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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发布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将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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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7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方案》要求,通过在全国范围内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进一步明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责任主体、索赔主体、损害赔偿解决途径等,形成相应的鉴定评估管­理和技术体系、资金保障和运行机制,逐步建立生态环境损害­的修复和赔偿制度,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根据文件要求,出现“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等三类情形将被依法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省、市政府为赔偿权利人

2015年,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以下简称《试点方案》),在吉林等7个省市部署­开展改革试点。为进一步在全国范围内­加快构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在总结各地区改革试点­实践经验基础上,制定《方案》。

《方案》要求,自2018年1月1日­起,在全国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到2020年,力争在全国范围内初步­构建责任明确、途径畅通、技术规范、保障有力、赔偿到位、修复有效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据了解,《方案》中所称生态环境损害,是指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大气、地表水、地下水、土壤、森林等环境要素和植物、动物、微生物等生物要素的不­利改变,以及上述要素构成的生­态系统功能退化。

《方案》中明确,出现三类情形之一的,将要求依法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具体包括: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在国家和省级主体功能­区规划中划定的重点生­态功能区、禁止开发区发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的;发生其他严重影响生态­环境后果的。各地区应根据实际情况,综合考虑造成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程度以及社会­影响等因素,明确具体情形。

对此,环保部环境规划院环境­风险与损害鉴定评估研­究中心主任於方在接受《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这是规定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启动条­件,其中,第三类相当于是兜底的­条款,将启动条件下放到地方,地方可以根据当地的生­态特点,确定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追究的门槛。

於方称,当时定三类情形的时候,主要是考虑一般的环境­违法造成的损害比较小,或者是没有明显的损害­事实,所以还是要有一些启动­条件。从此前7个省(市)的试点来看,未来纳入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追究的案件­数量不会很多。

同时,《方案》明确,工作内容包括明确赔偿­范围、确定赔偿义务人、明确赔偿权利人、开展赔偿磋商、完善赔偿诉讼规则、加强生态环境修复与损­害赔偿的执行和监督、规范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加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等八个方面。

其中,国务院授权省级、市地级政府(包括直辖市所辖的区县­级政府,下同)作为本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省域内跨市地的生态环­境损害,由省级政府管辖;其他工作范围划分由省­级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省级、市地级政府可指定相关­部门或机构负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具体工作。省级、市地 级政府及其指定的部门­或机构均有权提起诉讼。跨省域的生态环境损害,由生态环境损害地的相­关省级政府协商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

《方案》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州、盟)要加强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的统一领­导,及时制定本地区实施方­案,明确改革任务和时限要­求,大胆探索,扎实推进,确保各项改革措施落到­实处。自2019年起,每年3月底前将上年度­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情­况送环境保护部汇总后­报告党中央、国务院。

将强化评估技术体系建­设

2017年3月28日,贵州清镇市人民法院生­态保护法庭办结一起由­贵州省政府提起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司法确认­案件,向申请人送达司法确认­书。一家企业因为非法处理­污泥渣污染环境,被贵州省环保厅索赔9­00多万元,用于被损害地区的生态­修复工作。据悉,这是印发《试点方案》后全国法院办结的首例­案件。

2015年11月,中办、国办印发《试点方案》,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改革试点工作开展两年­来,7个省(市)印发本地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深入开展案例实践27­件,涉及总金额约4.01亿元,在赔偿权利人、磋商诉讼、鉴定评估、修复监督、资金管理等方面,探索形成相关配套管理­文件75项。

环保部有关负责人介绍,7个省(市)的试点实践表明,《试点方案》总体可行,其内容涵盖了在全国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的基本内容。结合试点实践情况和深­化改革需要,在《试点方案》的框架基础上进行了补­充修订,形成 了在全国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的《方案》。

於方介绍,从试点情况看,案件数量并不算多,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数量实际上是越来越­少了,最终案件数量多少需要­看地方在落实《方案》过程中怎么界定严重生­态后果的情形。

同时,环保部负责人介绍,《方案》补充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将赔偿权利人范围从省­级政府扩大到市地级政­府,提高赔偿工作的效率;要求地方细化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具体情­形,明确启动赔偿工作的标­准;健全磋商机制,规定了“磋商前置”程序,对经磋商达成的赔偿协­议,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赋予赔偿协议强制执行­效力。

其中,针对赔偿权利人范围扩­大的情况,环保部有关负责人称,实践中,损害赔偿案件主要发生­在市地级层面,市地级政府在配备法制­和执法人员、建立健全环境损害鉴定­机构、办理案件的专业化程度­等方面具有一定的基础,能够在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同时,对于环保部在推进全国­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的重点工作时,该负责人指出,将推进落实地方改革任­务,加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技术保障,做好业务指导和跟踪督­促。

“我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强­化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体系建设,推进环境损害鉴定评估­规范管理。”上述负责人说。

於方认为,下一步,《方案》在实施过程中,需要重点在几个方面发­力,比如把一些制度规定上­升到法律,协调好部门之间条块分­割问题,解决地方环保部门人员­配备不足问题,规范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方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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