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部委发布企业年金办法企业与个人缴费合计不超工资总额12%
12月22日,记者从人社部获悉,人社部、财政部近日联合印发了《企业年金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在企业年金的领取方面,《办法》规定,职工在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出国(境)定居时,可以领取企业年金;职工或者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同时,企业年金的领取方式分为多种:按月领取、分次领取、一次性领取和购买商业养老保险产品。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从中国社会科学院了解到,截至2016年底,企业年金基金累计结存达到11075亿元,参加职工人数达到了2325万人,但是,企业年金的扩面面临压力,相对于上一年,2016年参加企业年金的职工人数几近停滞。
企业缴费不超过工资总额8%
自 2004年建立企业年金制度以来,年金制度作为紧随基本养老保险之后的养老保险体系第二支柱越来越受到重视。
人社部有关负责人称,企业年金是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通过集体协商自主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是我国多层次养老保险制度体系中第二支柱的重要组成部分。企业建立企业年金,有利于完善职工薪酬体系,展现企业良好文化、增强人才吸引力、稳定职工队伍。职工参加企业年金,有利于在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另外增加一份养老积累,进一步提高退休后的收入水平和生活质量。
《办法》规定,企业年金所需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企业年金基金实行完全积累,为每个参加企业年金的职工建立个人账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资运营。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并入企业年金基金。
《办法》明确,企业缴费每年不超过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8%。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合计不超过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12%。具体所需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一方协商确定。
人社部有关负责人介绍,企业缴费应 当按照企业年金方案确定的比例和办法计入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职工个人缴费计入本人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企业当期缴费计入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的最高额不得超过平均额的5倍。
同时,对于企业年金的领取门槛,《办法》规定,职工在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出国(境)定居时,可以领取企业年金;职工或者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其中,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时可以领取企业年金是新增内容,这有利于进一步体现企业年金的保障作用,适当改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职工的生活。
在领取方式上,人社部有关负责人表示,与职业年金办法基本一致并保持适当灵活性,是企业年金待遇领取方式的特点。一是倡导按月领取,有利于发挥企业年金长期养老保险的作用。二是允许分次领取,有利于退休人员根据本人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额,结合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政策和自己的需要,选择合适的领取次数。三是保留了一次性领取方式,更加人性化,给予退休人员更多选择。四是可以购买商业养老保险产品,进一步丰富补充养老保险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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