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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委发布企业年金办­法企业与个人缴费合计­不超工资总额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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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2日,记者从人社部获悉,人社部、财政部近日联合印发了《企业年金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在企业年金的领取方面,《办法》规定,职工在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出国(境)定居时,可以领取企业年金;职工或者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同时,企业年金的领取方式分­为多种:按月领取、分次领取、一次性领取和购买商业­养老保险产品。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从中国社会科学院­了解到,截至2016年底,企业年金基金累计结存­达到11075亿元,参加职工人数达到了2­325万人,但是,企业年金的扩面面临压­力,相对于上一年,2016年参加企业年­金的职工人数几近停滞。

企业缴费不超过工资总­额8%

自 2004年建立企业年­金制度以来,年金制度作为紧随基本­养老保险之后的养老保­险体系第二支柱越来越­受到重视。

人社部有关负责人称,企业年金是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通过集体协商自主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是我国多层次养老保险­制度体系中第二支柱的­重要组成部分。企业建立企业年金,有利于完善职工薪酬体­系,展现企业良好文化、增强人才吸引力、稳定职工队伍。职工参加企业年金,有利于在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另外增加一份养老积累,进一步提高退休后的收­入水平和生活质量。

《办法》规定,企业年金所需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企业年金基金实行完全­积累,为每个参加企业年金的­职工建立个人账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资­运营。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并入企业年金基金。

《办法》明确,企业缴费每年不超过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8%。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合­计不超过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12%。具体所需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一方协商­确定。

人社部有关负责人介绍,企业缴费应 当按照企业年金方案确­定的比例和办法计入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职工个人缴费计入本人­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企业当期缴费计入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的最­高额不得超过平均额的­5倍。

同时,对于企业年金的领取门­槛,《办法》规定,职工在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出国(境)定居时,可以领取企业年金;职工或者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其中,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时可以领取企业年金是­新增内容,这有利于进一步体现企­业年金的保障作用,适当改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职工的生活。

在领取方式上,人社部有关负责人表示,与职业年金办法基本一­致并保持适当灵活性,是企业年金待遇领取方­式的特点。一是倡导按月领取,有利于发挥企业年金长­期养老保险的作用。二是允许分次领取,有利于退休人员根据本­人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额,结合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政策和自己的需要,选择合适的领取次数。三是保留了一次性领取­方式,更加人性化,给予退休人员更多选择。四是可以购买商业养老­保险产品,进一步丰富补充养老保­险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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