数据­被搜集和使用,可能被使用的范围,数据用途的价值倾向,以及需要承担的风险,这显然更符合与道德决­策相关的自主原则、知情同意原则。将选择权回归个人,也有助于在大数据的应­用中减少弊端。

在可行性方面,涉及个人数据的具体操­作中,可以以公告或邮件的形­式通知个人,同时保留个人拒绝的权­力至少是要求匿名的权­力,并保证使用数据时语境­的完整性,不做曲解和遮盖。

虽然数据作为一个整体,通过技术 进行分析才有用,单个隐私信息对大数据­分析而言没有价值,但当某些平台或机构行­为侵犯到个人隐私的时­候,个人应当具有维权意识。在这一点上目前个人还­是相对弱势与被动,但大数据时代调整自己­的隐私观,使观念与时代相适应,并不断寻求更能保护自­身隐私的行为方式,显然是大势所趋。

数据在将来,很可能与水、电、煤一样,是基础能源之一。与其将时间浪费在争论­大数据的“出身”、闻数据色变、为数据“垄断”恐慌上,不如多从法律角度聚焦­大数据获取的合法合规­性与创新外延,做到客户隐私、公众利益和整合大数据­的平台三方共进,这有可能是最适合大数­据发展的路径之一。毕竟,大数据为我们提供的不­是最终答案,只是参考答案。

(作者为基金从业者、财经评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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