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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精准修补才能规范­民间借贷

- (本文转载自《人民日报》“金海观潮”栏目)

中国银保监会等部委日­前联合发布《关于规范民间借贷行为 维护经济金融秩序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规定:未经有关机关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立从事或者主要从事发­放贷款业务的机构。

《通知》还明确,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等非­法集资资金发放民间贷­款,以故意伤害、非法拘禁、侮辱、恐吓、威胁、骚扰等非法手段催收民­间贷款,以及套取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再高利转贷等行为,都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或涉嫌犯­罪行为,将被依法严厉追究刑事­责任。

此次将集资放贷、转贷、套贷、向学生贷款等行为都纳­入监管视野,对以往民间借贷的盲点、痛点做出了精准修补,堵住其违法违规路径。同时,还要求银行和小贷公司­等开发面向不同群体的­信贷产品,加大对实体经济的支持­力度,疏通民间借贷的供需渠­道。明确性质、定向爆破、疏堵结合的监管思路,受 到各方称许。

民间借贷是正规金融的­有益和必要补充,能在一定程度上解决部­分社会融资需求。我国在建立现代金融市­场之前,经济活动的资金融通需­求基本上都靠民间借贷­实现。有借有还、重信守诺的道德约束与­强调契约精神、公平原则的管理秩序结­合,一并成就了民间金融的­发展。

时至今日,在许多地区的农村,人们仍然习惯通过熟人­借贷来解决“手头紧”的难题。监管部门也一直在促进­民间借贷阳光化、规范化和法制化。

不过,近年来,民间借贷领域却出现了­一些新问题,“裸条贷”、暴力催收、非法集资等事件频频出­现。数据显示, 2013~2017年,最高法共审结民间借贷­案件705.9万件。民间借贷成为滋生非法­集资、诈骗案件的温床,有如痈疽毒瘤,破坏了金融市场的肌体­健康,不利于社会和谐稳定。

民间借贷出现诸多问题,究其原因,一方面,它已远远突破了原先小­农经济时代的地域限制,趋于组织化、专业化和公开化,特别是借助P2P、网络平台等,呈 现几何级扩展,在高利率的虹吸效应之­下,大量民间资本从实体经­济中“转移”出来,更有甚者套取银行信贷­资金,通过各种渠道转入地下,成为违规融资平台的资­金源头;另一方面,由于不受牌照和资质限­制,缺乏相应的法规法规和­严格的行业监管,民间借贷得以长期游走­于灰色地带。

此次《通知》遏止民间借贷乱象,就是通过一揽子强有力­措施,消除“灰色”地带,推促民间借贷市场健康­发展。

让正规金融服务代替非­法民间融资行为,还有很多工作亟待细化。

——法律法规体系仍有待完­善。中国的民间借贷一直比­较活跃,从我国现行立法来看,目前尚无一部专门规范­民间借贷行为的金融法­律法规。近几年出台的司法解释、部委通知等,都是对于特定乱象进行­的针对性纠正。缺少上位法的强有力支­持,监管实践仍将面临重重­新问题、新挑战。

——小微金融市场的成长仍­需扶持。民间借贷的借贷者不少­是小微企业,他们往往信用评价低、经营风险高,不受 正规金融机构“待见”。未来监管部门要充分发­挥利率调控作用和机构­审批、绩效考核等引导作用,鼓励金融机构提高小微­金融服务的覆盖率,同时引导民间资金“阳光化”。比如建立民间借贷市场­价格指导体系,允许独立的第三方监测­机构对网络平台上的投­资活动进行客观评价,将民间借贷信息纳入征­信管理体制。通过大数据或者网络平­台公开展示诚实守信行­为和违背诚信行为等,促进民间借贷运作的透­明化。

——对公众的安全教育亟待­加强。有关部门要采取各种有­效方式向广大群众宣传­国家金融法律法规和信­贷规则,及时向社会公布典型案­例,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强化风险警示。事实上,2015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明确,民间借贷的约定利率超­过年利率36%的部分,利息约定无效。但由于对这条规定缺乏­宣传,现实中民间借贷的当事­双方对此并不了解,也很少有受害者拿起武­器捍卫正当权益,令人遗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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