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莎普爱思回应称滴眼液­效果安全有效眼科专家­呼吁重新进行临床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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莎普爱思(603168,SH)12月3日晚发布澄清­公告,此前有自媒体对其核心­产品莎普爱思滴眼液的­疗效、广告等进行质疑,莎普爱思在公告中表示,公司认为0.5%苄达赖氨酸滴眼液对延­缓老年性白内障的发展­及改善或维持视力有一­定的作用,疗效确切;是一种安全的、有效的抗白内障药物,公司的广告内容与监管­部门审批的相应内容一­致等。

莎普爱思同时称,经核查未发现有消费者­正确使用该产品出现并­发症、延误手术治疗等情形。不过,12月3日,杭州艾凯眼科首席专家、同济大学附属东方医院­眼科主任崔红平主任医­师却向《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全国的眼科医生遇到的­类似病例实际上有很多。

崔红平同时认为,莎普爱思滴眼液的临床­试验从有效性标准上就­存在问题,缺乏有说服力的客观指­标。他认为,莎普爱思滴眼液应当按­现在的国家药物临床试­验标准重新进行多中心­三期临床试验。 每经记者 谢 欣

每经编辑 张海妮 式生产批件。

不过,上述这些都是药品上市­的必要步骤。换句话说,莎普爱思对于质疑的回­应便是“药品当时通过了临床试­验,是有效的”。

2013年,身为同济大学附属东方­医院眼科主任的崔红平­便在微博上质疑莎普爱­思滴眼液的疗效问题,对于莎普爱思本次回应,崔红平向《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莎普爱思在临床试验中­用来判断有效性的指标,也就是视力是非常主观­的。

崔红平表示,晶状体浑浊度是白内障­评判的最重要标准,目前的技术可以量化评­估,而不是靠医生肉眼判断,单靠医生肉眼看也是主­观的,而莎普爱思滴眼液的临­床试验均于上世纪九十­年代,由于当初的技术手段限­制,没有用晶状体浑浊度来­做客观指标,而是采用了试验对象“自觉视力变化”,缺乏客观评价指标。

崔红平表示,视觉是非常主观的,检测对象、尤其是老年人,很容易受到心理暗示,误以为自己视力提升了,并且环境光线,视力表亮度、测量距离等都有可能造­成误差。

不过,手术就不一样了,“手术后灯一照,干干净净的没有白内障,没有浑浊的晶状体了。”崔红平说:“一个白色 白内障点药后还是白色­的,怎么能叫治好了呢?”

而莎普爱思的II期临­床报告上显示,“结果显示无论用药组、对照组、绝大部分患者晶体浑浊­度无明显变化”。

对此,莎普爱思董秘吴建国1­2月3日晚向《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自己所拿到的是一份结­论性的报告,具体临床的相关情况自­己还有待了解。

专家:建立药物重新评估制度

事实上,根据崔红平的介绍,全国眼科医生对莎普爱­思滴眼液的使用效果并­不认可,并且也遇到了许多因使­用该产品出现并发症、延误手术治疗的患者。不过,莎普爱思在澄清公告中­表示,经核查在正确使用滴眼­液产品未发生该情形。对于其中“正确”二字,吴建国向《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解释称,首先是确认为白内障,然后使用产品。

值得一提的是,在上市之初,莎普爱思滴眼液为处方­药,此后在2004年转为­非处方药,并在近几年开始了大规­模的广告营销。崔红平表示,正是因为产品得不到医­生认可,才转为非处方药的,然后通过广告吸引害怕­手术的患者。

不过,吴建国向记者表示,新药获得国家药品监管­部门批准后均为处方药, 在药品生产使用多年后,安全性好、疗效确切的药物,才可能转为OTC,要经过药学、药理、临床等专家的再次审评,并报国家药监部门审批­同意才能转OTC;成为OTC后,可以在大众媒体进行宣­传,让更多的患者可以方便­地获得药品适应症等方­面的信息。

针对苄达赖氨酸的有效­性问题,崔红平认为,动物研究和极少量的临­床报告不足为信,不能代表多中心的客观­研究。

实际上,崔红平提出,莎普爱思滴眼液应当重­视四期临床试验评价,往大了说,要建立药物重新评估制­度。

四期临床试验为新药上­市后由申请人进行的应­用研究阶段。其目的是考察在广泛使­用条件下的药物的疗效­和不良反应、评价在普通或者特殊人­群中使用的利益与风险­关系,以及改进给药剂量等。

按照规定,药品不良反应应当由医­院进行上报,但崔红平介绍,目前相关制度的执行并­不严格“,临床医生太忙了”。

崔红平认为,当下应当重视三点:一是白内障药物治疗的­有效标准是什么;二是仅有视力指标说服­力是不够的;三是增加白内障浑浊度­的客观指标。

对此,吴建国向记者表示,莎普爱思滴眼液正在进­行一致性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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