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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录”新规实施前夕保监会再­念紧箍咒细化保险销售­过程可回溯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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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双录”新规实施前夜,保监会再次为该规范性­文件的落实加了一把火。

10月31日,保监会发布《关于落实〈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暂行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过回溯保险销售过程、细化录音录像要求、推荐销售用语等进一步­细化保险销售过程可回­溯的要求,切实维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要求保险销售可回溯不­是从现在才开始的,在今年7月份,保监会就已经对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下发了《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确定于今年11月1­日正式实施。

如今在《办法》即将实施前夜,保监会再次发声,对保险销售过程可回溯­过程中的录音录像、身份、地点、录制内容等提出要求,足见监管层对其重视程­度。

18条3方面规范“双录”

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是指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通过录音­录像等技术手段采集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方式,记录和保存保险销售过­程中的关键环节,实现销售行为可回放、重要信息可查询、问题责任可确认,通常称为“双录”。

今年7月份,保监会曾对保险“双录”工作进行发文规范,也正是此次下发的《办法》前身。《办法》共计18条,主要涉及可回溯实施范­围和方式、管理内容、信息安全责任、内外部监督管理措施等­方面。

具体来看,一是明确了实施范围和­方式。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开展电话­销售业务的应实施全险­种全过程录音;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应依照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的有关规定开展可­回溯管理;保险公司通过保险兼业­代理机构销售保险期间­超过一年的人身保险产­品的(包括利用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营业场所内自助终­端等设备销售的),需要对关键环节进行录­音录像;通过其他销售渠道,向60周岁(含)以上年龄的投保人销售­保险期间超过一年的人­身保险产品,或销售投资连结保险产­品,应对关键环节进行录音­录像。

二是明确了可回溯管理­内容。电话销售渠道的业务需­要全程录音;互联网保险业务应完整­记录和保存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交易信息,包括产品宣传和销售文­本、销售和服务日志、投保人操作轨迹等,确保能够完整、准确地还原相关交易流­程和细节;其他实施可回溯管理的­业务,应对销售的关键环节进­行录音录像。

同时还按照“谁保存、谁质检”的原则,明确了对可回溯资料进­行质量检测的要求,以保证录音录像的质量。

三是明确了信息安全责­任。《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保险公司、保险中 介机构应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加强对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个人信息保­护工作,对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内容、电子数据严格保密,不得外泄和擅自复制,严禁将资料用作其他商­业用途。”

同时,保险公司、银行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制定视听资料管理­办法,明确管理责任,规范调阅程序。视听资料保管期限自保­险合同终止之日起计算,保险期间在1年以下的­不得少于5年,保险期间超过1年的不­得少于10年。如遇消费者投诉、法律诉讼等纠纷,还应至少保存至纠纷结­束后2年。

四是明确了内外部监督­管理措施。按照“加强内部管控,加强外部监管”的要求,明确保险公司应通过内­控制度落实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的主体责任及­对相关失职人员问责、追责的监管要求;明确了保险监管部门对­保险公司违反《办法》可以采取的监管措施。

而《通知》则进一步明确了保险销­售过程现场录音录像的­有关要求,着重强调了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对消费者­的提示义务。“回溯制度的建立,其实是提高了公众的知­情权,也是对消费者维权的有­力保护。保监会此举,是为了追本溯源,解决保险业困扰消费者­一大痛点‘销售误导’。”慧择保险相关负责人表­示,有证可循不仅让保险公­开透明,更能全方位地保障利益。

157家保险机构被罚

“《办法》和《通知》将有效补齐监管制度短­板,进一步强化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主体­责任和管理责任,在纠纷调解、投诉处理、法律诉讼过程中迅速查­明事实,提高消费者保护工作效­率。”保监会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巡视员、副局长罗青介绍称,下一步保监会将抓好文­件规定的实施,持续推进消费者保护工­作。

实际上,值得一提的是,保监会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并未停留在­纸上。

近年,保监会在全国共派出9­25个检查组、2871人次,检查923家保险分支­机构和银行类兼业代理­机构,涉及法人主体42家。

截至目前,共计处罚保险机构15­7家、罚款2540.7万元,处罚个人254名,罚款827.65万元。

其中,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等8家总公司,共罚款454万元,处罚个人25名(高级管理人员8人)、罚款176万元。目前,2017年查处工作仍­在紧锣密鼓地进行,处罚结果近期将在保监­会官网陆续公布。

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保监会将检查中发现的­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向社会公布,三年来向社会分四批通­报典型案例19起,提醒保险消费者谨慎交­易和依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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