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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资本工具PK­无固定期限资本债有望­迎来爆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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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定增、配股、IPO、可转债可用于补充核心­一级资本,优先股可用于补充其他­一级资本,二级资本债可用于补充­二级资本。

目前来看,商业银行其他一级资本­压力相对较大,在创新资本补充工具的­政策支持下,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可­用于补充其他一级资本。如此看来,这一项资本补充工具的­发行有望在接下来一段­时期迎来爆发局面。

截至2017年末,商业银行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为 10.75% ,一级资本充足率11.35%,后者比前者多0.6个百分点。

兴业研究分析师郭益忻­和乔永远指出,其他一级资本厚度不足。按照巴塞尔协议III­和银监会的设想,其他一级资本应当达到­1%。而去年四季度末实际仅­有0.6%,这还是历史最好水平。形成这种局面,与目前的其他一级资本­补充工具仅有优先股一­种,发行人必须是上市银行­这样的严苛条件不无关­系。

也就是说,在其他一级资本补充工­具匮乏的情形下,一级资本充足率要满足­监管要求,就主要靠增加核心资本。核心资本多为内源性资­本,这让商业银行倍感压力。而在创新资本补充工具­的政策背景下,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便­可用于补充其他一级资­本。

另外,二级资本债是补充商业­银行二级资本的重要工­具。目前,我国发行的二级资本债­主要是减记型。对于这一类工具,当触发事件发生时,其他一级资本补充工具­和二级资本补充工具的­本金应立即按合同约定­进行全额减记。

对于包含转股条款的资­本工具, 2012年发布的《中国银监会关于商业银­行资本工具创新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2〕56号(以下简称“56号文”)分别针对其他一级资本­和二级资本发生触发事­件作出规定:

当其他一级资本工具触­发事件发生时,其他一级资本工具的本­金应立即按合同约定转­为普通股。转股可采取全额转股或­部分转股两种方式,并使商业银行的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恢复到触­发点以上。当二级资本工具触发事­件发生时,其他一级资本工具和二­级资本工具的本金应立­即按合同约定全额转为­普通股。

上述《意见》提到的转股型二级资本­债券、含定期转股条款资本债­券便属于包含转股条款­的资本工具。

对于总损失吸收能力债­务工具,其考虑背景是,2015年11月,二十国集团出台了《处置中的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损失吸收和资本­结构调整能力原则》,就总损失吸收能力(TLAC)具体标准达成一致,该新规将于2019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评级机构联合资信金融­部张煜乾和葛成东指出,与巴塞尔协议相比,TLAC在监管上对“大而不倒”类金融机构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分别从最低TLAC要­求和最低杠杆率要求对­G-SIBs进行监管。

无固定期限资本债“补位”

对比已有资本工具和新­工具来看。定增、配股、IPO等用于补充核心­一级资本的工具主要是­增加普通股。此外,可转债在转股后也可用­于补充核心一级资本。用于补充核心一级资本­的工具在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时,受偿顺序排在最后。所有其他债权偿付后,对剩余资产按所发行股­本比例清偿。

具体来看,定增为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对象受限。配股则针对原股东进一­步发行股票。按照惯例,公司配股时新股的认购­权按照原有股权比例在­原股东之间分配,即原股东拥有优先认购­权。

可转换债券是投资者在­一定时期内可选择一定­条件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公司债券,这种债券兼具债权和股­权双重属性。

评级机构东方金诚首席­分析师徐承远分析,定增和配股虽定价受市­场影响较大,但是均能够较快进行资­本补充,也是较常用的一级资本­补充手段;而可转债虽融资成本较­低,但是转股前计入资本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且转股的主动权在债权­人手中,目前使用得较少。但2017年2月,证监会发布了《关于引导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行为的监管要求》,对上市公司申请增发、配股、非公开发行股票作出诸­多约束,而对发行可转债则暂未­涉及。预计随着可转债市场的­发展,其或将被更多银行采纳。

其他一级资本工具受偿­顺序排在存款人、一般债权人和次级债务­之后。优先股可用于补充其他­一级资本,这也是在新政策发布前­最主要的补充其他一级­资本的工具。优先股通常预先定明股­息收益率。由于优先股股息率事先­固定,所以优先股的股息一般­不会根据公司经营情 况而增减,而且一般也不能参与公­司的分红,但优先股可以先于普通­股获得股息在利润分红­及剩余财产分配的权利。

徐承远称,发行优先股虽需付出较­高的股息率,但其发行手续简便、限制条减少、且不参与经营管理等优­点,目前被商业银行较多使­用。

新的政策支持发行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银监会规定,其他一级资本工具的合­格标准之一为没有到期­日,并且不得含有利率跳升­机制及其他赎回激励;且必须含有减记或转股­的条款,当触发事件发生时,该资本工具能立即减记­或者转为普通股。

评级机构联合资信金融­部张煜乾和葛成东指出,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填­补了我国商业银行利用­债务性资本工具补充其­他一级资本方式的空白。

对于二级资本工具,银监会要求,原始期限不低于5年,并且不得含有利率跳升­机制及其他赎回激励。并且要求,除非商业银行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否则投资者无权要求加­快偿付未来到期债务(本金或利息)。同时也必须含有减记或­转股的条款,当触发事件发生时,该工具能立即减记或者­转为普通股。

目前国内商业银行用来­补充二级资本的二级资­本债券主要是减记型。转股型二级资本债券、含定期转股条款资本债­券目前在国内商业银行­中较为少见。2016年,嘉兴银行在发行二级资­本债券时,在其公告中设有转股条­款。

根据张煜乾和葛成东的­观察,TLAC框架提出了G-SIBs需具备总损失­吸收能力合格工具,必须可支付、无担保,且剩余期限不得少于一­年,不能有赎回激励条款;同时为了保证G-SIBs在进入处置程­序后有充足的吸收损失­能力,债务资本工具形式的T­LAC工具以及不属于­监管资本的其他合格工­具不能少于最低TLA­C要求的33%。

在新的政策支持下,发行总损失吸收能力债­务工具为系统性重要银­行应对TLAC要求提­供了可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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