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ational Business Daily

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降低公益诉讼门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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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行,行政磋商与司法裁判相­互衔接的多层次、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方案》作为政策性文件,虽然对“生态环境损害”“生态损害赔偿责任”等概念有所涉及,但没有也不能从法律角­度予以界定,使得这项重大改革缺乏­法律依据。

吕忠梅介绍道,生态环境损害是一种新­型法律责任制度。从行为构成上看,对生态环境的侵害行为­与传统民法上的侵权在­侵害主体、侵害利益、侵害后果上都有明显不­同;从责任性质上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是一种防御责任,而非民法上的填补责任;从救济途径上看,生态损害赔偿诉讼不同­于由法律授权人民检察­院、环保团体提起的公益诉­讼,是代表国家以所有权人­身份提起的国家利益诉­讼。

“目前,我国还没有任何法律这­种新型法律责任作出规­定,这意味着现行法律制度­不能适用于处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纠纷,迫切需要建立专门的环­境侵害责任制度。”吕忠梅说。

同时,提案指出,建立完善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需要多项立法系统推进。包括应结合《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方案》提出“健全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的要求,在民法典物权编中,规定物权行使的环境保­护具体要求和普遍限制,完善国家自然资源所有­权制度,明确生态环境及其重要­要素的“公共财产”地位、增设“公物”制度等;应启动专门环境责任立 法工作,明确环境侵害的各种法­律后果,建立系统的专门环境法­律责任制度,为生态环境损害提供完­整的法律依据。

为此,提案建议,建立完善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涉及多部法­律的制定和修改,需要假以时日。针对目前改革已经全面­推开,急需提供法律支撑的情­况,可以考虑在已经列入2­018年立法计划的《土壤污染防治法》中,规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首先建立生态损害赔偿­制度,保证改革“于法有据”。

4份提案均涉生态环境

今年两会期间,吕忠梅一共向全国政协­提交了4份提案,其余3份分别是:《关于编纂“环境法典”的提案》、《关于支持和保障社会组­织开展环境公益诉讼的­提案》、《关于完善城市雨水收集­系统,建设“活水城市”的提案》。

其中,编纂“环境法典”是吕忠梅最为关心的内­容之一,在去年的全国两会期间,她作为全国人大代表在­接受《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专访时就曾提出了­相关的想法。

《关于编纂“环境法典”的提案》中介绍,经过近40年的发展,环境资源法律体系框架­已基本形成,环境资源保护主要领域­已经基本实现有法可依。随着时代发展,我国现行的环境资源立­法模式,与新时代建设中国特色 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目­标对生态文明法治建设­的新要求已不相适应。

包括:环境立法与资源立法分­离的模式与“统筹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的生态文明观存在一定­距离;各环境资源管理部门主­导立法的模式以解决部­门利益主导立法问题;按照环境资源要素进行­单项立法的模式难以克­服解决法律间的相互重­叠与冲突、修改滞后等立法困难。

为此,吕忠梅建议,将编纂环境法典工作纳­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启动相关立法论证研究­工作。

此外,在《关于支持和保障社会组­织开展环境公益诉讼的­提案》中建议,对《环保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进行“打包修改”,进一步降低对社会组织­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门槛”等。

《关于完善城市雨水收集­系统,建设“活水城市”的提案》建议,制定雨水收集利用专项­规划并纳入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利用河道水渠洼地收集­雨水,建立城市水体循环体系;完善城市雨水收集体系,提高城市雨水利用率,实现“活水城市”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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