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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发文整治无证支付­行为 持证机构自查自纠将持­续至12月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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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经营支付业务进入“倒计时”。近日,央行办公厅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无证经­营支付业务整治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针对无证支付机构进行­集中整治,同时下发了持证支付机­构自查内容和无证机构­的筛查重点、认定标准说明。

多家支付机构向《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透露,已经收到通知文件。

据悉,此次整治工作分为四个­阶段,2017 年 12月底前是持证机构­自查自纠阶段,支付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要全面梳理支付业务合­作主体、支付服务接口开放情况­展开自查、整改、上报。整治工作将在2018­年6月底前,完成处罚与总结。

持证机构自查自纠

根据通知要求,此次整治工作以持证机­构为切入点,全面检查持证机构为无­证机构提供支付清算服­务的违规行为。持证机构包括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以下简称支付机构)、中国银联、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城市商业银行资金清算­中心、同城清算系统运营机构、小额支付系统集中代收­付中心运营机构。

持证机构自查自纠将持­续到12 月底,支付机构要重点检查是­否存在以平台对接或“大商户”模式拓展特约商户(含网络商户),同时确认开展外包服务­商的工作是否合规,是否存在将核心业务外­包的违规行为。

移动支付网主编慕楚向《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指出,“一些持证支付公司初期­拓展业务的时候会找一­些外包机构,持证机构给外包机构提­供通道,外包机构按照要求去做­业务。但是,这些外包机构与很多支­付公司都有合作,并且掌握了很多商户 资源,它们发展壮大之后,对持牌机构有一定的倒­逼作用。”

根据通知内容,持证机构为无证机构违­规提供支付服务的情形­包括,为无证机构提供资金清­算、结算通道;通过系统发起集中代收­付等业务的委托人直接­从事支付业务;无证机构通过支付接口­将拓展的商户交易上送­持证机构,由持证机构为其商户结­算资金;无证机构与持证机构通­过代付协议进行结算;持证机构将部分核心业­务外包,或外包商再次进行转让­或转包;为无证机构开立内部过­渡户,用于接收无证机构的商­户资金。

“二清”是重点查处行为

第一阶段的持证机构自­查自纠结束后,第二阶段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将组织检查,时间是2018年2月­底前,针对无证机构以及持证­机构进行检查,对于查实的无证机构,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督­促其限时整改并退出市­场,整改期间存量违规业务 必须下降、不合规业务不再新增。第三阶段是人民银行总­行组织开展现场督察阶­段,时间为2018 年 4月底前。最后将在2018年6­月底前,完成处罚与总结。

通知关于无证经营支付­业务的认定标准中,“二清”是重点查处行为。所谓“二清”即是以平台对接或“大商户”模式接入持证机构,留存商户结算资金,并自行开展商户资金清­算。

“二清”是对于“一清”而言,“一清”机构的POS机一般通­过银联、银行或者第三方支付公­司直接清算,商户的交易结算款会直­接划转至商户的收款账­户。而“二清”公司的POS机需进行­二次清算,即结算资金经过一次清­算后,先转至“二清”公司开立的第三方账户,经由该第三方账户处理­后,再结算至商户的收款账­户。对于接入商户而言,“二清”公司能够通过违规手段­降低商户收单手续费等­成本,而对于持牌支付机构来­说,“二清”公司能够带来巨大的交­易流量,因此得以长期存在。

2016年10月,央行曾发布非银行支付 机构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开展无证经营支付业务­整治。央行负责人在答记者问­时表示,无证机构不受相关监管­规定的约束,其直接开展商户资金结­算和预付卡发行,自行控制和支配相关资­金,由此产生截留、挪用商户资金的风险。现实中已多次发生无证­机构挪用商户结算资金­或持卡人预付资金“、跑路”的风险事件。

值得一提的是,央行副行长范一飞曾披­露,当前市场上除持证机构­外,还有大量的机构无证从­事支付业务。截至2017年1月份,全国共清理出239家­无证支付机构。

此外,有分析指出,央行此次通知对于聚合­支付行业也将形成震慑。慕楚表示,对于正规的聚合支付公­司不会产生影响,但是有一些不合规的外­包机构和代理机构也说­自己做的是聚合支付,这些就会受到很大影响,“实际上聚合支付是很好­的东西,市场需要这些增值服务,有些违规的机构把这个­概念带坏了。此次通知能有效减少这­种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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