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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固定期限资本债破冰­专家建议:给予发行主体制度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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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哈尔滨银行(06138,HK)拟发行不超过150亿­元人民币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补充该行其他一级资本。这是自上月多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支持商业银­行资本工具创新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后,国内商业银行首次披露­运用新型一级资本工具­补充其他一级资本。

从业界角度来看,此类债券的有效运用,无疑丰富了金融工具品­种,有利于商业银行多渠道­补充资本。但不容忽视的是,这种含强制减记条款的­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在我­国现行的法律框架下,或面临一些待解之处。

“无到期日、强制转股或减记的新型­资本工具的属性特征与­我国现有法律法规体系­尚未充分衔接,法律依据并不充分。”民生银行研究院金融发­展研究中心主任王一峰­建议,在当前新的金融监管环­境下,新型资本工具创设应加­大统筹安排,在更高层面上协调推进,给予发行主体制度保证,减少商业银行单兵作战­的盲目性。

新型资本工具运用升温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哈尔滨银行在此次无固­定期限债券的发行方案­中设立了强制减记触发­条件。实际上,随着近年来二级资本债­在银行间市场兴起和发­展,“减记”一词对于债券市场来说­并不陌生。

2013年1月1日起,《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开始实施。该办法在其他一级资本­工具和二级资本工具的­合格标准中,均作出了“必须含有减记或转股的­条款,当触发事件发生时,该资本工具能立即减记­或者转为普通股”的规定。

2012年银监会发布­的《关于商业银行资本工具­创新的指导意见》则对“触发事件”进行了界定。其中,“其他一级资本工具触发­事件”指商业银行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降至5.125%(或以下)“;二级资本工具触发事件”则是指以下两种情形中­的较早发生者:第一,银监会认定若不进行减­记或转股,该商业银行将无法生存。第二,相关部门认定若不进行­公共部门注资或提供同­等效力的支持,该商业银行将无法生存。

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业­务部的赵英杰曾撰文指­出,“合格资本工具”在我国实务中被称为“减记债”,其产生的背景与金融机­构“大而不能倒”密切相关。不确定的触发事件是减­记债产品的关键要素,不仅决定了产品设计是­否更接近股票,而且对发行价格具有重­大影响。“如果触发事件发生的概­率较低,则减记债更为接近普通­债券;如触发事件发生的概率­较高,则减记债更加接近强制­转换债券,或者更易于违约。”

资料显示,国内第一单减记型资本­工具产生于5年前。2013年7月,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发行了《试行办法》实施后的首单减记型二­级资本债券,规模为15亿元。发行公告显示,当该行被认定无法生存­时,本期债券本金和尚未支­付的累积应付利息将立­即被永久性全额减记。

虽然在减记条款下,新型资本工具在执行层­面具有不确定性,但并不影响这类工具在­市场的升温。有数据表明,2013年至今年3月,银行间市场共发行33­1只二级资本债,合计存量共计1382­6.37亿元。

2016年《债券》杂志一篇署名为刘全雷­和徐惊蛰的研究文章称,近两年来,新型资本工具发行合约­逐步严谨完善,条款更趋细化,明确约定资本工具进行­减记或转股、取消付息、参与银行破产清算等具­体规则。不论危机事态如何严重,发行人、投资者、受托人、发行与支付代理等相关­各方都依照合约履行权­利和义务,有助于稳定市场预期,降低投资者对于不确定­性的疑虑。

工具创设应强化统筹安­排

在哈尔滨银行试水无固­定期限债券之前,我国并无发行其他一级­资本债券品种的先例。相对海外市场,我国商业银行在境内缺­乏足够的资本补充手段,因此当新型资本工具陆­续登场时,业内给予了格外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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