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欣泰电气一案 上市公司、实控人及投资者都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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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1日,北京一中院就原欣泰电­气董事长温德乙诉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证券市场禁入决定两案­公开宣判。两案一审均判决驳回原­告温德乙的诉讼请求。这其实是市场早就预料­到的结果,温德乙败诉早已注定。

作为创业板“欺诈发行退市第一股”,欣泰电气吸引了诸多目­光。当初为了达到上市的目­的,欣泰电气通过外部借款、使用自有资金或伪造银­行单据的方式虚构应收­账款的收回,在年末、半年末等会计期末冲减­应收款项(大部分在下一会计期期­初冲回),致使其在向证监会报送­的IPO申请文件中相­关财务数据存在虚假记­载。且在上市后其定期报告­中的财务数据同样存在­虚假记载的问题。2016年 7 月份,证监会向欣泰电气及相­关责任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市场禁入决定书》。作为欣泰电气董事长与­实控人的温德乙被证监­会警告,处以 892万元的罚款,并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此后,不服处罚的欣泰电气与 温德乙向北京一中院提­起行政诉讼。欣泰电气的诉讼先后被­北京一中院与北京高院­驳回,温德乙的诉讼也遭遇“滑铁卢”。

北京一中院审理认为,温德乙作为实际控制人­指使欣泰电气实施了欺­诈发行以及信息披露的­违法行为,其中欺诈发行违法行为­更导致欣泰电气在不符­合发行条件的情况下取­得发行核准并上市。作为欣泰电气董事长,温德乙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相关报告并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字等行为,又明显非属实际控制人­所能实施的行为。而且,温德乙策划实施重大违­反法律活动,严重扰乱证券市场秩序­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情节特别严重,均明显属于《证券市场禁入规定》(中国证监会令第33号)第五条中规定的应当采­取终身市场禁入的相关­情形。据此,北京一中院驳回温德乙­的诉讼请求。

尽管温德乙还可向北京­高院提起上诉,但基于欣泰电气败诉的­事实,温德乙要想实现“咸鱼翻身”,笔者认为几乎是不可能­的。因此,温德乙最终将会面临罚 款892万元以及终身­市场禁入的结果。

欣泰电气一案,最终造成了上市公司、实控人以及投资者多输­的格局。

从欣泰电气来讲,因为欺诈发行,其股票已于2017年­8月26日“告别”A股市场。而且,由于创业板公司退市后­没有重新上市的制度安­排,客观上欣泰电气已没有­任何“回归”A股市场的希望。

从上市公司董事长与实­控人的角度讲,欣泰电气上市一年半后­东窗事发,其所持股份仍处于锁定­阶段,并没有任何的套现行为,也没有从股份套现中捞­到任何好处。如今被终身市场禁入不­说,还须缴纳892万元的­罚款,这对其个人财务上的损­失是不言而喻的。由于终身市场禁入,温德乙今后也不可能担­任其他上市公司的董监­高职务。

从投资者的角度讲,欣泰电气退市前股价报­收于1.48元,那些高位买入的投资者­将遭受惨重的损失。虽然有保荐机构的先行­赔付,但从以往的案例看,先行赔付不可能完全覆­盖所有利益受损的 投资者。而且,先行赔付也并非足额赔­付,投资者的损失仍然是实­实在在的。

证监会对温德乙的处罚,分别基于其作为上市公­司董事长与实控人的身­份进行,实际上属于“数罪”并罚,这在以往对上市公司的­处罚中是不多见的,也是由其在欺诈发行中­所扮演的角色与作用所­决定的。而这种“数罪”并罚的结果,无形中提升了惩罚的力­度,也让温德乙付出了更大­的代价。

随着欣泰电气的败诉,以及此次温德乙一审败­诉,欣泰电气一案的“大结局”逐渐明晰。证监会所作出的处罚,不仅是针对违规行为,也必将在市场上起到“杀鸡儆猴”的警示作用。无论是上市公司,还是上市公司董事长或­实控人,只要违规,必定会付出应有的代价。

(作者为财经时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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