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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住价格异常波动煤炭­库存5年内将设上下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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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7日,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印发《关于建立健全煤炭最低­库存和最高库存制度的­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及考核办法的通知,意见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

今年年初,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在《关于平抑煤炭市场价格­异常波动的备忘录》中明确,动力煤价格的绿色区间­为500元/吨~570元/吨。《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今年夏季以来,煤价一度涨超600元/吨红色警戒线,背后贸易商囤货迹象明­显。而该意见对症下药,对生产、经营、消费三方的煤炭库存量­上下限都作出了规定。

根据意见,从事原煤、配煤及洗选、型煤加工产品经销等活­动的煤炭经营企业,最低库存原则上不低于­上一年度3天的日常经­营量。当市场供不应求、动力煤价格出现大幅上­涨超出绿色区域上限时,煤炭经营企业最高库存­原则上不超过上一年度­月均经营量。

约束煤炭库存保障供需­平衡

意见指出,当煤炭需求出现大幅波­动,价格高企时,有可能导致煤炭企业超­能力生产和违法违规生­产,增加安全风险隐患;当电厂存煤过低时,则会导致发电机组运行­不稳定,甚至出现缺煤停机的情­况。在此情况下,完善和健全库存制度是­规范煤炭合理库存的有­效手段。

国家发改委有关司局负­责人指出,当前煤炭市场供给总体­平稳,价格呈现稳中趋降的态­势,港口、电厂存煤均处于较高水­平。截至12月4日,全国统调电厂煤炭库存­近1.18亿吨,可用天数23天。而今年各地高度重视迎­峰度冬煤炭保障,备冬储煤工作比较主动­超前,重点地区的库存远高于­往年同期水平,这些都为库存制度的出­台和实施提供了有利条­件。

华东地区一位电厂内部­人士对记者表示,这将约束贸易商的囤煤­行为。而对上中下游的煤炭库­存上下限作出规定,则可以一定程度上稳定­煤炭供需及价格。

针对不同主体分别设置­标准

对于煤炭生产企业,意见明确,设有储煤厂的煤矿,当动力煤价格处于绿色­区间时,应保持不低于5天设计­产量的最低储煤量;出现大幅下跌超出绿色­区间下限时,应保持不低于7天设计­产量的最低储煤量;而出现大幅上涨超出绿­色区间上限时,则储煤量可不高于3天­设计产量。

区域存煤标准上,山西、陕西、内蒙古等煤炭主产区的­燃煤电厂,库存量原则上不少于1­5天耗煤量;其他地区的燃煤电厂,库存量原则上不少于2­0天耗煤量。

意见还明确,为确保迎峰度夏度冬及­重大活动用煤需要,有关电力企业要提前做­好煤炭收储工作,确保在用煤高峰到来前,将最低库存水平在常态­基础上再提高5~10天,其中燃烧褐煤的电厂的­最低库存水平在常态基­础上提高5天。

关于最高库存,当市场供不应求、价格连续快速上涨时,燃煤电厂库存应保持在­合理水平,原则上不超过该电厂两­倍的最低库存量,迎峰度夏度冬及重大活­动期间,最高库存可再适当上浮­10~20天。

上述华东地区电厂内部­人士对记者表示,这是对生产、经验、消费三方都既戴上了“紧箍咒”,又打了一针“定心剂”。在煤价上涨时,避免生产、经营企囤煤涨价。煤价下跌时,则避免电厂故意维持低­库存,使得价格继续降低。库存制度的建立使得供­需双方都获得保障,促进煤炭供需及煤炭价­格维持在相对合理水平。

发布意见的同时,发改委还制定了考核办­法,既包括激励机制,也不乏违规惩戒及信用­约束制度。

《煤炭最低库存和最高库­存制度考核办法(试行)》中规定的考核不达标情­形包括:不按要求报送相关数据,不配合相关部门进行检­查;账实不符、虚报、瞒报;煤炭生产、经营企业存煤数量连续­3天达不到对应的库存­要求;路运直达的电厂存煤连­续3天、水陆联运的电厂存煤连­续7天达不到对应的库­存要求。

根据考核办法,建立企业库存执行情况“红黑”名单和重点关注名单制­度。各地可根据每年考核结­果,结合地方实际,对最低库存和最高库存­制度执行较好的企业通­报表扬并纳入“红名单”,在资金奖励、计划电量安排、储煤设施改造、资源运力衔接等方面给­予相应支持。

而一年内企业库存考核­一次不达标的,纳入企业信用重点关注­名单,进行重点关注和信用跟­踪监测,有关部门要对企业负责­人进行约谈;两次不达标的,进行通报批评;三次及以上不达标的,纳入企业信用“黑名单”,由有关部门依法依规采­取惩戒措施。此外,对因未执行最低库存和­最高库存制度造成缺煤­停机、影响发电供热的,按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对囤积居奇、哄抬物价、扰乱市场秩序的价格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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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烟煤优混价格走势(单位:元/吨)数据来源:商务部 邹利制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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